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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撰写指南:破除“痛点”“难点”,明确行文标准

刘海淑 新则 2022-12-10


并购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除现场开展尽职调查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尽职调查成果的提交,即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本文所指报告不包括并购上市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层面的报告)的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律所及承办律师承接项目的最终成果反映,一方面是对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收尾,另一方面也是委托方评价律师工作质量高低的重要依据。


事实上,越来越多委托方会在项目结束后,对律所及承办律师的服务进行事后评价,这种评价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后续合作。事后评价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对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质量的评价,通常来说包括是否按照委托方要求时间提交报告、律师业务熟练程度、律师对项目风险及解决方案的提示专业程度等。因此,承办律师在从项目撤场后如何将尽调过程、结果及自身的专业性全面反映在报告中,是一项既讲究专业性也讲究艺术性的工作。


尽职调查报告怎么写?写到什么程度?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还是“事无大小,面面俱到”?虽然目前各地律协几乎都有关于并购项目的尽职调查指引,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偏差,也常有委托方抱怨律师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这不行那不行。那么律师出具的报告存在哪些“痛点”“难点”,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何针对性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进而解决这些“痛点”“难点”,这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深思和反思的地方。


文 | 刘海淑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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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具的报告存在哪些痛点、难点?

1. 提交时间

律师按照委托方要求进驻现场的时间一般不会存在迟延,但是报告提交时间往往迟延。驻场时律师兴致勃勃地把材料收集一大堆,撤场后因忙于其他驻场项目或其他事务往往将项目尽调资一堆,报告迟迟写不出来。我们经常会听到律师抱怨委托方催报告,虽不排除个别项目确实因为时间紧急需要以最快速度出具的情况,但是绝大多数项目所给予的时间还是比较宽裕,在时间相对宽裕下,律师短则迟延三五天,长则能够拖到半个月乃至一个月或更久。

2. 报告内容

一份完整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通常包括引言、正文、法律问题概述及解决建议、附件。当然不同律所对报告结构有不同安排,但是公司基本情况部分和法律问题概述及解决建议部分作为报告的两大核心是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的。


本文重点就这两部分展开分析。有些律师倾向于将法律问题概述及解决建议放在引言之后,作为报告的第一部分;有些律师倾向于将公司基本情况放在引言之后,作为报告的第一部分,这两种方式都可以,没有好坏对错之分。项目不同或委托方要求不同,报告的内容、顺序编排均可以适当调整。为表述方便,本文所有的探讨都是假定报告第一部分是公司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法律问题概述及解决建议。

(1)公司基本情况部分常见问题

① 两个极端


律师对公司基本情况部分的撰写,通常有两个极端,一种是律师自己完全概括底稿资料信息,尤其是对于一些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比如说与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重组协议等;另一种情况是律师毫无选择性地完全摘录底稿资料信息。这两种情况都是报告撰写的方式,无所谓哪一种更好。既然无所谓好坏,为什么还要单挑出来说呢?

我们经常会看到律师概括出的内容与原合同约定或底稿资料有偏差,有时甚至是很大的偏差乃至会完全影响对某一问题的定性;我们也会经常看到律师毫无保留地把整个合同的内容全部反映在报告里,没有重点区分,如同流水账一般。上述两种情况不论是在新手律师还是相对成熟的律师身上都会有所体现,只是在新手律师身上会更常见一些,尤其在律师经验欠缺以及不了解核查重点的情况下。

② 广度不够广,深度不够深


从对基础事实核查、还原公司全貌的广度及深度来说,常见的问题是广度不够广深度不够深,广度不够广是因为不会关联,深度不够深是因为不会联想,上述情况反映在报告中就是报告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问题。这对新手律师是问题,对相对成熟的律师也是问题。个人理解出现这种情况与律师对尽职调查的目的及对专业问题的解读均有关。

以对某项目用地核查为例。承办律师在报告中披露了项目用地系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并与当地政府部门签署了土地使用权协议,但尚未办理权属证书。对于为什么未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办理障碍、不办理是否会影响现有土地使用及项目生产经营、土地相关费用是否支付、目前土地是否无偿使用以及是否有签署补充协议等事项均未进行核查,自然也无法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③ 披露不充分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写作原则之一是充分披露原则,有是什么情况,无又是什么情况都需要披露。律师写报告如果只写有,那么对于未参与尽调的复核律师以及委托方来说对目标公司某些事项到底是有还是无便无法知晓。如果现场调查中核查到目标公司不存在一些不合规事项或者因核查方法、渠道受限导致某项事实没有核查准确时,需要在报告中予以反映,而非只字不提,这样容易引起阅读者的疑问和误解。

