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个时段,未成年人出行最易发生交通事故
今天(5月29号)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近5年来,二中院共审结相关案件20件,早晚出行高峰是未成年人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段,低龄幼儿更易受到交通事故损害,家长的行为示范、安全监管需进一步加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通报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一天下午5点,在房山区长阳镇一个路口,王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和放学路上骑行自行车的10岁学生胡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经医院诊断为左侧桡骨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胡某起诉王某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对方合理损失,胡某和他的监护人承担部分损失。
市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一级法官助理华娇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的时候胡某未满12周岁骑行自行车上路,他的监护人没有能够及时的制止这个行为,所以对自己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要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未满12周岁禁止骑行上路/来源网络
家长要以身作则/来源网络
2019年至今,二中院共审结因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伤而求偿的二审案件共20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6件,占80%。受伤未成年人20人,年龄最小不满周岁。事故多发生在早晚高峰时段。
市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王平说,从受害人年龄分布看,涉案20名未成年受害人中,6周岁以下的学龄前儿童8人;6周岁至12周岁小学龄段儿童8人;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4人。从事故类型看,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10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6件。从事故发生时间看,20件案件中仅6起事故发生在非高峰时段,这与中小学生在早晚高峰时段因上学、放学集中参与交通出行活动的特点相吻合。
未成年人在参与交通出行活动时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危险躲避能力都要弱于成年人,家长自身要加强行为示范和安全监管,全社会要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友好型安全出行环境。
华娇建议,家长首先要做一个合格、优秀的交通参与者,要积极学习交通的法律法规,以适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们安全出行。在带领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的儿童参与交通出行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看护意识,切忌放任他们脱离家长的监管范围。相关部门要在上下学集中的时段或者是区域加强交通执法的疏导,而且要完善学校门前的信号灯、人行横道线等等设施,统筹公共交通资源,服务未成年人上下学。
记 者 | 苏 婉
编 辑 | 孙 媛
主 编 | 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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