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家事】《互认安排》系列(二):深读《家事安排》,香港律师怕是要高兴不过三秒
黄善端
本文于2017年6月22日首次发表于“跨境法务第一问”订阅号。 |
前一篇《互认安排》系列(一)赶了一下《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家事安排》”)刚刚签署的热点,还唱了唱赞歌。接着还想再写一篇,但发现想写的内容有点泼冷水。有点犹豫,大家在深圳河南北正欢天喜地,泼冷水好像不太好。但又想,大不了就是被拍砖嘛,拍就拍。
冷水:《家事安排》的局限
根据《家事安排》,香港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许多判令/命令都可以在内地执行,对香港同行们来说显然是大好事,以后就更有理由让当事人选择在香港打官司,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建成,指日可待!
可是,等等,《家事安排》把跨境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在两地之间的管辖权分配、协调问题解决了没有?好像没有。要知道,作为国际/区际司法的基本知识,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有效性,须以管辖权统一分配、协调从而避免平行诉讼为前提。若不能避免平行诉讼,则一方当事人在本地起诉,对方当事人仍可在另一地起诉,则本地的胜诉判决的作用,也必然受限。
【黄氏法谚有云:一切不解决管辖问题的判决互认都是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
怎么说?简单说。由于《家事安排》未解决管辖问题,就算一方当事人在香港取得胜诉判决,他是不是能够在内地执行这个判决,仍会因对方当事人在内地所采取的法律行动而受到影响。
首先,如果对方当事人“先下手为强”,抢先在内地起诉并获内地法院受理的,就算我方当事人随后在香港起诉并取得胜诉判决,这判决也不能在内地执行(《家事安排》第9条1款(三))。
其次,就算我方当事人“先下手为强”,抢先在香港起诉并且获香港法院受理的,如果对方当事人随后在内地起诉并抢先取得判决,即使我方当事人之后也在香港取得胜诉判决,这个香港胜诉判决也不能在内地执行;或者虽然在对方当事人取得内地判决前已经取得香港胜诉判决,但若在内地法院申请执行时内地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这个香港判决同样不能在内地执行(《家事安排》第9条1款(四))。
简单而言,要香港判决能够在内地执行,一要确保香港法院先于内地法院受理案件,二要确保在取得香港法院判决后先于内地法院作出判决提出承认香港判决的申请。也就是说,要确保香港法院判决能够在内地获得承认和执行,就要跟内地的诉讼程序“斗快”。香港诉讼程序和内地诉讼程序谁快谁慢……(咳嗽声)。要知道,现在内地一些法院已经开始实施微信预约立案了,要替香港事务律师同行担心的是,大律师还没有给您回电话,内地的案就已经立上了;香港的CMC还没开,内地判决都已经出来了。
温水:申请承认和执行内地判决的业务
还好的是,也并不是任何案件都会发生被内地法院“拦途截劫”的情况。对方当事人能够抢先在内地起诉,必须以内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为前提。如果内地法院根据内地法律本来不享有管辖权,就不用担心“拦途截劫”的问题。比如,夫妻双方均为香港居民并且在内地没有住所,即使双方家庭财产位于内地,内地法院也不能在香港离婚判决生效前受理双方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但如果香港法院先颁发离婚绝对判令再慢慢处理财产争议的话就要小心了)。更重要的是,《家事安排》还装了“温水”,就是给香港同行创造了申请和执行内地判决的业务,相信数量也不少。对于可在香港执行的案件,香港同行应把“内地起诉+香港执行”作为一个向当事人建议的重要选项。当然,要提出准确而适当的建议,要求律师必须同时掌握内地和香港的相关法律。根据个人从事跨境业务的经验,个人作为内地律师,在处理涉及需要在内地程序中采用香港判决和法律的案件时,如果能把相关的香港法律学透,自然会感到如虎添翼。建议有意在日后从事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业务的香港同行,也应该把相关的内地法律学透。下面的故事,正好说明了处理跨境业务同时掌握两地法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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