以对目标公司车辆情况核查为例。承办律师在尽调报告中以表格形式披露了目标公司现有车辆的数量、车牌号、品牌型号、购置价等基本信息。复核律师问承办律师是否存在车辆抵押、查封、对外出租、出借,是否存在车辆购置款系公司以外第三方支付等问题时,承办律师回答说均没有。当被问及为什么不在报告中披露时,承办律师的回答是没有的情况不需要写。这样的回答我们只能说承办律师未能站在委托方的角度去考虑委托方阅读的便捷性及清晰性,未能觉知“写文章是两个人的事情,不仅要表达好自己,还要理解读者的心理。”

④ 事实部分的法律分析问题


是否需要就公司基本情况每个模块下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没有统一的要求,有些律所在该部分通篇只是事实描述,无任何法律分析或法律意见的发表;有些律所会在每一个模块的事实之后,进行法律分析并发表法律意见,这都是写作习惯问题,同样无好坏之分。

那么为什么也会把这个作为问题单列出来呢,实践中我们常会听到委托方说律师没有发表法律意见。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想说的是,报告的撰写顺序是先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再就发现的问题展开分析,就公司基本情况的撰写基本也是根据法律尽职调查清单的顺序依次写,律师除了在现场发现问题外,写报告的过程中也是逐步梳理问题的过程。

如果在每个模块写完不立即进行法律分析的话,除非律师记忆特别好或者同时撰写法律问题概述及解决建议,否则往往会遗漏重大法律问题的披露或者说将芝麻大小的法律问题全部都放入第二部分。个人一直认为在写某个事实的当下对某个事实的看法思路是最清晰的,这个时候如果不立即写下来,事后的分析多少都会存在偏差。

上面说的是先不写法律分析的情况,再来说一说在每个模块的事实后面有法律分析的情况,好处是阅读者阅读时很容易了解目标公司在每个模块下有无法律问题及问题大小。这种情况下,常见问题是律师一股脑地将正文部分的法律问题及分析全盘照搬过来作为第二部分,且不再进行任何二次加工,如此便会出现除了语词表述问题外,还有一大堆问题的堆砌、罗列,没有任何重点。

如此,一是反映出律师的偷懒心理,二是反映出律师的逻辑思维问题。我们简单来看一下律师对某目标公司事实问题分析后是如何在第二部分进行披露的,其在报告第二部分依次披露了如下问题:

一、土地系租赁;
二、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不一致;
三、个人卡交易单位业务;
四、未缴纳社会保险;
五、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六、土地买卖;
七、股东占用资金;
八、财务管理混乱;
九、房屋无法办证风险……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先不讨论每个问题的标题存在的问题,单就罗列的这九项问题,从问题所概述的内容看,律师自己思路不清、抓不住重点、没有层次。

(2)法律问题概述及解决建议常见问题

法律问题概述及解决建议是委托方重点关注的部分,也是复核律师重点复核的部分,这一部分最能体现律师的专业性。这部分常见问题有:

第一,大小问题依次罗列,洋洋洒洒十几个问题,没有重点、层次,逻辑性不强。委托方看到这罗列的十几个问题第一反应往往是这个公司还能不能收,等细看下来会觉得律师对一些问题小题大做。这个问题的举例可以看前述律师对某公司九项问题的披露。我们学唯物辩证法的时候,对主要矛盾次要矛盾、两点论、重点论都滚瓜烂熟,为什么在具体分析问题时就没有了方向呢。

第二,问题的标题未能精准概括问题本身,或者定性有问题,或者出现夸大问题的表述,或者出现非法律术语的表述等。比如说,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中通常都会限定公司如转让股权则需提前通知贷款方并征得贷款方同意,这种情况下其实并不构成股权转让的受限,公司只需要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并取得贷款方同意即可。如果将这个问题表述为“目标公司存在银行借款以及股权转让受限的情况”就存在定性问题了。

