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结合该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详细流程进行梳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何祥攀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司法变价处理时,均为依法处理。其前提就是要有“法”可依,即司法变价具体的处理程序、处理规则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该规定在2020年12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为法释〔2020〕21号,于2021年1月1日施行。该规定对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程序、规则等做了详细规定。其次,2007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对法院对外委托拍卖、鉴定、评估等程序也进行了相对比较详细的规定。再次,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对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上述三个规定,对于司法拍卖规则均有规定,不同的是,法释〔2004〕16号与法办发〔2007〕5号主要是法院对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其中法办发〔2007〕5号还包括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等,而法释〔2016〕18号则主要是法院自行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也就是说,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与科技的发展,最高法对拍卖的方式也作了相应改变。本文主要是阐述人民法院自行网络司法拍卖,主要是适用法释〔2016〕18号,若法释〔2016〕18号没有规定的,可适用前述两个规定。关于网络司法拍卖,除了法释〔2016〕18号规定,最高法还出台了相关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6〕4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7)253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15〕384号)等。本文就结合上述相关规定,简单阐释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详细流程。欢迎交流。在进入正文之前,为了让读者对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及司法拍卖有个整体的了解与把握,笔者特作了个知识结构框架图,以明确网络司法拍卖处于整个司法诉讼程序的哪个阶段,希望有所帮助。如果已经很熟悉了,就可直接跳过本部分,进入正文。在阐述网络司法拍卖之前,为了更好的理解网拍,有必要先介绍一下拍卖的细分类。拍卖的分类:(1)法院自主拍卖:① 网络司法拍卖√;② 现场司法拍卖。(2)法院委托拍卖:① 网络司法拍卖√;② 现场司法拍卖。本文中,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规定》是指狭义网络司法拍卖,即法院自主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司法拍卖的拍卖,具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统称变价,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之一,其目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并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阐述网拍程序之前,有必要先对网拍涉及的相关法律主体进行介绍,以便后续对应相关主体,思路更为清晰。网络司法拍卖涉及法律主体总体框架如下:网拍最主要的一个主体就是人民法院,全程由人民法院主导并依法推进程序。在法院内部,实行执行与拍卖分离原则。人民法院内部具体负责网拍的部门,包括:法院执行局、拍卖辅助部门。其中执行局,包括:具体的案件承办法官与具体负责网拍的网拍小组。拍卖辅助机构,则是在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下,增设的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根据层级又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值得一提的是人民法院为网拍专设了诉讼资产网,用于网拍相关程序信息的对外公示公开。法院在网拍中的工作职责包括:制作、发布拍卖公告;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制作拍卖成交裁定;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拓展知识: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图:对外负责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对内负责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提供:专业性问题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审判、执行部门的要求,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等。在法释〔2016〕18号出台之前,法院均是以委托专业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为原则,法院自行拍卖为例外。该规定出台后,则是以法院自行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对外委托为例外。此处体现了最高院随着科技的进步,所展现的与时俱进。本文主要论述法释〔2016〕18号网拍程序,专业拍卖机构不是重点,其(1)全国性名单库(公开随机方式选择、公开招标方式选择);(2)拍卖成本由买受人以拍卖佣金方式承担(不超成交价5%);(3)未成交的,拍卖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此处的网拍辅助机构与人民法院内部的网拍辅助部门不是一回事,此处是指由法院委托并辅助法院拍卖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包括鉴定机构、检验机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等。其中,评估机构由全国评估协会推荐并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名单库分为全国名单库、专业分库、下级子库,专业分库根据执业范围分为资产分库、土地分库、房地产分库、矿业权分库、珠宝玉石首饰分库等;子库包括省、市两级子库。另外,网拍辅助机构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其工作职责包括: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网络服务提供者,又是法院网拍的又一重要主体,仅次于人民法院的重要地位,是指受法院委托并向法院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及相关网络服务的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工作职责包括: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案件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网拍相关主体包括竞买人(包括未成交的与成交的)、买受人(竞拍成交的竞买人)、拍卖标的物优先受偿权人、拍卖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异议人(就拍卖标的物提出异议)。在熟悉了网拍相关法律主体后,对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主体及其职责有个初步认识,再进入网拍流程的阐述,相对会比较容易。具体如下:从申请执行人立案,到执行案件分配到执行局承办法官,再到申请执行人申请网络司法拍卖,法院成立网拍小组,启动网拍程序等一系列前置程序后,网拍的主导权基本在法院网拍小组及司法辅助部门。其主导权的首先表现、也是网拍程序的第一步,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由申请执行人从法院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若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的,由法院从名单库中指定。笔者从最高院相关官网处操作后,得知目前已经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互联网拍卖平台,包括淘宝拍卖网、京东拍卖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工行融e购平台。网拍实践中,运用到最多、最常见的就是淘宝拍卖网与京东拍卖网,而最官方的则是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其次,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后,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就网拍项目提供互联网拍卖平台。