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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小鹿茶们”的合规陷阱?
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特许人由此承担起向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诀窍、培训等方面的义务,被特许人则由此在一个为特许人所有和控制的共同商号标记、经营模式以及生产流程下进行运营,开展业务的基础投资来自被特许人自身的经济资源。
特许人有一套依托于知识产权的经营资源并授予被特许人使用; 被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特许经营费用; 被特许人依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一方面,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或双方对合同性质的约定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另一方面,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合同中相应约定不一致的,可视为对合同相应约定的变更,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依据。
该报告指出了两点:第一,新零售伙伴无需缴纳加盟费,而是在门店盈利后向小鹿茶提供利润分成;第二,新零售伙伴必须从小鹿茶公司采购原材料。
行政机关可依据该条规定对未备案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进行管理、处罚,但不会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不会导致其无效。
为了更好地防范这些风险,企业在积极发展的同时,应当注重合规投入。实际上,在品牌发展之初,积极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合规投入的成本是很低的,提前规避了后续风险补救的高昂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