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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于传统刑事业务有哪些影响?

常铮 新则 2022-10-06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全面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将合规试点的范围扩大到十个省、直辖市的多家地方检察机关。

近年来,企业合规在我国法律界一度成为热议的话题,尤其是刑事合规,一直被广大律师称为刑事业务的蓝海。那么,到底什么是企业合规,其与刑事合规又存在怎样的联系?企业合规的渊源何在,在中国又该如何展开?

本文从企业合规的渊源及发展、企业合规在中国的实践以及企业合规改革对传统刑事业务的影响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文 | 常铮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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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的渊源及发展

企业合规发端于美国,目前已经成为全世界企业治理的重要方式。但是,对于企业合规的含义,法律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合规就等于企业合规;也有人认为,企业合规与企业高管的法律责任具有密切的联系。有人指出,企业合规就等于企业对其法律风险的防范和规避;也有人指出,合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风险防控,而主要是对行政处罚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
 
陈瑞华教授提出,企业合规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一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和遵循规则,并督促员工、第三方以及其他商业合作伙伴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这是积极层面的含义 二是指企业未避免或减轻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可能受到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避免受到更大的经济或其他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这是消极层面的含义 三是为鼓励企业积极建立或者改进合规计划,国家法律需要将企业合规作为宽大行政处理和宽大刑事处理的重要依据,使得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合规计划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奖励,这是外部激励机制层面的含义 

早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合规就出现在美国的商业监管实践中。1970年以后,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在美国特定领域,特别是企业反商业贿赂领域得到重视。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行政监管合规和刑事合规制度的发展,企业合规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美国已从特定行业发展成为企业界普遍的公司治理方式。
 

美国司法部2020年《企业合规机制评估指南》导言


在美国合规制度的影响下,西方其他国家也开始接受并采纳合规治理机制,其中,行政监管部门与涉案企业通过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督促并激励企业建立合规计划,这已经成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纳的新型监管方式。
 
- 2 -
企业合规在中国的实践
 
我国并未建立企业合规制度,一直以来都仅限于律师界的法律服务操作及探讨。但随着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成为我国新时期的一项重要法律政策后,为确保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我国的司法改革部门也开始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探索。
 
2020年3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启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将合规试点的范围扩大到十个省、直辖市的多家地方检察机关。
 

《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一大重点工作就是“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一改革方案出台后,很快全国首个企业合规事务所——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就创造性地成立了,一时间,企业合规再度成为法律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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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改革对传统刑事业务的影响
 
1. 我国企业合规改革的特点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方案看,我国目前的企业合规是事中合规,也就是说,是在企业涉嫌刑事犯罪后,通过合规机制的建立,减轻或者免除企业的刑事责任。
 
这与国外的企业合规显然有明显区别,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企业合规强调的是事前预防,是通过建立企业合规计划治理企业,进而在企业遇到法律风险时,成为企业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根据。另外,我国的企业合规还只是在刑事立法中,而国外的合规不仅是刑事合规,也包括行政监管的合规。
 
可见,我国目前的企业合规还仅是企业解决、降低刑事责任的一种手段,并未上升为一种企业的治理机制和方式,未体现预防比辩护更重要的合规理念,我国企业合规的范畴还比较狭窄。
 
2. 刑事合规对传统刑事业务的挑战
 
刑事合规源于企业合规,其实先前并没有刑事合规的概念,只是近些年来随着一些国家将企业合规引入刑事立法,并且将企业合规与企业刑事责任相联系时,才有了刑事合规的概念。
 
事实上,企业合规包含方方面面,刑事风险只不过是法律风险的终极形态而已,企业经营中的各种合规风险,都有可能成为刑事风险的隐患。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一改革试点,就是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企业合规,在对企业从宽处罚的同时,采用第三方监管方式,敦促企业合规建设。
 
在这类案件中,律师其实有两个角色,既可以成为企业犯罪的辩护人,也可能成为第三方评估机构中的一员。也就是说在刑事合规中,律师的职能不再限于辩护,还可以在企业整改中进行调查、评估、监督等,出具评估考察意见,为检察机关从宽处理案件提供参考。
 
刑事合规不同于传统的刑事辩护,其更类似于非诉讼业务,是传统刑事业务的非诉讼化体现。笔者理解,真正的刑事合规应当是发生在诉讼产生前,企业为防范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追究的风险而建立起来的管理机制,进而避免企业受到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避免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刑事合规的完成对律师提出了新的挑战:
 
① 刑事合规不同于传统的刑事辩护,不是律师单打独斗就可以完成的,需要组建专业面更广泛的律师团队。
 
虽然合规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终极的刑事法律风险,但刑事风险也不是一下子出现的,是其他风险日积月累的结果,所以,对于律师来讲,仅是熟知和精通刑事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对公司经营、公司业务等方方面面所涉法律精通,这更说明合规业务需要多法律领域的专业团队共同完成。
 
② 为企业客户提供刑事合规服务的同时,不能忽略对律师自身执业风险的防范。
 
因为在合规业务中,律师通过对企业经营中各种问题的调查和了解,最终要帮助企业建立合规计划,对不合规的问题进行整改,以避免刑事风险。这中间一旦尺度把握不当,极有可能给律师带来刑事风险,比如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成为企业犯罪行为的共犯等。所以,刑事合规业务的参与,对律师自身的业务水平、专业程度、实践经验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不是刚刚执业两三年的青年律师可以驾驭的业务。
 
③ 刑事合规业务服务方式不同于辩护,它是一种事前的预防体系的构建,当然也包括事中的整改,所以其不像刑事辩护更具流程性。那么,如何让客户感受到律师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的内容如何呈现,服务的有效性如何评估,都将是新的挑战。
 
3. 构建我国更具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
 
目前,企业合规在我国只是国家层面上的刚刚起步,也仅是试验阶段,真正的企业合规制度并未构建,如何操作也处于探索中。如何让企业合规,特别是刑事合规本土化,对此,笔者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① 理念与意识的树立与强化
 
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对于合规,特别是刑事合规尚未有充分认识。有些企业虽然认识到法律风险预防的重要性,但也只停留在对民事、行政风险的关注层面,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还认识不足。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审判的对象,特别是企业,一旦涉嫌刑事案件,其带来的后果可能是毁灭性的。
 
所以,树立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认识到对于刑事法律风险来说,预防与辩护更重要,未雨绸缪是对企业的最好保护。企业的合规意识提升了,才会推动合规制度的构建。
 
② 法律激励机制的完善
 
企业合规只有和法律的激励相联系,才能促使企业更积极主动的建设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提升治理能力。所以,
 
一是建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既要放过涉案企业,也要放过涉案自然人”的激励措施;
 
二是鼓励企业在事前构建合规体系,事前企业合规的建立可以成为企业涉案时出罪或者免刑的依据;
 
三是事后整改也可以作出从宽处罚的根据,这符合我国目前改革试点的方向。
 
③ 律师服务能力的提升
 
企业合规、刑事合规业务可以说是未来刑事业务的一个增长点,但要做好这块业务,真正实现业务增长,对律师来说也是极大的挑战。
 
企业合规的法律需求是多方位的,这就要求律师仍要保持专业化,而律所要组建大平台,整合不同领域的专业律师,形成专业优势的互补,通过各专业团队的融合为客户提供有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所以,未来在合规业务的操作中,既有规模化又有专业分工的律师事务所更具业务拓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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