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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漂®专区:“七年之苦”——“港产化”的三个阶段


人在香港漂® ,哪能不知道?


曾几何时,有人愿意花百万“买”一个“单程证”赴港并努力取得永居权。可是时代逆转,现在对于很多港漂®来说,是否申请成为永居已然成为一个烦恼的问题。最近不少住满或快注满七年的港漂®朋友都说,需要考虑是否申请永居的问题,很纠结,很苦恼。


申请香港永居究竟是好还是不好,无法一概而论,只能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此,我先介绍从申请香港永居到彻底“港产化”(注销内地户口并取得回乡证)的三个阶段及其对当事人的影响。希望这对大家在考虑是否成为香港永居的问题能有所帮助。


第一阶段 – 成为香港永居(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区护照),原赴港签注(如投资移民签注、专才签注、优才签注、学生签注等)有效期未届满,可继续持有原签注赴港,并享受相应的赴港待遇。比如,享受宽松的赴港逗留期、当事人的亲属可办理探亲签注赴港等。


第二阶段 – 原赴港签注有效期届满,赴港须根据户口所在地赴港政策办理相应的赴港签注。


如果在第一阶段结束前即已经注销户口并取得回乡证,则不出现这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当事人丧失了基于原赴港签注所享有的各种待遇。比如,须根据所适用的赴港签注(因户口所在地不同而不同)受赴港逗留条件的限制,亲属不能再以探望在港工作的家属(当事人)为理由办理探亲签注等等。


第三阶段 – 注销内地户口,取得回乡证,从而享有基于香港永久性居民根据内地港澳同胞政策所享有的各种待遇,但同时也丧失基于内地居民身份享有的各种待遇。比如,在房产、机动车“限购令”上会适用更严格的限制,开立证券账户受到很大的限制,开设公司会被视为“外商”而受外资政策的限制等。小朋友丧失内地身份,还会在上学上遇到障碍。


至于港澳同胞的待遇,由于内地有关部门在处理港澳同胞的问题时,原则上是认回乡证而不认港澳身份证(回乡证由公安部发出,港澳身份证则由特区政府发出),因此,只有在当事人取得回乡证后,才有可能实际享受有关的待遇。这些待遇包括从内地赴港(应该是“返港”)不再受任何限制、在内地亲属可以以探亲名义赴港、在内地的投资可享受外资待遇(但大趋势是越来越没有待遇)。


从以上的说明可见,多数基于原赴港签注所享有的赴港待遇,凭回乡证同样可以享有。但是,在第二阶段中,由于一方面已经丧失了原赴港签注的待遇,另一方面则未取得回乡证,实际上形成了一个赴港待遇的真空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当事人用尽脑细胞来琢磨补救方法。比如,在处理家属探亲的问题上,希望通过过境签证、利用第三国居留权等迂回方法来解决。如前一篇所说,这些都属于可导致“精分”(精神分裂)的“精分”(精细分析)。




既然又说到“精分”问题,我就更具体的说一下自己的看法:两地双重户籍最多只能作为过渡安排,而不能作为永久性打算。根本的理由在于,这个安排在本质上多少是在钻两地政策、程序衔接上的空子,而政策随时可变。就以“香港永居+深圳户口”的最佳方案为例,在前一篇发出的当天,深圳户口的“一签多行”赴港政策即被调整为“一周一行”,可见政策变化的风险是难以预见也难以避免。个人认为,一旦申请了香港永居,就应做好彻底“港产化”的准备。反过来说,只有做好了彻底“港产化”的准备,才应该去申请香港永居,不应该抱着走一步看一步的心态。但是,当事人仍可利用好双重身份的过渡期,做好各种规划安排。


最后,要特别提醒的是,内地居民成为香港永居是一条“不归路”。就是说,一旦取得了香港永居身份,在法律上是无法放弃的。因此,在作出申请香港永居的决定之前,必须作出充分的考虑。我在本栏目的下一篇文章中,会介绍一些在作出决定时所应考虑的因素。


本文在2015年4月13日首次发表于黄善端律师的个人公众号“不要忘记北京”,内容并未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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