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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怎样对待卖淫妇女
此前,公安部将卖淫妇女改称为失足妇女并三令五申禁止各地警察侮辱这些妇女,这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进步。说它意义重大,主要是对卖淫妇女的定位:她们将不再被视为违法犯罪人员,而是一些不幸的沦落社会底层的妇女。对于前者,政府一向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而对于后者,政府将采取帮助挽救的态度。
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对卖淫嫖娼活动采取罚款和劳教的政策,迄今已达20多年。20多年间,不但没有真正减少过卖淫嫖娼活动,反而形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利益链。只有取消每人5000元的罚款,才能从源头斩断这条利益链条。劳教也有问题,因为还会造成“捞人”的腐败利益链条,造成警察的非法收入机会。
我认为,正确解决卖淫问题的办法不是现在的罚款和劳教,而是1949年共产党进城时采取的办法:发动卖淫妇女摆脱妓院老板的控制,帮助她们返乡结婚或就地在其他行业就业,同情这些失足妇女的遭遇,尊重这些妇女的人格,用仁爱之心对待她们,而不是罚她们的款或者把她们关押起来。
我有一个大胆的建议,以后帮助这些失足妇女的任务应当从公安部门转交给妇联,这样一方面能斩断支撑卖淫现象持续存在的利益链条,另一方面能够使这批可怜的失足的底层妇女真正逐步回归正常的职业和社会生活。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在中国减少卖淫妇女的数量,最终消灭卖淫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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