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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规中,如何认定“国有企业”?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内容: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我还是不太懂。国家出资企业指各级国资委或者履行出资人机构作为直接股东的企业吗?这些企业的子企业就肯定不是国家出资企业了?求解答。
国资委答复: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不属于国家直接出资的企业,但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通过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延伸到子企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在(2020)豫民申3388号案件中,法官认为:“本案中,河南能化公司系河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永煤公司系河南能化公司的子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永煤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锦富公司的股权,并不属于应当报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
丁秋萍,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合规与风控、公司商事、数据合规。微信号:122650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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