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应邀参加“人工智能发展与侵权法国际论坛”
8月3日,“人工智能发展与侵权法国际论坛”在穗举办。广州互联网法院作为司法实务代表应邀参加会议,并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司法挑战与应对”等主题发言。
宋伟莉院长首先分析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对侵权纠纷认定标准带来的难题,包括知识产权归属、侵权责任分配及证据收集认定3方面。她认为,法律发展往往滞后于技术发展,由于数据的多样性、算法的复杂性,即便在相同输入条件下,不同人工智能系统可能会做出不同决策。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应当更加重视对侵权行为的一致理解和裁判方法。宋伟莉院长指出,在此时代背景下,法官应当加强法律学习与技术理解,紧跟技术发展步伐,深入了解人工智能的基本原理和应用场景;通过个案裁判逐步建立风险导向的责任分配机制,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来分配相关主体的责任;此外,还应积极引入技术专家参与司法裁判过程,为裁判提供专业知识背景,帮助评估人工智能系统的潜在风险和责任分配。
宋伟莉院长强调,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同时也为司法的发展提供了机遇。此次国际论坛的举办,为国际社会共同探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司法应对提供了有益的交流平台。广州互联网法院将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构建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司法裁判标准和机制,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贡献广州司法智慧。
本次论坛由广东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东亚侵权法学会联合主办、四川智慧社会智能治理重点实验室支持。来自中国、英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与地区的学者和实务界专家齐聚羊城,分别从人工智能归责模式、人工智能与消费者数据画像营销、大语言模型与侵权法法学教育、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责任的规则重构、人工智能治理中的技术自主权等主题展开深入的交流与讨论。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代表林媛、李佳、林北征也应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作发言。
法官 林媛
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纠纷的
审理难点与思考
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若被告抗辩属于合理使用,需要先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使用”,系何种使用,再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合理”。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权利保护”和“合理使用”的司法适用都面临较大挑战。人工智能生成过程呈人机互动特点,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与人工智能生成物有互转趋势,创作门槛降低,作品独创性来源难以辨认。随着人工智能服务大量推广使用,庞大的用户群体在法律上对应的权利义务值得思考。在审理中,应当关注具体应用场景、关注程序保障,坚持一体化思考以保持对产业发展支持的司法逻辑连贯。
法官 李佳
人工智能时代人格权侵权的法律适用挑战与应对关于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人格权纠纷尽管审理数量较少,但仍可以从“AI陪伴”软件侵犯人格权案等个案中研判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探析相应的裁判规则。一是虚拟形象中的肖像权保护,被侵权人创造高度近似的AI形象,如果以普通公众的认知为依据,该形象具有可识别性,则可以判断为属于权利人的肖像;二是AI生成声音的侵权问题,声音的可识别性同样是侵权认定的关键,AI软件运营方能否以技术中立免责,需要考量是否提供了内容服务,帮助、鼓励或实施了侵权行为等;三是网络虚拟主体名誉权的保护,在网络虚拟主体与现实主体对应关系的证明标准上,可以综合考虑直接指向、排他性特征、社会一般人认知、虚拟与现实的结合程度等。
法官 林北征
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权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过程和多主体参与。对于此类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问题,“直接侵权/间接侵权”的裁判二分法无法为个案裁判提供妥适的分析结论。相比之下,注意义务在该类案件的责任认定中具有法律适用可拓展、专业技术可兼容、实现成本可负担的优势。在裁判实践中,应当依托侵权行为客观化理论,审查相关服务提供者具体的注意义务,包括对行为致害后果的提示义务、避免义务,可更有针对性地保护用户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判对新兴技术的规制与引导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通讯员 | 林北征
责编 | 谭静宜
编辑 | 许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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