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地方立法加强我省地方金融监管,对于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新型金融业态加速涌现,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前不久,蚂蚁集团暂停上市引发了社会对金融监管的热烈讨论和思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金融监管事权在中央,但地方金融监管也应有相应制度。”12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听取审议《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标志着贵州通过立法加强地方金融管理、防范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秩序迈出关键一步。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贵州金融体制改革扎实推进,新型金融业态加速涌现,金融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目前,全省共有地方金融组织494家,银行业资产规模突破4万亿元。仅2020年1月至8月,地方金融组织各类累计交易额达297.14亿元。从全省金融机构体系构建来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公司共计516家。贵州金融机构种类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地方金融组织、新兴金融业态的金融机构体系等。通过地方立法加强我省地方金融监管,维护区域金融秩序。图为贵州银行服务大厅。“金融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日益凸显,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对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化管理提出更高要求。”省司法厅厅长张涛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时说。目前,国家层面仅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尚未制定统一的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发展的法律法规,属于地方监管的大部分金融行业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加以规范,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缺乏上位法的制度支持和保障。而贵州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急需解决。“一是我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二是大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缺乏明确的准入标准,三是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中存在制度不健全、风险防范处置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张涛说。“通过地方立法加强我省地方金融监管,对于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省人大财经委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指出。2019年7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证监局、贵州银保监局、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开启《条例(草案)》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遵义、安顺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征求省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意见,组织地方金融组织相关协会、企业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针对近年来发生的立法引发的法律风险、社会风险、舆情风险等事件,审查阶段创新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针对《条例(草案)》上位法依据不足、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等情况,委托第三方省律协金融证券专委会对省司法厅审查梳理的重要内容和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为立法起草小组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提供了重要参考。”张涛说。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交由省人大财经委办理后,财经委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意见。11月10日,省人大财经委召开论证会,听取省直相关部门、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和风险防范处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剑川说。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王凤友认为,金融是财政的血脉,加强管理是必须的。条例出台很有必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重大,不能无序地进行金融活动,特别是对金融乱象的治理,应该有条例进行约束。《条例(草案)》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明确界定,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同时,将国家暂未明确定义及经营、监管规则,但明确由地方加强监管的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四类机构纳入兜底条款予以规定。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条例(草案)》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按规定履行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职责及具体监管措施,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条例(草案)》按照中央文件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本着审慎的原则,对地方金融组织设立了许可、核准事项。明确我省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等重要事项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许可。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立法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承担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和维护稳定处置突发事件责任,制定金融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演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同时,规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履行风险防范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及区别重大风险情形采取的防范处置措施,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中央驻黔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