再比如说,目标公司因项目建设手续不全存在被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这几乎是所有项目中都会存在的问题,如果将这个问题表述为“公司正在生产运行项目存在因手续不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会出现过于突出问题的严重性,而如果将其表述为“公司项目建设手续有待进一步完善”则会柔和许多。

第三,问题描述不具体不清晰,阅读者看完通常不知道要描述什么问题。比如说这样的表述“公司现有土地为划拨用地,土地证编号XXX,土地使用权人XXX公司,坐落XXX,面积XXX,工业用地”。这段读完,完全不知道想要说明什么问题或者说公司这块土地到底存在什么问题。

第四,缺少法律依据或法律分析,直接给出结论。委托方固然关注结论但也想要知晓结论是如何推出的。比如说,律师阐述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不一致问题时,未就为何不一致进行说明、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公司规定进行分析,直接给出建议。当阅读者不清楚问题背后的原因及触犯的法规时,对于建议是否中肯心中定会存疑。

第五,重问题发现轻建议提出。我们看过很多报告里问题描述、法律分析都有,但是到律师建议或解决方案时便是一两句话带过,且以原则性笼统性表述居多,可谓惜字如金。其实委托方在律师尽调之前对公司存在的问题多少都已有所了解,其重点关注的是问题的解决建议以及影不影响本次合作。

很多律师出具的报告,关于法律建议笼统、含糊,或者只是原则性指向性的表述,以至于经常有委托方抱怨律师没有提示风险建议或者说风险建议能不能再具体一些。具体到实操建议,委托方决策层认不认同或者说执不执行,是委托方内部的事情,但是即便如此,律师也应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及本着促成交易的原则,给出相对具体可操作性建议。

第六,引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引用已被废止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有时候引用已被废止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顶多被认为不专业,但是有时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某个问题是否构成法律问题以及问题大小。

3. 报告形式

至今仍然记得刚入律所学习装订卷宗时,指导我们卷宗装订的老师说过的一句话,卷宗封皮就像是人的脸,是干净整洁看着舒服还是涂涂改改、乱七八糟看着舒服。翻开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直观感受就是报告看着舒不舒服、整不整洁、美不美观,但是似乎很多律师都不太注重这一点。报告中常见形式问题有:

第一,格式问题。字体大小不一、字体样式不一、段落格式错乱、序号错误、标点符号错误……,这些都是相对低级错误。律师在报告出具时不注意排版以及界面的美观,实践中有律师以非正式稿为由解释报告格式问题,报告作为律所及律师专业性的反映,以这样的解释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

第二,报告中称谓、简称不一致,更要命的是报告里出现其他公司的名称,一看就是模板套用,虽然事实也确实如此;其次也可以看出律师是多么不走心。

第三,错别字。错别字这个低级错误似乎是永远无法避免的,但是确实会有委托方专门挑报告中的错别字。

第四,正文穿插图片,比如说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文件截图等。我们经常会碰到律师将原本需摘录成文字形式的内容,以图片的形式放在报告正文中。如果报告正文穿插较多图片,那么由律师来撰写报告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4. 其他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还有其他问题。比如说,撰写报告的律师不去现场尽调,去现场尽调的律师不撰写报告,虽然我们无法理解律师团队如此安排的原因及目的,但是单就报告质量及事实核查情况我们就已存疑,而事实证明,这样的合作模式下所出具的报告问题很多,除非律师间配合极其默契而且极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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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点、难点”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1. 专业性拷问

并购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有如下特点:工作量大、基础性工作偏多。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特点,律师对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是简单劳动,不重要;其次,出于成本控制及人力的统筹安排需要,很多律所往往派出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前往项目现场搜集底稿资料、核查事实,由成熟律师给予指导。如果成熟律师够专业够负责,那么新手律师会相对专业一些,反之完全任凭新手律师依葫芦画瓢了。其实,这里说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律师的专业性及新手律师的培养问题。

尽职调查报告的初稿往往是由初级律师撰写,撰写到什么程度也跟初级律师被带出来的水平以及初级律师的自我修养有关。我们看过很多初级律师的报告,事实写不清楚,一问三不知,支支吾吾再去查阅底稿资料,问一句答一句。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与现场核查工作是否扎实专业有很大关系。在基础事实都核查不清楚的情况下,更别说法律问题的发现及分析了。如果复核律师或指导律师再不给予严格专业的复审、指导,那么报告基本上也就是稀里糊涂的水平了。

