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空本无界(二):中东四国与卡塔尔在和平宫内的法庭风云
上一篇介绍了卡塔尔诉中东四国限制飞行自由案的背景与在国际民航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的案件历史。《天空本无界:解析中东四国对卡塔尔关闭领空案始末》
鉴于中东四国不服ICAO理事会所做出的驳回其初步反对意见决定,四国于2018年7月4日就该决定向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提起了上诉申请。该案件至此进入了更为漫长的国际法院审理阶段。
目前该案件在国际法院审理阶段的全部流程均已结束,正在等待法官的评议与最终判决。在简单翻阅了该案件相关的上诉状、书面答辩以及双方持续两轮之久的法庭辩论文件后,希望通过个人的解读,尽可能精简本案中最为重要的关键信息,呈现在大家面前。
►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
中东四国为支持其主张的管辖权问题,一共列出了三项不同层次的理由。
首先,ICAO理事会的决定违反了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其决定应当被认定无效。本案中,理事会审理案件的司法裁量权来自《芝加哥公约》第84条以及IASTA第二部分的第2条。这两条明确了ICAO仅限对协定内容解释而产生的争议进行管辖。中东四国认为ICAO并未给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据来解释其决定,ICAO对本案的决定是通过秘密的政治投票形式,投票人员的决定是基于其所代表的国家的政治立场而并非个人对案件的判断。该决定是无端的,并且有损于联合国机构政治独立性。
其二,双方在本案中的真正争议(real issue)实则源于《利雅得协议》,早已超过了ICAO的管辖范围。中东四国对卡塔尔采取航空限制的反制措施实际是在行使其在《利雅得协议》下的权利。该措施的唯一目的是迫使卡塔尔履行其在《利雅得协议》中的对不干涉成员国内政和不支持恐怖主义组织的承诺,因此这项争议点与国际民航事务并无任何关系。本案的核心议题是判断卡塔尔是否遵守该协议的义务,进而才能评价四国的航空限制反制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准则。
这一条也是四国在诉讼策略上最大的立论基础,花了大量的篇幅围绕着这个观点进行论述。
最后,退一万步讲,就算该争议在IASTA下解决,四国认为卡塔尔直接提交ICAO进行争议解决的行为,也违法了沟通协商的前置程序。卡塔尔在提起诉讼前,并没有真正与任何一方试图沟通协商过该问题。四国声称,目前唯一的证据是卡塔尔在诉前与沙特外长通过一次电话。
四国认为这三项主张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如果法院支持第一项正当程序的主张,后续的两点就可以不去考虑。但明显看出第一项和最后的沟通协商前置条件的证明力度,显然不如“核心争议点”超过航空领域这一点。
综上,四国认为卡塔尔一贯且粗暴侵犯阿拉伯四国主权,包括通过干涉内政和支持恐怖主义。因此,这首先是安全领域的政治冲突,所以,国际民航组织受理卡塔尔的诉求不符合法律,并超出该组织的技术权限范畴。
►中东四国提交的上诉文件
为了进一步说明在本案的核心争议中,四国的行为属于国际法的正当反制权利,四国还提交了其认为能够佐证卡塔尔违反《利雅得协议》的事实性证据。
Khalifa Muhammad Turki l-Subaiy目前任职于多哈的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领导职务。其曾在2009年被列入联合国安理会的制裁名单。在名单人员介绍中,他被描述为一个以卡塔尔为基地的恐怖主义资助者和促进者,他曾向Al-Qaida(QDe.004)高层领导提供资助,并以其名义采取行动。四国认为卡塔尔向很多这样的人员提供了安全天堂(safe haven)并不是巧合。阿联酋更是提到卡塔尔政府2017年曾向恐怖组织支付了上亿美元的资金。并且伊拉克政府也明确表明该款项直指当地的武装组织。
