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在规范管理的同时,也要保障城市活力。27日下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应避免“千店一面”,商业街区应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提供“创意空间”。 统一的字体颜色、统一的材质设计……千篇一律的店铺招牌不仅毫无美感,更让消费者费解。为了避免这类“一刀切”的管理行为,条例明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应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编制并公布区域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指引。商业街区的设置指引,应当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将有统一的专项规划。条例明确,该规划应分别明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以及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要求,同时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 规划并非一成不变。按照条例要求,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期限为10年,街区规划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前1年,将重新进行评估。 设置规范方面,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也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或损毁绿地、影响植物生长等。此外,还划定了不得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红线区”,包括天安门广场及广场东、西两侧,中南海及故宫周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钓鱼台国宾馆周边,党政机关等区域以及军事机关用地范围、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和文保单位保护范围等。 为举办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商业庆典等临时性商业活动设置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其设置范围不得超出活动举办场所;没有活动举办场所的,不得设置。 充满历史感、独具风格的牌匾标识往往是文保建筑特有的“名片”。为了留住文化记忆,条例规定,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固有的固定式牌匾标识,应当原貌保留;新设置的,不得影响本体安全和风貌以及周边景观。 而“同仁堂”“吴裕泰”等连锁经营企业,其牌匾标识可沿用同一品牌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并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设置车身户外广告和车身标识等行为也将被严管。条例规定,除固定运营线路上的公共电汽车之外,其他车辆上禁止设置车身户外广告,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车5000元处以罚款。 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身喷涂、粘贴本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车身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要求,并遵守国家和本市交通安全、车辆管理的相关要求,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识别。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车2000元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