同时:① 启动网对网连接,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与法院诉讼资产网实现接口对接、信息共享;② 启动电子支付对接系统,即互联网拍卖平台的支付系统与法院的支付、收款系统对接;③ 启动数据交互,即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专门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子平台”,以实现数据交流互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后,法院再进一步调查此次拍卖的财产(拍卖标的物)。法院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社会机构与组织进行调查。首先,法院自行调查的工作内容,包括拍卖财产的物权权属状况,即归谁所有的问题;拍卖财产的占有使用情况,即由谁占有使用的问题。其次,法院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就拍卖财产的其他具体情况进行辅助工作的内容,包括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照片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负责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总而言之,本程序的根本目的就是将拍卖财产的具体详细情况进行调查,以便后续公示等程序的正常进行。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程序,是指在正式拍卖前,确定拍卖财产的起拍价所依据的参考价格。参考价格确定方式一般包括当事人议价(市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确定评估价。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拍卖财产的参考价的确定程序详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在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拍卖保留价。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70%)。其次,第一次拍卖起拍价>案涉拍卖财产负担的优先债权与执行费用之和,在此条件下,方可继续拍卖。再次,若第一次拍卖起拍价≤案涉拍卖财产负担的优先债权与执行费用之和,则应当先通知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拍卖的前提条件下,由法院准许继续拍卖,并重新确定保留价。该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优先债权与执行费用之和,方可继续拍卖。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事项,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3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拍卖公告、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发布上述拍卖公告等信息的时间限制,拍卖动产的,应当提前15日公告;拍卖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应当提前30日公告。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5%至20%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并取得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在确定起拍价以及竞买人交纳了保证金后,下一步程序就是启动正式的拍卖流程。首先,在拍卖公告的拍卖时间、拍卖平台,由已经取得竞买资格、竞拍代码的竞买人,以起拍价为基准,凭借其参拍密码、按照拍卖公告的出价时间、加价幅度进行出价。其次,各竞买人以递增方式出价,增价幅度由法院确定;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低于起拍价的出价无效。最后,成交价的确定方式,竞买人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无人增价出价的,最后出价的为成交价。需要注意的是,若有优先购买权人与一般竞买人同时参与竞买,且出价相同的,则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拍卖财产。若有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同时出价相同,根据优先顺位与出价先后确定竞得人;优先权顺位在先的,优先竞得;优先权顺位相同的,由出价在先的竞得。首先,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公示。其次,买受人(竞得人)自拍卖成交后,应当按照拍卖公告或竞买须知公司的期限,按期交纳拍卖成交价扣除保证金后的尾款。参与竞买而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再次,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第四,买受人交纳尾款后,法院依法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同时,涉及不动产拍卖财产的,法院作出相应的财产权属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有关的单位。最后,若买受人未按期交纳尾款,即为悔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一拍无人出价即流拍,或者成交后悔拍的,则进入下一个程序,即二拍程序。在一拍流拍或悔拍后,不管拍卖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其他财产,均进入二拍程序。首先,在流拍或悔拍后30日内,法院应对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启动二拍程序。其次,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再次,二拍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即二拍起拍价(保留价)应大于等于一拍起拍价(保留价)的80%。最后,二拍的竞买程序以及成交后的程序,可参考一拍竞买程序。若二拍仍无人出价即流拍,或二拍成交后仍悔拍的,则进入以物抵债程序。在二拍流拍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按照二拍的保留价以物抵债,冲抵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多退少补。若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则进入网络司法变卖程序。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应当在二拍流拍后15日内,在同一互联网平台,启动司法变卖程序。具体包括发布变卖公告、特别提示信息、变卖价的确定、竞买人资格、具体变卖流程以及最后变卖成交与无人应买后程序等。变卖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变卖的财产情况、变卖价格、变卖开始时间及期限、具体变卖竞买流程、保证金数额及变卖过程中出价加价幅度等内容。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发布公告;变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包括股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发布公告。变卖公示信息中,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有意参与变卖程序的竞买的人,在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在公告的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以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一般竞买人与优先购买权人同时参与竞买的竞价成交规则,参考拍卖程序。首先,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变卖成交确认书》并公示。其次,成交价等于变卖价的,买受人无需交纳尾款,由法院作出《变卖成交裁定书》。再次,成交价大于变卖价的,买受人按照期限要求交纳尾款(成交价扣除已交纳的变卖价),由法院作出《变卖成交裁定书》。若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其保证金不予退还,交纳的变价款扣除保证金的余额退还。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 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第一次变卖程序,无人应买的,变卖程序结束。在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按照变卖价以物抵债,若不同意,则依法解除财产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
作者简介:
何祥攀,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领域:公司商事、投融资并购、私募基金、合同纠纷等。具有证券从业、基金从业、期货从业、银行初级(个人理财)等资格,微信号:HeXiaohe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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