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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专利权恢复制度的价值与漏洞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而在恢复期上,我国规定的最长2年的期限也远长于国际/国外规定的1年、甚至6个月的时长,例如PCT规定为“适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瑞士专利法规定为“自障碍消除日起2个月,最长期限为一年”。这些对比研究结果表明,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在专利权恢复制度上给予专利权人的条件最为宽松,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体现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宽泛的理由和较长的恢复期限却为专利权空档期间的侵权纠纷埋下了隐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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