在半岛电视台问题上,卡塔尔曾承诺停止任何直指埃及政府的媒体活动,但事实却是半岛电视台仍然活跃在中东各国内部事务报道中。
对穆斯林兄弟会的问题,卡塔尔曾承诺不对其进行任何支持活动。但却仍然在为穆兄会的成员提供发表言论的平台。对基地组织更是维持着暧昧的关系。
在2014至2017年,四国认为卡塔尔一直活跃在支持恐怖主义与干涉埃及内政的活动中,与其《利雅得协议》的承诺不符。正是在这样的事实背景下,四国才对卡塔尔采取包括关闭领空在内的一系列反制措施。
作为回应,卡塔尔首先列出四国在毫无警告和通知的情形下,关闭领空给卡塔尔籍飞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四国目前的上诉行为是一个明显逃避责任以及尽可能拖延时间的举动。
作为《利雅得协议》的签署国,如果中东四国认为卡塔尔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首先应诉诸于协议的对话和冲突解决机制,而非毫无征兆直接关闭领空。该行为并不是合法的反制措施。
更重要的是,国际法院在1972年印度诉巴基斯坦案的判决中已经说明:不能够仅仅因为被告方主张案件的核心争议在国际协议的范围之外而剥夺ICAO的管辖权。(cannot be deprived of its jurisdiction merely because a respondent State casts a defence on the merits in a form that touches upon issues falling outside of those treaties.)
反之,ICAO应根据双方分歧本身的特点和随之引发的问题作为评判标准。(character of the dispute submitted to it and on the issues thus raised)在本案中即飞行限制对国际民航安全及效率的影响。任何与民航协议无关的抗辩理由都不能剥夺ICAO的管辖权。
至于四国所提到的干涉他国内部事务及支持恐怖主义的事实,卡塔尔分别在实质与误解两个角度进行了解释和分析。
首先,卡塔尔认为四国对其违反《利雅得协议》的控告完全错误。卡塔尔不仅没有支持恐怖主义,而且还联合四国在内的中东国家共同打击区域内的恐怖活动。就在意见提交的两个月前,卡塔尔还派出了军事代表团参与了在沙特所举行的联合反恐军事演习。卡塔尔也一直切实遵守联合国制裁清单的各项要求。
第二,四国目前的行为无非是想穷尽司法手段来逃避其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ICAO理事会应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排除杂音。
对于其所提到的半岛电视台问题,卡塔尔认为半岛电视台的性质与BBC、PBS的性质类似,虽然有官方背景,但目的是为了保护新闻报道不被广告金主的压力所左右。半岛电视台与四国国内的诸多审核不利于政府信息的新闻媒体不同,其一直保持较为独立的报道立场,甚至在联合国关于新闻自由和独立NGO的调查报告中被认定为中东少有的独立媒体。
►最后一句话还是很中肯(来源:半岛电视台微博)
四国所谓的干涉内政主张,实际是对新闻及言论自由的打击。如果对半岛电视台的主张成立,那么BBC、CNN以及法国24频道都应被认为是干涉内政与支持恐怖主义。
为了进一步驳斥本案核心争议已经远远超过ICAO的管辖范围的观点,卡塔尔承认双方的争议分歧是广泛而复杂的(wide-range dispute),但没有任何的国际条文规定双方不可以将该分歧中不同的部分提交各自专业的机构进行争议解决。事实上,在ICAO案的同时,阿联酋也将其中涉及贸易保护的争端提交至WTO。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断何为核心争议?卡塔尔主张:
1. 应该由国际法院做出最为恰当的认定。(这个理由貌似是一句废话)
2. 法院应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分析;
3. 为达到客观,法院应根据双方争议的实质来认定某一方的主张,而不应只依据形式。
4. 参考一系列与争议相关联的信息作出综合判断。
5. 法院应根据自身的理解和判断去解读申请人的主张,参考所有以上因素后才能得到最为客观的认定。