很多项目,新手律师做个十个八个也能逐渐上手,前提是新手律师悟性够好自己也够努力,但是很多新手律师可能达不到初级要求就已经投向了诉讼业务的怀抱。我们经常会听到新手律师说尽职调查工作挺没意思,其实做过很多年的律师也会时不时有这种感觉。这里又说到律师的专业性问题,有些律师做尽职调查久了很难像入行当初再葆有初心,如何做到像费雪《如何煮狼》一书中所述以滚沸之热情保持对食物的永恒追寻,像新鲜面包一样永远奋发向上,也是个人修养问题。

2. 不可自控的拖延症

有人说拖延是最狠毒的职业杀手。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最应避免的就是久拖不定稿,报告提交时间迟延也是委托方最为诟病的一点。慢工出细活不假,但一份久拖不定的报告,单从出具的时间来看其在委托方心中质量就已大打折扣,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

就个人看来,报告久拖不定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影响报告事实披露的精准性并进而影响问题的判断,尤其是对于不擅长做备忘录的律师。我们经常会碰到问及承办律师某个问题时,承办律师的答复往往是“好像、应该、大概”等不确定性用语,很多情况下都得再次向目标公司核查,严重增加工作量,降低工作效率。

当年刑法课有一次很有趣的作业,就是每个人选取一部电影进行解读。笔者当年解读的是黑泽明拍摄的《罗生门》,至于当年为什么要选这么一个比较“黑暗”的电影已经不记得了,但是对于电影内容仍然记忆犹新。这部电影讲述了三个人从不同角度对于同一件事的看法,各有各的说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一不排除基于自身所处位置及利益诉求所致,其二便是人们在追述过往事实时,存在记忆失真,由于遗忘的作用,很多记忆会逐渐变得似是而非。

电影《罗生门》中的三位主角


从项目现场撤场回来后一周内,对于项目信息的各种理解、记忆、写作思路及想法等是比较清晰的,如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报告,势必会造成记忆的部分丢失,便会出现前面所述的重复返工、重复阅读底稿资料进行回忆、重复找目标公司核实等情况。如此不但增加工作量,而且工作质量也很难保证,再者给委托方的印象也不好。

3. 思考力的钝化

人类大脑的习性是能不动脑就不动脑,但是我们不要忘了帕斯卡尔在其《人是能够思想的芦苇》一书中所论及的,人是一根能思想的芦苇。作为一株能思想的芦苇,怎么能囿于及固化于法律尽职调查的模板而不敢去做突破、思考呢。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虽然没有通用的模版,但是每家律所都会有自己约定俗成的模版可套用,律师需要根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等确定报告的具体内容,以回应委托方所关心事项。这里面其实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律师在模板上修改时应该有所思考,尤其是独立思考。

律师为什么发现不了问题或发现了问题却不知道如何做分析,排除律师对问题的敏感性外,还有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以及撰写报告时完全是走形式不走心,没有主动带着思考去完成这项工作。

4. 客户意识淡薄

非诉律师需要具备的很重要的一个思维就是客户思维。律师是否真的清楚委托方要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真正原因或者目的是什么。有些律师认为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是为满足委托方项目收购的程序性要求及监管性要求,既然是形式上的要求,内容上便不在关注。这种现象我们确实碰到过。其实程序性上的要求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委托方想要通过尽职调查发现委托方发现不了的问题以及整个过程中委托方的委托价值的实现,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在说尽职调查之前一定要了解委托方的需求、关注点。

本质不在于你所服务的是什么,而在于委托方的需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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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优质报告的“应然”标准有哪些?

1. 言简意赅、阅读流畅

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该站在报告使用者即委托方的角度进行思考。实际上,委托方很少有时间能够将报告从头到尾读一遍,除非是为了专门挑毛病或者想从头到尾了解一下公司。所以,委托方希望能以最少时间获取最有用信息。实践中,也会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将报告分成两个版本,即详细版和精简版,或者说是问题梳理版,尤其是在项目体量非常庞大的情况下。不论是以什么样的版本呈现,一份优质的尽调报告,于客户而言应当言简意赅、不拖泥带水、清晰流畅的。

