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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资格

刘俊清等 新则 2023-03-22



无主体则无法律关系,建立劳动关系需双方主体适格,即一方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另一方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相关法律对于劳动关系主体的描述较简略,但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资格认定却暗藏玄机。

本文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角度出发,探求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分支机构、事业单位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仍属于劳动者以及在校大学生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等。

文 | 刘俊清 谭梦婷 许佳萌 海蜂法务科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原标题 | 《劳动关系与其他用工关系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上)》,四川星若律师事务所亦对本文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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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1. 用人单位的概念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敬老院)等组织。

2. 分公司、事业单位等也可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和第4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这些主体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那么, 除上述主体外,实践之中还有大量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它们是否也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呢?《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它们只有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反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一般建立的为人事关系。

3. 不合格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合格用人单位外,实践之中也存在非法用工主体雇佣劳动者的情形,如无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工主体。此时因用工主体不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也就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类用工主体不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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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1. 劳动者的概念

劳动者是指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相关法律关于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法定工作年龄的限定,即年满十六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可属于劳动者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且享受退休保险待遇的,不再属于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对此实践中不存在任何争议。

但《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32条规定“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却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可以发现,两者对于劳动关系终止的条件表述并不一致,一为“享受退休保险待遇”、一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未享受退休保险待遇,其是否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37号)及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明确,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并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那么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是否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是否仍能享受《劳动合同法》如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保障?各地实践不一,对此本文列举典型地区意见并总结如下:


3. 未成年人仍可属于劳动者

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但需注意,法律对于未成年工有特殊的保护,如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劳动,以及需要定期健康检查[2]。

而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可从事有关文艺、体育等特种工艺工作,且用人单位除上述有关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之外,还需要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不满足上述用工条件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则属于童工,招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的将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3]。

4. 在校大学生仍可属于劳动者

在校大学生是指在用人单位从事实践或学习的在校学生。一般分为四种情形:

① 学生实习:在未毕业之前,为了满足学校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而到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实习或者顶岗实习;
② 勤工俭学: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
③ 自发受雇:未经学校组织,私自在校外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④ 见习:毕业生见习,包括也即试用期见习和见习基地的见习。

上述前两种情形通常不视为就业,在校大学生和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后两种情形如具备劳动关系要件,视为劳动关系[4]。

实践中不乏有用人单位混淆劳动用工与实习的界限,借实习之名,行用工之实,将在校大学生作为事实员工管理,但并未给予在校大学生《劳动合同法》下的相关权益。针对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也进一步保障了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权利:

案例名称: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

裁判要旨: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文简称“《劳动法》”)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58条第2款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文简称“《劳动合同法》”)
第2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44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3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上文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3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4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21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上文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第32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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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3]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3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童工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确定。如果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40页。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为海蜂法务科技的刘俊清、谭梦婷、许佳萌。
海蜂法务科技,是国内领先的企业数字化合规与法律风控服务商,现已完成Pre-A轮融资,拥有帮助不同规模企业实现全生命周期合规与法律风控的能力。这一核心能力由3个关键部分构成:覆盖28个行业的动态企业合规与法律风控场景数据库(DECL场景数据库)、一系列国内领先的合规与法律风控智能管理系统和一支专注企业合规与法律风控的高质量自营化专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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