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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企业运动”提出了什么新愿景? | 深一度思考

SSIR中文刊 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 2021-09-05




共益企业,是指经由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的,“在社会与环境的整体绩效上达到高标准”的公司,这样的公司在全球约有2000家。

吉尔伯特将共益企业描述为一场“推动资本主义制度演化”的革命,通过一场“剧变”将20世纪“股东资本主义”转变为21世纪的新模式。

共益企业运动面临一个问题:无限规模化共益企业的愿景和大企业尊重人权的能力之间的矛盾。客观地说,企业与人权保护运动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SSIR编辑部立场



全文约3500字,读完约需7分钟。


2006年6月5日,非营利机构共益企业实验室(B Lab)正式启动,并同时发布了《共存宣言》。宣言展望了“一个将商业活动转化为向善力量的全球经济”。


共益企业(B Corp,B是benefit 的缩写),是指经由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的,“在社会与环境的整体绩效上达到高标准”的公司,这样的公司在全球约有2000家。


共益企业实验室还推动立法活动,要求赋予共益企业合法地位。截至2017年7月,美国有33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通过立法,允许公司注册为共益企业.


共益企业实验室联合创始人吉尔伯特将共益企业描述为一场“推动资本主义制度演化”的革命,通过一场“剧变”将20世纪“股东资本主义”转变为21世纪的新模式:前者指即便有损害环境与社会的风险,也要为股东创造最大化回报的公司制度;后者指能释放商业本身的力量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模式。


这些打造具有社会与环境责任感的企业的理念和我们正在倡导的企业与人权保护(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以下简称BHR)运动不谋而合。BHR运动意图让所有商业企业为其侵犯人权的行为负责,并推动企业尊重人权。


共益企业运动与BHR运动看上去有几个共同目标:呼吁企业应该尊重人权,企业应该从全方位角度来理解、应对企业行为对人和社区产生的所有影响,建立有关企业行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标准。


然而到目前为止,似乎鲜有共益企业运动的支持者了解被BHR运动所广泛接受的人权标准。而BHR运动的支持者也很少去了解由共益企业运动推出的共益企业认证标准等。这种相互隔绝的状况应该结束了。



01BHR运动与CSR的区别


BHR运动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后,新兴市场的开放加速了所谓全球一体化企业的增长,这种开放也使得更多人遭受企业活动带来的危害。


BHR运动联合了一些国际人权机构,一起推动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通过法律与政策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运动的目标是构建一个针对企业侵害人权行为的问责体系。


BHR运动的战略聚焦于受企业活动影响的“权利主体”,被有些人称为“自下而上”的策略:运动的倡导者们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弥补“企业社会责任” (简称“CSR”) 运动的不足。


CSR运动倡导的是一种由企业驱动的“自上而下”的程序。在BHR运动的倡导者看来,此类自行裁量的CSR项目具有隐患,因为公司有时会利用它们来转移公众对自身负面行为的注意,或者在实施CSR项目的过程中并不认真地应对企业行为对人权造成的广泛影响。 


201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一致通过了一套非约束性标准,即《联合国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指导原则”由三大支柱构成。其中,第二项对企业的人权责任做了原则规定:企业应该“避免侵犯”人权,并“应该解决它们涉嫌造成的对人权的不利影响”。如果说CSR运动是把公司视为自身风险的管理者,那么,“指导原则”涉及的是企业对人权方面的“影响”,把企业视为面对权利主体的义务承担方。


BHR运动的支持者希望企业能在现有条约的框架下尊重员工、社区和消费者的权利:不管对利润有何考虑,企业都有义务了解其企业活动对人权的影响,并确保不侵害人权。


然而,如果既没有法律约束,又面临为股东创造高回报的市场压力,几乎没什么能够真正遏制企业损害人权的行为。因此,BHR运动中有一支力量正在推行一组国际准则,借以支撑“指导原则”,要求企业尊重人权。



02共益企业的优势


通过将公司的社会使命提到与创造利润同样的高度,共益企业运动似乎提供了一种将人权融入企业经营的方法。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可以把对包括员工、社区和消费者等在内的利益相关方的考虑纳入到公司的运营流程中。


共益企业和经过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的共益企业对“不作恶” 的要求反映了BHR运动的目标,即所有人的所有权利都应得到尊重。这项要求呼应了“指导原则”中提出的警示:公司不能用做一些好事来“抵消”侵犯人权的行径。许多公司由于尚未建立内部机制来解决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往往会出此下策。


所以,原则上共益企业和经过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的共益企业都必须将人权问题纳入考量之中。这么做并非因为可以提升利润,而是因为这两类企业有明确的使命去顾及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这其中必然包括了人权。


为了在市场中实现其社会使命,共益企业运动从根本上逆转了“商业论证”。它强调创造利润应服务于为善,而不再说为善对创造利润有益。因此,共益企业运动就展现了许多BHR运动的倡导者所希望看到的范例,即公司应从根本上重视人权,并将之视作企业的一项终极目标,而不是一种创造更高利润的工具。



