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司运营的新选择?看挪威航空如何玩转方便旗模式
这两天,建信租赁与挪威航空的飞机租赁合作业务可谓是为背负巨大财务压力的挪威航空雪中送炭,也让其能够在这个欧洲航空业的“寒冬”中有一丝喘息机会。(详见《建信租赁与挪威航空成立合资公司,拓展飞机租赁国际市场》)
挪威航空目前的财务困境还是与其近年来在洲际长途市场的巨大扩张不无关系,尤其是跨大西洋航线的大规模布局。
►挪威航空现有170架全波音机队,平均机龄仅3.8年,近年来发展成为欧洲第三大廉价航空公司,并经营多条跨大西洋美洲航线。
为何这家新进航司能够在如此短时间内在跨大西洋这一竞争异常激烈的黄金航空市场中“攻城略地”?究其原因,与其独有和创新性的成本控制模式密切相关。今天,就来一探究竟挪威航空如何利用方便旗原则玩转航空市场。
方便旗模式最早源自海商领域。
在国际公法下,每一艘在公海航行的舰船都需要在特定的国家进行登记注册,该登记地即为该船只的船旗国。该船只须遵循船旗国关于船只的安全及人员管理等各项法律规定。
由于全球各国关于船只管理的法规各不相同,船主就可以利用各地规章的差别,基于自身利益而选择船只注册地。再加上巴拿马、利比里亚等国为吸引船只注册,制定极为方便的船只登记政策和宽松的监管制定(船只登记注册甚至可以只需在网上完成),方便旗原则在上世纪50年代后逐渐成为国际商船最为主要的商业模式。
►目前,全世界船只登记前三名(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及利比里亚)均为方便旗国
方便旗原则在海商领域的流行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1. 避税。一边是主要海运市场高昂的税务负担,另一边是例如巴拿马等国对于船只近乎于零的税率。据媒体报道,一艘在美国提供海运服务的商船,若选择优惠税率的国家作为船旗国,单就税费一点,一艘船一年便可节约350万美元的成本开支。目前,在美国从事海运的船只中,只有不到3%选择悬挂美国国旗。在中国,即使像COSCO这样“根正苗红”的海运巨头大部分船只也是登记在方便旗国。
2. 节约人力成本,选择更为灵活的用工方式。由于国家间劳务费率、用工管理法律、劳动者保护规定的不同,利用方便旗,可以让船主选择更为低价和灵活的用工形式。目前,在国际市场,中国和菲律宾船员仍是国际海运用工市场的主力。我们经常能在邮轮旅行中遇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员工同在一条船上服务,也是基于相同的道理。
3. 规避较高安全管理及其他特定法规(Regulatory forum shopping)。方便旗原则发源于19世纪20年代的美国,起因便是很多船只为了规避当时美国的“禁酒令”,从事酒类的运输和向乘客提供酒精饮料,纷纷将船只注册在加勒比海地区国家。
该模式不光有利于船主,作为船只登记地,热衷于提供优惠政策也是基于经济利益驱动。作为全球登记船只最多的巴拿马,在2014年就从船只登记费中挣取了超过5亿美金的收入。
在所谓的“双赢”下,目前,全球海运55%的货运都能看到方便旗模式的身影。
由于方便旗模式在安全管理的弊端(船旗国很难真正对船只做到实质监管),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通过公约等形式,弥补该漏洞。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条曾要求“船只必须与登记的船旗国有真正的联系(genuine link)”,但并未说明该联系的具体形式。在1986年,联合国曾起草制定UN Convention on the Conditions for Registration of Ships (UNCCORS,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对方便旗模式进行限制,但很可惜,该公约至今也没有取得足够的成员批准而无法生效。
总之,方便旗特点可以总结为,在国际公海航行自由的条件下,利用各地区法规区别,降低税务及人力成本。全球航运在该模式下维持了低廉的海运成本。低廉的海运交通费用,也极大加速了几十年来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变革。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下挪威航空是如何将该模式延展到航空领域。挪威航空的这次尝试,也是航空市场中第一次出现“方便旗”模式的航司。为了方便说明,做了个简图:
为什么说是航空界方便旗模式?首先,航司注册在爱尔兰,利用爱尔兰的航权和税务优势,主要运营地却在挪威。Base在曼谷的机组,从事的却是北美与欧洲的航线服务。由此看来,除安全法规外,挪威航空该模式基本与海商领域的方便旗模式基本一致。
可以说,挪威航空确实继承了“维京民族”优秀的海运传统,将海运的商业模式引进航空还玩转得游刃有余。其实这种商业模式对航司的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训练和培训机组?如何合理调度和管理?这些工作都较之一般航司更为复杂。如果以后在这家北欧航司中见到成批来自泰国的机组,请不要惊讶。不得不说,这家廉航确实将成本控制做到了极致。
2013年12月,成立不久的挪威航空(爱尔兰)在取得爱尔兰当局的运营许可后,便积极向美国交通部提出了航线申请,希望利用美欧“开放天空”协议,开设飞往美国的航线。而这种新商业模式对美国人来说也是头一遭。
