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数据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发布(第二期)
目 录
案例6 陈某与美国布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适用“实际联系原则”确定涉外案件管辖
案例7 杭州某公司等与台湾海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跨业态攀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例8 张某与广州果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与国际组织协同化解跨境版权纠纷
案例9 文某与麦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域外证据的获取与效力认定
案例10 广州虎某公司与厦门易某公司、刘某网络域名执行案——积极搭建国际域名协助执行通道
陈某与美国布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适用“实际联系原则”确定涉外案件管辖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02年3月20日注册域名“bu*.com”。布某公司系一家经营健康产品线上零售的美国公司,其于2012年6月13日首次商业使用“BU*”标记,并先后在美国境内注册取得“BU* BOX”和“BU*”商标。2018年11月,布某公司认为陈某恶意注册并使用案涉域名,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出转移域名的仲裁申请,美国国家仲裁院审查后作出《裁决书》,裁决将域名“bu*.com”从陈某转至布某公司。陈某不服裁决结果,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域名“bu*.com”为陈某所有,要求布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广州互联网法院合理解释“实际联系原则”,依法将本案纳入管辖,并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判决确认陈某对域名“bu*.com”享有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利。
【典型意义】
国际域名为稀缺资源,全球流通性较强、国际认可度较高,属于各国民商事主体竞逐的网络虚拟资源。本案根据国际域名的虚拟性、遍在性特点,合理解释“实际联系原则”,认定域名持有人居住地为域名权益受损害的结果发生地,依法将案件纳入管辖,并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妥善认定域名侵权中的“恶意”,依法保护我国域名持有人合法权益。
本案对于推动域名资源法律保护、提升国际域名争议解决中的中国话语权、彰显中国互联网司法治理规则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杭州某公司等与台湾海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跨业态攀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
《阴阳师》系由杭州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知名手游。杭州某公司发现,台湾海某公司等12家公司未经许可,在联合出品的电影《御魂师之封神令》以及相关宣传中,大量使用《阴阳师》主要游戏角色形象,并存在“阴阳师IP版权”“改编自手游”等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遂以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阴阳师》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获得保护,案涉电影宣传行为及宣传内容会使公众误认与游戏《阴阳师》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主体混淆的不正当竞争,判决台湾海某公司等12家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经许可使用爆款《阴阳师》游戏非正式名称“御魂师”作为电影名称引发的纠纷。本案明确了当非正式名称具备知名度、关联度、显著度,可以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时,享有与正式名称同等的权益保护,擅自使用他人非正式名称进行跨业态抄袭及攀附的,构成主体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裁判对跨境合作的跨业态数字内容产品有意混淆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亮明司法态度,有助于推动塑造崇尚创新、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护航数字内容产业行稳致远、扬帆出海。
张某与广州果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与国际组织协同化解跨境版权纠纷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张某是大型房地产专著《某某名宅》1、2册的作者,该专著中收录了多个摄影作品。张某发现广州果某公司未经许可,基于商业目的,擅自在付费文档中向公众传播张某享有著作权的多幅摄影作品,并提供付费下载服务。张某遂就其中1幅作品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广州互联网法院将案件委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进行调解。在法院和中心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广州果某公司向张某支付包括案涉作品在内共计423张图片版权争议和解款。
【典型意义】
本案依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知识产权领域替代性争议解决交流与合作机制,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协同上海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通过“以一调百”方式促成423张图片侵权纠纷达成和解。
本案成功调解标志着中国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替代性争议解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又深入一步。双方共同探索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有效途径和方法,开创了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局面,有利于共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文某与麦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域外证据的获取与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文某在“微信表情商店”公开发表PP猪系列作品。麦某科技公司在网店售卖的手机壳商品使用了与案涉PP猪形象相似的图案。文某认为麦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麦某科技公司通过VPN方式访问域外网站进行录屏取证,拟证明案涉作品在文某首次发表之日前已在国外网站公开。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麦某科技公司通过VPN方式,非正常渠道突破网络管制措施,对有访问限制的网站进行访问,违反了行政性管理规定。但在相关网站搜索、截图、下载并同步录屏的取证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获取的证据不宜直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因文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独立创作完成案涉作品的事实,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的规定,审慎认定以VPN方式获取域外证据的效力,确认以VPN方式获取的域外证据不宜直接归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域外证据有佐证证明其真实性的,法院可予采信。
本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慎确立以VPN获取域外证据的证明效力审查规则,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域外事实查明、平衡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关系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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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虎某公司与厦门易某公司、刘某网络域名执行案——积极搭建国际域名协助执行通道
【基本案情】
广州虎某公司与厦门易某公司、刘某网络域名纠纷一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刘某具有使用域名hu*.com.cn的恶意,构成侵权,故判令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域名hu*.com.cn转移至广州虎某公司,由广州虎某公司注册使用。
案件执行过程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案涉域名的冻结措施。随后,通过WHOIS网站查询到案涉域名所属注册服务商为GoDaddy公司,按照《国家顶级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关于“申请转让域名的,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转让手续”的规定,向GoDaddy公司送达转移域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经与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充分沟通,案涉域名顺利转移至广州虎某公司名下,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域名是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财产,涉及域名的执行具有协助执行主体多、财产控制难的特点,在国际域名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协助执行主体送达难、沟通难的问题。
本案积极探索国际域名执行路径,主动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及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商GoDaddy公司建立联系,强化涉外执法协调机制,拓宽涉外执法合作领域,切实提高涉外执法效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胜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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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谭静宜
编辑 | 许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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