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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继承指南(三)】“盲签”法律意见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风险

黄善端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 2023-08-25



黄善端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跨境事务



《香港继承指南(一)》《香港继承指南(二)》中已经提到,内地居民在港遗产的承办申请,不仅只适用香港法律,也需要同时适用内地法律。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香港法官并不熟悉内地法律,他们是如何根据内地法律处理此类承办申请?


根据香港的法律,当法律规定需要适用境外(包括内地和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时,法官一般可以通过当事人聘用的有关法律专家(一般为当地律师)担任专家证人,通过作证的方式说明有关法律的内容,以作为香港法官处理案件的依据。同样,就内地居民在港遗产的承办申请而言,对于适用内地法律的事项,主要是关于谁有权对在港遗产进行管理的问题,申请人需聘请内地律师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以作为遗产承办处处理其承办申请的依据。按照香港法律,法官可以完全依赖于内地律师的法律意见作为查明有关内地法律的方式,亦即对于根据内地法律谁有权对在港遗产进行管理的问题,法官可以完全以内地律师的法律意见为准。也就是说,内地律师在法律意见中说谁有权就是谁有权。显然,在这样的制度下,就为内地律师随意出具法律意见创造了空间,而办理承办申请的香港律师,为了申请成功,则更是会希望内地律师按照其意愿出具法律意见,以告知法官其客户(即申请人)根据内地法律有关对遗产进行管理。这也滋生了内地律师“盲签”法律意见的操作。


所谓盲签法律意见,是指香港律师为了支持其为客户提交的承办申请,让内地律师按照其意愿而不是根据内地法律的准确规定来出具法律意见,在法律意见中说明客户根据内地法律有权对在港遗产进行管理。严格来说,这是一种违反操作,甚至有可能是违法的做法。在实务中,一些香港律师会要求内地律师盲签有助其申请的法律意见模板,往往还告诉内地律师这只是一项很简单并且没有责任的工作,并支付数额不高的报酬。


然而,即使先不考虑盲签法律意见给内地律师带来的责任问题(此问题将在《香港继承指南(四)》中介绍),这对于客户(申请人)来说同样是一项具有很高法律风险的操作。内地律师未按照内地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导致遗产承办处根据关于内地法律的错误陈述颁发授予书,将埋下授予书日后被撤销的风险,更可能引发继承人之间的诉讼。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33条,若已经发出的授予书本不应被发出,或其中存在错误,法院即可将已发出的授予书撤销。若根据内地法律,申请人本不享有申请承办或不享有优先申请承办的资格,而内地律师盲签的法律意见书却表明该申请人享有申请承办或优先申请承办的权利,不仅内地律师构成虚假陈述,申请人根据法律意见所作的陈述(如表明自己享有申请或优先申请的资格)亦构成事实陈述。其他有权申请承办的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即有机会可申请撤销已经发出的授予书。


需要指出的是,香港律师安排内地律师盲签法律意见的操作,在实务中并不少见。特别是在过去内地居民在港遗产承办申请未如现在普遍时,香港法官对内地相关法律也缺乏了解,因此盲签的法律意见也较少引起香港法官的疑问。在“内地律师写什么法官就信什么”的状态下,也让一些香港律师更乐意地安排盲签法律意见的操作。不过,也要指出的是,由于内地居民在港遗产承办申请的个案越来越多,遗产承办处的相关法官对内地相关法律的接触也越来越多,法官现在也会更多地对内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提出疑问。事实上,我们也经常遇到一些香港法官就内地相关法律问题提出疑问的个案。特别是那些缺乏论证、逻辑混乱的法律意见书,现在是更难蒙混过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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