2. 思路清晰、逻辑严谨

思路要清晰、逻辑要严谨,这是从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整体布局来说的。在项目相对较复杂的时候,承办律师首先一定要自己思路清晰。我们经常发现律师在描述某一相对复杂的基础事实时表述含混不清、思路混乱,如此所形成的文字表述自然也是逻辑混乱、含混不清,存在跳跃或断片现象,看报告的人也看得很乱很累。

对于复杂事项,如果用文字描述过于冗杂可考虑通过表格或图表的方式进行解释。比如说,某公司报告期内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借款以及对外担保事项非常多,我们经常看见律师在披露该部分事项时,会用超出一页纸乃至三五页纸的篇幅去描述,尤其是存在N多担保甚至互保的情况下,阅读者看完对于公司到底有多少笔金融机构借款、多少笔非金融机构借款、多少笔对外担保等事项都没有概念,对于每笔借款或担保到底有无问题也没有概念。

律师其实完全可以用总分的方式去写,以借款部分为例,可采用如下表述“经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次尽调基准日,公司共计有N笔借款,金额合计N元,其中金融机构借款N笔,金额N元,非金融机构借款N笔,金额N元。在非金融机构借款中,对关联方借款N笔,金额N元,对关联方外的其他企业及自然人借款N笔,金额N元。具体详见如下。”关于借款的具体内容可通过表格的方式进行披露,同时一定要学会合并同类项。

3. 客观真实,忌主观猜测

所谓客观,即在描述目标公司基础信息时,不应加入律师的主观猜测、臆断,尤其是在未能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没有调查权、就没有发言权”。所谓真实,即需要充分核查目标公司所提供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换言之,每一句被写入报告的事项都应该有据可循有证可依,要么是底稿资料支撑、要么是外部单位的证明、要么是股东的承诺等,如果没有足够的支撑,那么是不可以写进报告,更不能出现主观猜测表述。

4. 充分披露、穿透事实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是全面的,不存在遗漏事项,不存在虚假信息,不存在误导性的表述。依据前期向目标公司发出的尽职调查清单以及后续补充清单,所涉相关事项都应该有所提及。比如说,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关于土地的核查就未能做到充分披露。

5. 重点突出、主次有序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事实披露部分,应在需要突出重点的时候突出重点,在需要简略的时候简略,做到详略得当、主次有别。在对目标公司存在的合法合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时,原则上应将对本次合作影响最大的事项放在最前面,依据重要程度排序,而非眉毛胡子一把抓毫无主次感。关于法律问题,我们在本文第一部分已有所阐述,不再举例,我们来看两个关于事实部分的披露。

对公司三会一层职权的披露,很多律师会直接将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摘抄过来,其实这些内容都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章程一般不会突破公司法规定,此外这个事项也不是委托方关注的重点,可略写。

对公司历史沿革的披露,很多律师尤其是新手律师会将公司历次经营范围、住址、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企业性质、股东、增减资等变更事项全部一一罗列。公司变更次数少时全部罗列尚可,但是如果公司历次变更以股东变更及增减资之外的常规变更居多,那么对于该等变更事项可不用罗列或直接给出总结性结论,比如说“经审阅公司历次变更内档资料并经核查,公司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本次尽调基准日共计发生N次经营范围变更、N次法定代表人变更、N次住址变更,以上变更事项均已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且完成外部变更登记,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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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除“痛点、难点”,提交优质报告?

1. 强化专业学习、多做总结反思

苏力老师在其《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序言部分提到一个人的启蒙,从来都是个体的自觉过程,是别人无法替代的。律师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认知及写作水平的提升,也是别人无法替代的,除了加强自主学习、自我总结、自我反思外,别无他法。如果不持续性学习、经常性反思总结,那么做再多项目,也只能停留在最初水平,纵然经历再多批评谩骂,也无法达到启蒙、突破自我。

专业是立足之本,不论是否有负责的指导老师指导,自身都应加强专业学习,不论是理论的强化还是实操的演练。通过每一次读书、实操不断提升自己的认知、理解。每位律师对法律尽职调查存在不同层次的认知,只不过每个人所用的认知提升时间快慢不一样。

如果读过猫腻小说《将夜》或者看过翻拍的电视剧,应该会对被称为“天下第一瓢客”的大师兄李慢慢有很深的印象,其以慢为快,十三岁达到出世,花了十七年的时间在三十岁才达到不惑之境界,然后朝入洞玄暮知命,三天达到无距之境。