03人权在共益企业运动中的地位很模糊


然而,共益企业运动在对社会利益的考量中究竟融入了多少人权概念呢?答案是,恐怕不多。


我们采访了共益企业运动的关键人物,大部分受访人表示没有听说过联合国领导的BHR运动。到目前为止,共益企业的法规制定都以“创造实质性的利益”为范本,但没有直接要求企业应对人权问题。


共益企业影响力评估非常有限地涉及了人权侵害方面的评估,但是哪怕发现有负面行为也不一定会导致公司无法获得认证:不管企业有没有保护好基本权利,只要总分达到80分就可以获得认证。


共益企业影响力评估中人权部分的缺陷,部分原因在于人权问题通常让人联想到负面影响。


BHR运动发起的背景是跨国公司在贫穷或治理不善的国家经营时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劣迹,因此防止侵害也就成为BHR运动的主要目标。相反,共益企业运动是为了倡导“好公司”,其出发点是企业,它和政府、公民社会一样,是解决环境与社会问题的必不可少的力量。对共益企业实验室的创建者们来说,避免人权侵犯应该是政府的工作,而不是私营部门的责任。


尽管共益企业影响力评估中提及了一些与人权相关的指标,但其基调是鼓励公司正面的社会表现,而不是像“指导原则”那样要求企业尊重人权。


因此,人权在共益企业运动中的地位很模糊。但这并不是说人权标准对制定认证标准的共益企业实验室毫无影响,而应该说,国际人权条款中对于企业侵犯人权所造成影响的全方位性指标在共益企业实验室测评中被边缘化了。



04规模化所引发的问题


在关于共益企业立法的白皮书中,克拉克和弗兰卡认为,社会企业很难在规模化的同时维护其社会使命。


在共益企业实验室看来,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可以让整个私营部门真正在意人与环境的“系统性基础建设”。对共益企业团队而言,“重新定义商业成功”是问题的答案。


共益企业实验室的联合创始人卡索伊解释道:“远在我们发明共益企业概念之前,就有一批想要推动商业向善的创业者们,然而,他们通常在规模化和产生超越商业的影响力这两点上无法更有作为。


言下之意有两方面:社会企业应当规模化,而“整个私营部门”也会因此产生变革。


这正是共益企业运动的第二个核心问题:无限规模化共益企业的愿景和大企业尊重人权的能力之间的矛盾。客观地说,BHR运动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众所周知,让一个由社会使命驱动的企业实现规模化非常困难。很多社会企业有了品牌知名度后,又被传统大企业收购。大公司割断了这些小型经济实体与其服务对象社群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意味着企业会把雇员、客户、供应商、社区和当地环境等相关方的利益体现在它们的商业模式当中。


我们需要更深入地思考规模化的限度,社会企业对传统商业公司(特别是在人权领域)产生影响的程度,以及在私营部门内改造资本主义的限制。 


在满足消费者对产品与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的过程中,企业的扩张如果超过一定规模,是否会影响其尊重人权?


我们来看看迪士尼公司:这家公司的7000多个供应商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万多家工厂里,共同生产着迪士尼品牌的产品。迪士尼坦言,无论如何将人权融入其日常运营,要保证每一位劳工的人权不受侵害,确实不太可能。


这让我们不禁要问,一个企业的成长是否有一个临界规模?超过这个规模,公司将变得过大,导致其与所服务的社群脱节,甚至可能会伤害到社群本身?此外,共益企业运动是否有能力建立起一套必要的、并与其社会使命吻合的系统性基础设施,而不会被企业的规模所左右?


除了企业本身的规模化,共益企业认证和审验过程的规模化也面临着挑战。目前,所有获得认证的共益公司必须参与审验程序。共益企业实验室应当意识到,未来会有数以千计的公司申请认证“共益企业”,那时这个生机勃勃的审核体系将会很难维持。



05前方的路


共益企业运动要实现具有社会使命的商业目标,就应更加清醒地意识到公司,特别是处于增长阶段的公司,不仅有可能,而且的确会对人权产生负面影响。先不说规模问题,如果共益企业运动能克服一些在人权方面的局限性,就能让人权倡导者们对这一运动更有信心。


然而,目前的共益企业影响力评估给共益企业留下了过多的空间,共益企业举着社会责任的大旗,但在人权方面仍缺乏作为。这就引发出了一个问题:谁来定义“共益”?


无论是否经过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共益企业都需要重新定义“共益”的概念,将对人权的重视内化在企业架构中。任何未能充分认识到人权之根本地位的“共益”概念,都存在缺陷。如果共益企业实验室能认识和应对这一问题,乃至能与BHR运动合作,就将会真正迈向创始人们所定下的改造资本主义的目标。



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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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刊于《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03期

作者:乔安妮·鲍尔,在哥伦比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商业与人权;伊丽莎白·乌姆勒斯,在牛津大学国际人权硕士项目任教

译者:郑迪,蒋泽原,刘新童

原标题:《共益企业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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