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具有特殊体质的人死亡”案件之实证分析
前言
在被告人致具有特殊体质人死亡案件中,因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被告人实施低暴力程度的行为即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将该类案件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存在争议。对此类案件的实证研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立基于司法大数据,以实证方式研究该类案件在实践中的特征与定性标准
一
数据来源
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
2、检索关键词:
全文:特殊体质、特异体质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3、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2008-01-01 至 2022-02-07 的案件为383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383个。(说明:该案例数是经过人工筛选重复案件以及与故意伤害致‘具有特殊体质的人死亡’案件无关的案件后得出的案件数)
二
故意伤害致‘具有特殊体质的人死亡’案件特征
(一)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以心脏病、高血压、癌症等常见病为主
据上图统计,被害人死亡且具有特殊体质的案件中,被害人患有心脏病的案件数最多,占比50.92%。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十的特殊体质类型及其占比分别为:心脏病(193件,占比50.92%)、高血压(48件,占比12.66%)、癌症(41件,占比10.82%)、先天性疾病(39件,占比10.29%)、肝病(31件,占比8.18%)、其他疾病(8件,占比2.11%)、老人(7件,占比1.85%)、血友病(6件,占比1.58%)、癫痫(3件,占比0.79%)、哮喘(3件,占比0.79%)。在实践中,特殊体质指因被害人显而易见或隐藏性的身体缺陷,相对于正常人来说更为弱势,在外力作用下更容易产生受伤或死亡的结果的体质。其中,心脏病、高血压等为常见的“特殊体质”,被害人在外力作用下往往呈现严重的伤害性。
(二)
被告人的行为方式以“肢体打击”为主
被告人行为类型
被告人行为类型据上图显示,在被告人致具有特殊体质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因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经统计,共282件案件的被告人使用拳头、推搡、拍打、撕扯等行为,占比86.76%,共32件案件被告人使用刀、锤子、钢筋等杀伤性工具,占比9.84%,共11件案件被告人使用木棍、木板、塑料凳等一般工具。这说明,在此类案件中,当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肢体打击时,可能是被害人诱发病因的重要因素,这需要在案件定性中予以充分认定。
(三)
被告人的行为大多导致被害人轻微伤
被告人直接造成的损伤情况
被告人导致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直接造成的伤害,加上被害人情绪激动、特殊特质等因素,共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在有效样本中,能够统计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伤害的案件共264件。其中,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伤害为轻微伤的案件最多,共189件,占比71.59%;被告的行为人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案件共54件,占比20.54%;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共21件,占比7.95%。这说明,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的案件中,对案件的定性除了被告人之行为外,还应注重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以便准确认定案件,使被告人罚当其罪。
(四)
“一般殴打行为”的案件数量较大
一般殴打行为数量
据上图所示,在收集的383件案件中,有146件案件符合一般殴打行为的特征,占所有案件的38.12%。在实践中,一般殴打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泄愤,实施仅能造成他人精神刺激或暂时性疼痛的轻微推搡、撕扯、拍打等行为,但上述行为可能难以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五)
被告人对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一般不知情
从上图可知,在有效案件中,共361件案件的被告人对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不知情”,占比94.26%;共22件案件中被告人是对被害人特殊体质知情的,占比5.74%。这说明,此类案件的死亡结果是被告人不愿看到的,或者说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意外情形,这需要在实践中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准确界定案件性质。
(六)
被害人死亡的内在原因多为特殊体质
据上图所示,在裁判决文书中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进行说理分析的案件有327件,一般是从被告人的行为影响被害人死亡的作用大小切入。其中,认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的案件共239件,占比73.08%。认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被害人死亡具有辅助作用的案件共88件,占比22.98%。在被告人致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死亡案件中,特殊体质与被告人的行为、被害人情绪激动等因素共同引发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属于多因一果。
(七)
辩护意见多以主观过错、因果关系以及行为性质为主
据上图所示,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被告人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共计204件案件,占比53.32%;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共144件案件,占比37.59%;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存在过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共127件案件,占比33.15%;辩护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被告人伤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存在异议,共计99个案件,占比25.84%;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实施的是一般殴打行为,共计22件。从上述数据可知,案件定性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是,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认定;二是,因果关系的认定;三是,被告人实行行为性质的认定。
三
司法实践中的判决特征
(一)
指控罪名与裁判罪名在故意伤害罪上存在争议
不同指控罪名的最终判决情况
如上图所示,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各罪名中,被指控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被告人都被判处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的案件中,有189个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61个被告人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被指控寻衅滋事罪的,有3个被告人被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3个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法院对同一案件定性存在不同的现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在具体定性标准上存在争议。
(二)
被告人因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死亡时存在定性争议
不同行为的最终判决情况
从上图可知,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推搡、拳击、撕扯等肢体冲突而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件共118件;被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案件共154件;被告人使用杀伤性工具(如刀具、钢筋、钢管、铁锤等)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的案件共29件,其中8件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21件被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使用木棍、木板、鞋子等工具击打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共10件,其中两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8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当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时,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存在争议。这需要根据案件的证据与被告人的主观意图综合认定。
(三)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多以伤亡结果为定性依据
据上图所示,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的案件共计264件,其中,有108件案件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被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案件中,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进而刺激特殊体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共46件;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进而刺激特殊体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共44件;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进而刺激特殊体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共18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不论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何种伤害,只要出现了被告人死亡的结果,均有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
