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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改革后,申请再审程序的6大变化与创新
《试点实施办法》反映出的制度价值和理念创新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值得法律人关注、学习。本文对相关条款内容做出整理及对比分析,并予以简要注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蒋晓燕 玄玉宝 赵恺祺 上海市二中院申监庭
来源 | 至正研究
2021年9月27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正式启动了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8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
同时,《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前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因此,《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制度创新将给法院法律适用实践带来重要影响。
《试点实施办法》共23条,主要包括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改革再审程序、完善最高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试点实施办法》第四部分(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对现行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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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完善申请再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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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需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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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案件“下交”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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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提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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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案件“上报”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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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案件律师代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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