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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关于被追加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被追加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确定。首先,本法第59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据此,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被追加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应当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时被追加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其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被追加的当事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被追加的当事人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则可以直接追加其为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无论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还是当事人申请追加,均需要向原告征求对追加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意见。如果原告向该被告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查明的事实,对被告是否承担相应责任作出裁判。但是如果原告明确放弃了对被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追加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原列被告不承担责任的时候,则可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追加当事人的理论基础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不可分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同参加诉讼,既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如果法院发现有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要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被追加的当事人对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案件的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原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追加的当事人若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追加为被告。当原告同意向该被告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该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作出裁判。而当原告明确放弃对被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而案件事实和证据证明该被告应承担实体责任,原列被告没有责任时,原告可能要承担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例如,在一些侵权赔偿案件中,如果存在多个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而原告仅起诉了其中部分主体,法院或其他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被告时,就需要征求原告对这些追加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意见。原告的意见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结果。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和处分权,同时也确保案件的审理能够全面、准确地查明事实,公正地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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