不同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路上的悟性有快有慢,不论是在现场尽职调查工作的开展上,还是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上,有的律师做了一到两年了仍像新手律师一样,有的律师做了三个月便能跨越到新的层次,这与个人的努力及悟性都无不有关联。

2. 了解客户需求、理解尽调本质

谁是你的客户?要解决客户什么问题?满足客户什么需求?带给客户什么惊喜?时刻葆有客户思维,多与委托方沟通尽调的关注点、了解委托方的真实目的。


很多律师驻场之前都会向目标公司提前发送尽职调查清单以及尽职调查事项表格,要搞清楚制作这些清单及表格的目的是什么,这样,律师报告的写作才会有针对性,从而有效率和效果。

3. 学会时间管理、提高专注度

很多讲时间管理的书,多半都会对文件提交时间如何提前设置节制点有所涉及,比如说比预定提交时间提前N个小时。当然对于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这一少则二十页多则五六十乃至上百页的报告,必须要考虑律师自身的工作能力及工作安排。笔者曾经所在的部门,专门就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时间做过硬性要求。

根据过往项目报告的实际情况,对壳公司及单次收购目标公司数量的多少规定不同的报告出具时间,部门统一规定的最大好处是限制了律师自身报告出具时间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其次是对外宣传的统一口径。

约翰·佩里在其《拖拉一点也无妨》中提及,“生活在一个信息过剩的时代,我们每个人在试图专心的时候,都要面临重重的干扰,都要面对分心的诱惑。如果要做正事又不是那么容易,不是那么令人愉快,不是那么有价值或者不是那么及时地得到回报,我们就很容易分心,专项能更快完成更有趣的事情上。拖延最大的问题”。

提高专注度,尤其是集中一段时间内的专注度,快速将报告中的核心、关注事项先行固定成文字。为此可以多去查阅一些时间管理及如何告别拖延症类的书籍,就症下药。

4. 建立知识模块、提升写作技能

(1)关于知识模块的建立

对法律尽职调查有一定接触和理解的律师,都会发现不论目标公司所处行业、所处阶段,都会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唯一不同的就是这些共性问题在每家目标公司身上体现的角度、深浅不一。细心的律师,会将这些共性的问题通过每一个项目加以细化延伸。

顾准在其《从理想主义到经验主义》一书中提到,“每一门知识的每一个进步,都是由小到大,由片面到全面的过程。前一时期不完备的知识A,被后一时期较为完备的知识B所代替,第三个时期的更完备的知识,可以是从A的根子发展起来的。所以正确与错误的区分,永远不过是相对的。”虽然我们知识模块的建立不是一门系统的知识,也不是要去做正确与错误的区分,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借鉴顾准所提及的这种逐渐梳理完善的方式。

这种方式一是可以通过多总结深入了解目标公司的常规性问题,二是建立了自己的知识模块,在撰写报告时可随时取之用之,提高报告撰写的效率及质量。因此,可根据项目情况及自身需求,建立常见法律问题模块、常见法律问题分析模块、常见法律问题解决方案模块、常用法律法规库等。

(2)关于写作技能的提升

吴军教授讲,“写作如同烹饪,不是简单把原材料堆积起来就完成了,而是要让原材料相互混合,经过烹炒变成一盘美味的菜肴。”个人非常赞同这句话,虽然我们写的是相对严肃严谨的法律报告,但是其实更应该注重原材料的混合。其次,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在充分掌握目标公司各个模块信息基础上,发现问题,筛出法律问题,并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建议或方案。每个模块有自己的特点,但是作为法律文书性质的报告,不可能脱离法律文书的特性,必然要体现法律的专业、严谨,切忌口语化用语或网络化用语。

① 基础事实部分怎么写


为全面反映目标公司某一方面的情况,事实部分应该有定量的描述和定性的结论。定量描述,需要以对基础事实充分了解为前提,需要取得充分、适当、相关、可靠的证据。定性结论,是在充分挖掘事实的基础上,对该事实问题的一个结论。如果没有调查清楚、缺乏相关事实支撑的情况下或者压根没有调查,不可进行问题的定性,谨慎起见可表述为有待进一步核查,但是需注意这种表述不能多次乃至通篇出现,如此便会让委托方质疑律师尽职调查都调查了什么。

