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将再度修改。5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实验动物安全监管等方面内容,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同时增加了对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的管理要求。
2013年以来,各国利用体外培养的细胞和组织、干细胞技术等,替代化妆品动物实验,效果更好,同时挽救了数以万计实验动物生命。我国也在加快相关替代技术推广工作。实验动物替代技术是生命科学前沿技术,具有广阔发展前景
1996年10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介绍,作为我国第一部实验动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促进北京地区实验动物科学发展,加强实验动物工作规范管理,推动生物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20年底,北京现有有效实验动物许可证280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涵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机构等,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年产值超10亿元。“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处置等重点环节提出了新的要求,实验动物管理也面临安全监管、动物防疫风险等新的问题。”刘玉芳说。
实验动物运输条件是影响实验动物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保障实验动物生命存续期间生存环境条件的恒定,《条例》修订草案拟明确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维持运输环节的环境条件。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盒内混合装运。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动物实验管理,明确涉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要同时符合实验动物监管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两方面要求。 为加强教学动物实验安全监管,防止群体性感染事件发生,《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教学示教中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的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首都生物安全管理能力,推进北京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第五章章名明确为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刘玉芳说。 其中,为加强实验动物生产环节的病原微生物检测和免疫保护,保证实验动物用于高水平科研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要求特定抗体阴性的实验动物,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应单独饲养,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实验动物不得免疫。 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需要,《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实验动物发生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感染人时的报告和处置要求。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实验动物患有动物疫病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报市科技部门;发现人畜共患病感染人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扩散。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为保障实验动物的溯源管理,应当防止动物逃逸,要利用信息技术对实验动物进行追溯,禁止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同时,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和其他废物无害化处理的规定,并明确相关部门需另行制定相关分类处理办法。 为防止出现生物危害和公共安全风险,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新增对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的管理要求:从事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研究和应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对基因修饰安全管理的要求,防止危害生物安全。 刘玉芳表示,在研究制订实验动物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和攻关重点、行政执法等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借鉴其他省份经验,明确成立北京市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要求,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成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对实验动物项目进行独立、公正、科学的伦理审查。 根据对实验动物安全监管的要求,《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对未经许可或许可证已过期非法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应用的处罚措施。 其中,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应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予以通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管理、实验动物逃逸、违反生物安全要求污染环境等的处罚措施,明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扣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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