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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上市公司回避表决制度疑难问题及评析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6. 上市公司的承诺变更、豁免事宜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但在之前版本的规定中却是这样表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8.1.1规定:“……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田哲元,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证券与资本市场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亦擅长公司并购重组、民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联系方式:欢迎添加微信:13893633942。
注释:
[1] 许小青:《表决权回避规则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2019年。[2] 孙箫:《表决权回避与程序效力的重塑》,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164页。[3]《一图看懂关联方认定异同:会计准则、沪深所、新三板》,梧桐树下V微信公众号文章 2021年11月2日。[4] 廉恩臣:《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限制机制探析》,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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