(四)
直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时多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上图所示,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的案件共计264件。其中,共147件案件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件中,有140件案件的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有6件案件的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有1件案件的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进而因特殊体质导致被害人死亡时,即可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合被告人直接损害结果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关联、直接损害结果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联情况,可以看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被害人为特殊体质的情况下,当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时,存在定性争议。这说明,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仍以结果主义为主,这可能会忽视案件的整体情况,对被告人的裁判出现罚不当其罪的现象,仍需要对该类案件的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介入因素作正确认定。
(五)
判决中不注重区分一般殴打行为
据上图所示,在判决书中有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一般殴打行为展开说理的案件共168件,占所有案件的43.86%。但在被告人行为符合一般殴打行为特征的案件中,仅有82件案件在判决书中讨论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一般殴打行为,占符合一般殴打行为特征案件数量的56.16%。
从数据可以看出,近一半被告人构成一般殴打行为的案件并未对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属于一般殴打行为还是故意伤害行为进行说理。这说明实践中还有待细致分析案件的性质,挖掘行为属性,从行为方式的角度准确认定被告人的罪名。
(六)
判决中对因果关系的说理相关较少
在被告人致具有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往往表现为多因一果,因果关系复杂,因果关系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一般而言,被告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时,被告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只有被告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时,被告人才能够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据上图所示,在383份判决书中,有30件案件对被告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作出说理分析,占比7.83%;有12件案件认为,被告人行为与被告人死亡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因果关系,占比3.13%;有11件案件认定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偶然因果关系,占比2.87%。
可见,在判决书中专门对因果关系进行说理的案件并不常见,这提示司法机关应在裁判说理中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特别是对被害人有特殊情况的案件,更要从案件的事实认定、因果流程、被告人主观意图、被害人特殊体质等角度全面充分说明。
(七)
特殊体质对死亡的作用为内在原因时案件定性存在争议
据上图所示,当特殊体质是被害人死亡的内在原因,被告人的行为与其他因素共同诱发被害人特殊体质并导致被害人死亡时,被告人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被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案件数量大致相同。而当特殊体质对被害人死亡具有辅助作用时,案件多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占比78.31%;而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件共18件,占比12.69%。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特殊体质对死亡的作用力大小出发,对被告人致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死亡案件的定性争议,主要集中在特殊体质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内在原因的情况。
(八)
被告人直接造成轻微伤且被害人特殊体质是死亡的辅助原因时定性存在争议
据上图所示,当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且特殊体质对死亡的作用为辅助作用的案件共计33件,此时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案件数量大致相当。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对被告人造成特殊体质人死亡的案件定性同样存在争议。
四
存在定性争议时的案件特征
(一)
法检认定存在争议的案件特征
法院驳回检察院故意伤害罪的起诉罪名,最终认定被告人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件共61件。从上表可知,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且被害人特殊体质是被害人死亡的内在原因时,即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人民法院大概率对检察院的起诉罪名不予采纳。此外,辩护人意见是法检定性案件出现分歧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
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而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理由
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而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案件共46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虽然被告人仅直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但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次数、被告人是否存在同伙、被告人是否使用工具殴打被害人、被告人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的作用力等,成为法院将被告人的仅造成轻微伤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原因。
(三)
造成轻伤而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判决理由
造成被害人轻伤案件共31件。6件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占比19.35%。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而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大多数情况下是被告人未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引发特殊体质以及并发症导致病情恶化,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另外,被告人指使他人教训被害人时,他人失手造成被害人死亡和被害人主动殴打被告人时,也存在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
(四)
直接造成轻微伤后而特殊体质为被害人死亡的辅助原因时,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理由
当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且特殊体质对死亡的作用为辅助作用的案件,共计33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案件数量大致相当,当法院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时案件的特征如下表所示。
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而特殊体质为被害人死亡的辅助原因时,被告人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原因多为被害人存在过错,如被害人正在犯罪,被害人主动殴打被告人,被害人特殊体质为吸毒等违法行为引起。另外,也有被告人被害人存在特殊关系情况,如婚姻关系((2019)云0828刑初296号)、债权债务关系((2016)粤0507刑初265号)。
结语
在被告人致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死亡案件中,因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被告人轻微的行为与犯罪结果的严重性形成强烈的反差。一方面,对该类案件的被告人处以严厉的刑罚,可能有违民众的法感情;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机关的裁判说理需要从案件事实、因果关系、主观意图等方面综合认定。小包公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得出,争议主要存在于两处:一是检察院、法院在对同一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二是在被告人直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轻伤时,结合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在认定时存在争议。明确这两个争议焦点,可能更有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定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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