以项目建设情况为例,关于项目建设批文基本情况的描述属于定量,在该定量基础上进行定性的结论如下:是否已取得全部批复性文件,比如说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批复、开工审批等,实际建设内容与批复性文件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因为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否重新进行审批等。

② 法律问题如何描述


每个法律问题的描述应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问题本身的描述,这部分其实是事实描述部分的定性结论;第二个层面是该问题对本次合作有无影响及大小。以目标公司项目建设手续不全为例,“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公司项目厂房及写字楼项目建设工程亦未取得施工、规划审批手续资料,建设手续有待进一步完善”,此为第一个方面。“因项目建设手续不完善,不排除因违反规定导致被拆除罚款的风险,如因被拆除则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本次合作目的实现”,此为第二个方面。

此外,法律问题应按照问题的性质或者重要程度进行编排。通常情况下第二部分问题的排序会与第一部分报告的标题部分相对应。对于同一标题下存在问题比较多的,可通过合并同类项的方式达到精准精炼的效果。比如说对公司用地问题的归集,可以包括项目用地性质、项目用地指标、项目用地出让金返还、租赁用地等方面。

③ 法律分析如何开展


在对基本事实进行披露后,就该部分内容所涉及的法律瑕疵或者重大风险进行总结和分析。在具体表述上,首先要表达对所陈述法律事实的观点及态度,其次要列明与该部分事实对应的法律规定,充分阐述提出基本论点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合理运用论证方法进一步强调相关问题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同时请确保报告里的每一项声明、判断、分析、提示,其背后均应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支撑。

对于法律问题的分析方式通常有两种:第一,备注或提示类表述,这类通常针对的是目标公司的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事项,但是对本次交易无重大或实质性影响,比如说日常房屋租赁未经备案;第二,就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通常针对本次合作有重大或实质性影响的事项,比如说股权转让限制、项目权属争议等。

④ 建议或解决方案怎么提


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能够发现问题是一件很有成就感的事情,但是发现问题本身不是终极目的,对问题提出合法合规合理建议及风险规避措施才是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更需要关注的点。


对于建议或解决方案,律师可充分根据目标公司存在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委托方诉求进行层次递推式提示及分析:

第一类,可以用钱解决的,委托方是否愿意承担或者与原股东分担。比如说项目用地后期可能存在补缴较大金额的出让金问题,需明确负担主体、负担条件、负担方式等。

第二类,无法用钱解决的,能否解决、能否在委托方可接受范围内解决、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予以解决。以某水厂项目收购为例,公司存在大额银行借款及担保,几乎处于转不动状态,本次收购重点解决的是资金及公司资产担保解除问题,但是由于在如何向银行偿还借款及担保解除事项上,各方都存在死磕点且都无法妥协,最终导致项目终止。这个项目就是不是单纯用钱可以解决的。

第三类,对交易及交易结构是否有影响,是结束交易、重构交易还是改变交易要求……。比如说,委托方拟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目标公司,但是经尽职调查后,发现目标公司本身资产、业务都不太优良,且存在诸多硬伤短时间内无法整改,此时直接进入目标公司显然风险太大,那么是直接结束交易,还是以成立合资公司方式合作或者先行托管逐步规范再收购或者其他方式实现合作,都需要进行充分分析。

结束语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是对目标公司全盘摸底后的整体呈现,是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最终成果展现,是委托方全面了解目标公司法律层面的结论性文件,是委托方评价律师尽职调查工作质量优劣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向委托方展现律师职业素养及专业能力的名片。为此,律师应秉持“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原则谨慎看待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专业之心责任之心撰写。心态无形,但由其所呈现出来的工作方式、工作态度以及工作成果却是真实可见的。“从实践层面上说,法律乃是一种创造、一门艺术”。每一份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都应是辛苦雕琢出来的艺术品,凝结了律师的专业精神与做事态度。

最后,以陈丹青老师的话作为警醒,“什么叫做救自己呢?是忠实自己的感觉,认真做每一件事,不要烦,不要放弃,不要敷衍。哪怕写文章时标点符号弄清楚,不要有错别字——这就是我所谓的自己救自己。我们都得一步一步救自己。”

往期文章链接:
《从思路到实操:律师合同审查进阶指南》
《法务眼中,衡量律师服务价值的三个维度》
《法律尽职调查指引:穿透事实、核查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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