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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养老服务机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到何等程度才能不担责
养老门户
2023-03-08
通过分析自己代理的一些案件以及手头200余份公开裁判文书,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伤害事故案件确实存在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判决结果畸轻畸重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及其判断标准的不清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是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在哪里? 如何判断养老服务机构是否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借鉴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判断标准的一般理论研究成果和法律实务经验,我认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是以保障入住老人人身安全为目标,主要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应做什么”以及“应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应以具体判断标准,即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技术性规范为依据,以抽象判断标准,即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标准为补充,只有在穷尽而适用具体判断标准无法判断时,才能适用抽象判断标准。
在适用抽象判断标准时,应依据六大要素:①养老服务机构主体性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和收费;②危险来源(老年人、机构、第三人)、级别及可预见性;③事故发生可能性、可能发生的频率、损害大小及防控可能性、防控能力、防控成本;④老年人失能失智和危险程度对安全的内在客观要求;⑤正常人合理期待;⑥一般社会观念,应围绕四方面指向和目标:A.是否应预见、B.是否应防范、C.是否应制止、D.是否应救助,综合判定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程度。
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清晰依赖于具体判断标准的完善,依赖于立法部门、标准制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的共同努力,也依赖于相关人士抽象判断标准适用水平的提升。
(声明:如转载以上内容请注明作者与出处。封面图片来自网络,使用前未能查找到权利人具体联系信息,如不同意使用,请联系删除)
附:《
养老服务机构
基本服务安全规范
》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征求意见稿节选)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过渡期为两年。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评价与教育。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安全管理。
4.
基本要求
4.1 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基本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评价与教育。
4.2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事故、食物中毒、人身意外伤害。
4.3 建筑设计应符合JGJ 450的规定。
4.4 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4.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的规定。
4.6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配置应符合GB 50763的规定。
4.7 康复设施设备安装应符合GB 24436的规定。
4.8 安全标志、颜色表征应符合GB 2893、GB 2894、GB 13495.1的规定。
5.
评估
5.1 评估要求
5.1.1 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前应进行评估。
5.1.2 入住后应有不少于1周观察期,并帮助熟悉机构环境。
5.1.3 应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
5.1.4 服务过程中应观察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状况,发生变化时即时重新评估。
5.2 评估内容
5.2.1应结合老年人生理状况、心理状况、精神状况、社会交往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5.2.2 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窒息风险、压疮风险、伤害风险(含自伤)。
5.3 评估结果
5.3.1 应根据评估结果为适合入住的老年人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采取服务安全措施,防范风险。
5.3.2 评估与观察记录应保存于老年人健康档案。
5.3.3 评估结果应及时告知相关第三方。
6.
服务防护
6.1 防窒息
6.1.1 应为有窒息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如:流质、软食。
6.1.2 有窒息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或帮助进食。
6.1.3 应帮助有窒息风险的老年人排痰,如:拍背、改变体位。
6.2 防压疮
6.2.1 预防压疮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变换体位、清洁皮肤、器具保护、整理床铺并清除碎屑。
日常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皮肤是否干燥、颜色有无改变、有无破损,尿布、衣被等是否干燥平整。
6.3 防坠床
6.3.1 应对有坠床风险的老年人重点观察与巡视。
6.3.2 应帮助有坠床风险的老年人上下床铺。
6.3.3 睡眠时应拉好床护栏。
6.3.4 应检查床单元,包括但不限于:照明灯具、床护栏、起床助力器。
6.4 防烫伤
6.4.1 进食、饮水和漱口时,食物和水温应低于60℃。
6.4.2 倾倒热水时应避开老年人。
6.4.3 洗澡前应调节好水温,盆浴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
6.4.4 应避免老年人接触高温设施设备与物品。
6.5 防跌倒
6.5.1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保持地面干燥、无障碍物,包括但不限于:居室、走廊、厕所、楼梯、电梯、室内外活动场地。
6.5.2 应指导老年人改变体位时放缓动作。
6.5.3 应观察老年人服用药物后的反应,如:眩晕、肌力减退。
6.6 防走失
6.6.1 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应重点观察、巡查,交接班核查。
6.6.2 失智老年人居住活动区域应有防走失措施。
6.6.3 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外出应办理手续并有相关第三方或工作人员陪同。
6.7 防伤害(含自伤)
6.7.1 应观察老年人心理生理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状况、人际交往、社会活动、饮食睡眠和身体状况。
6.7.2 应对有伤害风险老年人的心理问题进行干预疏导、转介。
6.7.3 有伤害风险的老年人应重点观察,并即时告知相关第三方。
6.8 文娱活动
6.8.1 活动开始前,应选择适合老年人身体状况的活动项目。
6.8.2 活动过程中,应提供安全防护。
6.8.3 活动结束后,应观察老年人身体变化。
6.9 医疗护理
6.9.1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护理规范。
6.9.2 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应与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并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承担医疗护理工作。
6.10 康复训练
6.10.1 应按医嘱掌握适应症与禁忌症,提供康复服务。
6.10.2 应对康复训练场所进行地面防滑、墙壁边角和家具防护处理。
6.10.3 应定期对康复设备与器材进行安全检查。
6.11 辅助器具
6.11.1 应帮助老年人选择适合其身体状况的辅助器具。
6.11.2 应指导老年人安全使用辅助器具。
6.11.3 应定期对辅助器具进行安全检查。
6.12 食品药品
6.12.1 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变质的食品和自备药品。
6.12.2 不适合老年人食用的带入食品,应与相关第三方沟通后处理。
6.12.3 应防止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6.12.4 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应签订服药管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6.13 清洁洗涤
6.13.1 地面保洁等清洁服务实施前及过程中应放置安全标志。
6.13.2 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6.13.3 应对污染织物清洗、消毒效果进行检查。
6.13.4 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时,应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测。
7.
管理要求
7.1 值班值守
7.1.1 应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巡查、观察、交接班。
7.1.2 值班值守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安全防护、伤害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安全。
7.2 设施设备
7.2.1 应对建筑设施、消防设施设备、无障碍设施、电气、燃气和特种设备等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7.2.2 设施设备应在规定场所、规定年限内使用。
7.3 危险物品
7.3.1 应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物品。
7.3.2 应专人管理有毒有害药(具)。
7.3.3 应专人管理尖锐物品。
7.4 吸烟管理
7.4.1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7.4.2 应对吸烟火种进行管控。
7.5 信息保密
7.5.1 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应保密。
7.5.1 应建立并实施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保管、查阅、转递制度。
7.5.3 设置监控设备的养老服务机构监控内容应保密。
7.6 财产管理
7.6.1 应建立并实施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清点、保管、交接制度。
7.6.2 应有防盗窃措施。
8.
评价与教育
8.1 安全评价
8.1.1 应对基本服务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进行评价。
8.1.2 安全评价应至少3个月进行1次。
8.1.3 发现安全隐患应整改、排除。
8.2 安全教育
8.2.1 所有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每半年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培训、应急演练、职业安全教育,并有持续改进与知识更新措施,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
8.2.2 相关第三方、志愿者和从事维修、保养、装修等短期工作人员应接受养老服务机构禁烟、火种使用、门禁使用、尖锐物品管理等教育。
8.2.3 应对老年人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来源:学昌养老法务,作者:赵学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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