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10点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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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韩锦超 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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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该如何进行救济,通常认为只有两种:一、执行阶段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分别规定在哪里以及二者有何区别,是我们重点关注的。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而《仲裁法》第58条则对撤销裁裁决进行了原则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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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
撤销仲裁裁决的10点区分
《民事诉诉法》第244条与《仲裁法》第58条分别从原则上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救济方式,在具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笔者将结合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比较法从以下10个方面理解二者的异同:
1. 提起主体不同
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即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最新《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了被申请人可以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9条规定了案外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 二者的提起对象
关于提起对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针对的对象是相同的,均为生效的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这一点《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与《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也是相同的。
3. 提起申请期限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最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79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 管辖法院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这一点是和申请执行生效仲裁文书的管辖法院是一致的。申请执行生效仲裁文书的管辖法院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29条,即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为《仲裁法》的第58条规定,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5. 申请缴纳费用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需要缴纳费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要去需要缴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费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需要申请人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缴纳受理费。法律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申请费。
6. 提起事由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7种情形,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44条,即分别为:
①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 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7种情形,规定在《仲裁法》的第58条,即分别为:
① 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 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7. 审查期限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限规定在《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2条,即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限规定在《仲裁法》第60条,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8. 是否中止执行
关于中止执行生效的仲裁文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针对的对象是相同的,法律依据均为《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7条,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
9. 审查结果不同
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结果通常有两个,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9条: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审查结果也是两种。第一种情形,理由成立的,根据情况,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或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如,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解释》第19条);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法解释》第21条)。第二种情形,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同时,依据《仲裁法》第6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10. 救济途径不同
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4款和《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是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对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提起执行监督。
而不同于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除三种类型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的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上诉)外,撤销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无权上诉,无权申请再审,无权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时,需要明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于撤销仲裁裁决驳回申请的裁定能够提起上诉的情形仅限于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而对于人民法院立案且经过实体审查后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的,不能提起上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也有同样规定,即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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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
撤销仲裁裁决的衔接与适用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衔接与适用规定在《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0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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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
撤销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
1. 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531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该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该案申诉程序中,李XX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XX分局出具xxx[202x]01号《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反馈》与本案对执行依据的审查及处理结果有直接关系,属于新的证据,对于认定本案仲裁裁决是否具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具有重大影响,应依法进行重新审查。因此,李xx申诉理由部分成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XX中院的执行裁定,并将该案由XX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2. 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2019)浙02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关于于XX提出的仲裁程序违法影响仲裁独立性的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仲裁裁决存在“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这是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制度保障。(201X)甬仲字第6号案件首席仲裁员称评议笔录的仲裁结果与三位仲裁员在合议时发表的仲裁意见不一致,但其在该笔录上签名并依据该仲裁结果拟写了最终裁决书稿的行为,与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制度不相符,相关仲裁员的履职行为不规范。
同时,《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审理规范(试行)》第八十三条等规程,并无仲裁庭评议时仲裁委负责人在场并对实体处理发表意见的内容。仲裁裁决的形成不符合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亦有违仲裁庭独立裁决制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属于程序违法。
因此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1x)甬仲字第6号仲裁裁决。
结语
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不服的,通过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进行救济,是律师所必须熟练掌握的知识技能。
因此,在准确区分上述十点异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项制度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在实践中也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并运用两项制度。
附:撤销仲裁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10点区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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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锦超,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微信号:158531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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