在审批过程中,交通部也遭受到了美国航运组织和各大本土航司的强烈反对和舆论压力。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挪威航空采用较低的用工标准与美国航司展开竞争,与美欧间2007年签订的《航空运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17条规定不符,双方不能因此协议的签署而有损各自现有的劳动标准。交通部在自己拿不定主意时,甚至还将问题向美国司法部寻求过法律意见。
►美欧《航空运输协议》,也称“开放天空协议”第17条原文,该条款在2010年双方的新协定中进行了补充修改。PROTOCOLto amend the Air Transport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 signed on 25 and 30 April 2007
在司法部回复的法律意见书中,司法部指出,在对国际协议进行条文解释分析后,《航空运输协议》已明确规定双方航司许可批准条件的前提,交通部不能再以第17条为由拒绝许可。
Article 17 bis does not provide an independent basis on which to deny an air carrier’s application for a permit where the applicant is otherwise qualified to receive one under the Agreement.
司法部对该问题的分析逻辑可以理解为:关于航司许可的内容已在协议第4条明确约定,在接受对方航司申请时,只要满足以下三要件,接受申请的局方则应予以许可。这三个条件分别是:
1. 该航司主体适格
2. 满足接受方关于航司申请的一般法规
3. 满足本协议第8条(飞行安全)和第9条(安保)的规定
►美欧《航空运输协议》关于向对方航司授予许可应满足条件规定原文
这些申请许可的条件中并不包括第17条的内容。而且在文本明确列明第8和第9条作为申请条件时,更进一步说明在协议制定时,并未将17条纳入运营许可应满足的要件。
The fact that Article 4 explicitly conditions the grant of the relevant authorizations or permissions on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Articles 8 and 9 “being maintained and administered” suggests that the drafters did not intend to condition a grant of authorization under Article 4 on the satisfaction of Article 17 bis or other unnamed articles.
最终,在2016年12月,经过漫长3年的审批后,交通部在认为在美欧“开放天空”协议和美国航空执照申请的联邦法中并无可以适用反对申请的条款。交通部的最终决定虽然表示将遵从协议的规定,但也表露出些许无奈。
“Regardless of our appreciation of the public policy arguments raised by opponents, we have been advised that the law and our bilateral obligations leave us no avenue to reject this application”
挪威航空如愿以偿,将方便旗模式第一次真正带入了国际商业航空竞争。
在前两年,曾在媒体看到过,东亚某知名航司在薪酬上区别对待不同国家的员工,也遭到了当时来自东南亚籍员工的集体抗议。从这个新闻中也可以看到一点方便旗模式的影子,只不过挪威航空更为激进,该爱尔兰子公司机组全员在新加坡招聘和雇佣,并将其在商业上付诸实践,确实对其他竞争者是一个冲击,也产生了较大的争议。首当其冲就是对欧盟和美国航空从业者的工作机会的威胁。
在这种劳务成本差异下,挪威航空的这个新模式,是打开了航空竞争的“潘多拉盒子”?还是一种未来航空业的趋势?是否会有更多的航司跟进?相信这也是很多欧洲及美国航司正在观望的问题。
回到国内,中国基于政策因素,短期并不会允许出现类似方便旗航司,目前仅有东方航空及厦门航空一直招聘来自台湾的机组成员,其原因也并不是基于成本因素。但在未来,随着人力成本的不断增长,类似的经营模式是否会在中国出现,也值得警惕和关注。
挪威航空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航司,在取得竞争优势时也要面对创新带来的挑战与风险。作为一个新进搅局者,挪威航空没曾想到该模式却给自己在美国司法界引起了一场长达3年的诉讼风波。明天,就来回归法律分析主业,谈谈这起在DC联邦巡回法庭的审理,因航空方便旗模式引发的案件:Air Line Pilots Ass'n, Int’l v. Chao, 889 F.3d 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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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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