在双方的论述中,都谈及了对本案特别重要的一个判例——印度诉巴基斯坦案。这里简单介绍下在上世纪70年代在印巴冲突中发生的这起案件。
当时印巴处于外交紧张关系下,印度的一位民族激进分子在印度境内劫持了一架民航客机并飞往了巴基斯坦,其目的是希望印度政府释放当时的克什米尔民族分子。在数轮谈判过后,虽然劫机者将机上的乘客及机组人员全部释放,但由于诉求未得到满足,最终该飞机被炸毁,但手段及原因至今都没有确切的说法。
印度方面认为巴政府在此次事件中暗中帮助劫机者,致使印巴关系高度紧张,于1971年2月4日宣布对所有巴基斯坦籍民航客机关闭领空,暂停其飞越领空权。
►飞机爆炸的照片资料。据说当所有乘客下机后,巴政府提供了生活上非常热情的招待。劫机者也被视为当地英雄。
事件发生后,巴基斯坦向ICAO提交了与本案基本相同的争议解决申请。印度也提出了“初步反对”,ICAO当时认为其有权管辖。印度随即向国际法院就该决定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国际法院于72年的8月18日以14票赞成,2票反对,判决ICAO对该案有管辖权,可以继续审理。后续印度又在实质审查中提出反诉,彼时又适逢孟加拉国的建立。复杂局势之下,印巴双方最终于1976年撤销了案件。
历时5年的争议,最终也没有一个定论。
可以看出,本案与1971年的印巴案有太多的相似之处,卡塔尔更是将1971年国际法院的裁决意见直接作为自己的答辩。
但四国认为,两起案件表明看似一致,但问题的实质有很多区别。印巴案双方焦点在于在战时环境下,双方是否还需要受《芝加哥公约》与IASTA的约束。双方的争议仍是对IASTA的解释与理解。而本案涉及的是卡塔尔是否违反了《利雅得协议》以及四国的反制措施是否得当,这已经超过了民航协议的范畴,因而两起案件是截然不同的争议。
看到这里,双方的主张和关联案件都已经介绍完。由于信息太多,可能会感觉有点混乱,那就打个并不是特别恰当的例子来解读下双方的意见:
这一篇确实花了不少时间翻阅双方的法庭文件和庭审记录。说实话也算是第一次通过这起案件借机了解了下国际法院的运作。之所以将双方的主张和意见摘选出来,其实也是看看双方对同样事实的诉讼主张点和策略。毕竟这些文件的背后可都是中东各国德高望重的法学院教授,欧美著名从事国际公法业务律师的结晶。每一方的背后都是个庞大的法律团队。作为学习材料也是很有裨益。
双方都在利用有利于自己的主张作为案件的切入点。总的来看,我个人可能更倾向于本案更多是中东四国的一种诉讼策略。毕竟只要案件审理程序还在继续,就可以继续关闭领空,这种拖延造成的影响,肯定是卡塔尔更为着急。
天空本无界,所有国际民航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国与国之间航空联系的平等与开放,方便人员和物资的航空流动。在这个原则下,任何以限制领空飞跃权作为制裁报复手段的行为,其实都是不值得鼓励的。
你可以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所有的行为都是有其背后的根源,但拿已承诺的飞行自由作为手段是否合适,我相信国际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会更加明晰这个问题。
你可以对他国企业开展消防检查,呼吁民众抵制该国产品,禁止旅行社安排去该国的团体游,通过媒体引导舆论谴责,这些都是国家政府的自由。但由于民航通行自由是一项已经承诺过的义务,这种禁飞行为的正当性其实就有待商讨。
在该案的背后其实还显示出在争端冲突面前,联合国及其配套的一系列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试想下,如果没有这个途径,本案的各方又将如何化解相互间的矛盾,如果相互报复行为逐步升级,后果也是不敢想象的。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最后感慨下如果涉事各方并不是中东各国,而是我们自己,解读和分析起来可能就没有这么轻松。可能稍不留神,可能就会有说错话的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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