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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首都治理现代化】首例判决来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为业主“撑腰”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酒店式公寓,前物业公司被业主大会辞退后,占据部分公共区域拒绝交接,为此业委会将前物业公司诉至法院。5月18日下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前物业公司向大厦业委会移交被其占用的公共区域。据悉,此案为本市首例援引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判决的案件。
宣判在线上进行。记者了解到,涉案大厦是一栋酒店式公寓,被告北京某物业公司系该大厦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
2016年1月,经大厦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了与被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并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重新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负责大厦的物业管理服务。
但新物业进驻后,大厦业主却发现,位于大厦地下一层的部分公共区域未完成交接,仍由被告占用。被告将该区域封闭,还安装了大门,占用面积估算约140平方米。业委会遂起诉要求被告归还相关物业用房。
庭审中被告承认诉争区域确实由其占有,但主张,该部分区域的产权归被告所有,不属于公共部分。鉴于被告的主张,主审法官从相关部门调取了大厦地下一层的设计图纸和房屋档案登记信息,确认被告对诉争区域不享有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的诉争区域应属全体业主共有。此外,《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物业共用部分的移交义务,并且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根据《物权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大厦业委会移交被其占用的业主共有区域。
新老物业交接一直是“老大难”问题。记者注意到,《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拒绝撤出和交接的老物业作出了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对老物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财物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房屋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以每日1万元的罚款。
综合:《北京日报》
责编:张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