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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二审稿》中,股东知情权司法实务要点分析
法院认为:“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据此,四上诉人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
法院认为:“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二审判决未支持富巴公司查阅海融博信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
案号:(2019)川民申6288号
法院认为:“关于原审法院认定程旭公司与丰和裕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有无事实依据的问题,二审法院根据上述两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比对认定两公司之间经营范围高度重合,从而认定杨应斌持股51%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丰和裕公司与程旭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事实清楚。杨应斌以丰和裕公司自成立至今未开展经营活动否认其与程旭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理由不能成立。”
案号:(2020)京03民终9392号
法院认为:“蓝海集团公司认为北奥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奥传媒公司与蓝海集团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公司,并提交了工商档案信息以证明两公司在经营范围上重合。但蓝海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在境外播放影视作品,亦未提交北奥传媒公司进行具体经营的证据,仅凭工商档案信息不足以证明北奥传媒公司与蓝海集团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对于蓝海集团公司该项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