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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41份判决书探究非法雇佣童工案件

小包公 小包公 2023-10-09

前言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如2019年最高检发布《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2021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非法雇佣童工是典型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研究其现状,无疑有益于加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和具体案件办理。故,本文将基于司法大数据,实证研究非法雇佣童工的案件基本特征、劳动争议领域的司法认定等情形。


数据来源


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


2、检索关键词:

全文:童工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3、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11-12-29 至 2022-04-27 的案件为1041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1041个。(说明:该案例数是经过人工筛选重复案件以及与非法雇佣童工无关的案件后得出的案件数)


非法雇佣童工类案件数据分析

(一)

案件数量年份趋势

整体上,非法雇佣童工类案件数基本每年持平2019年后开始呈下降趋势。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裁判日期及其占比分别为:2014年(152件,占比14.6%)、2015年(150件,占比14.41%)、2019年(147件,占比14.12%)。


(二)

法院所在地案件分布情况

全国案件分布情况


从全国案件数量(省份)分布来看,排名前三的省份及其占比分别为:广东省(153件,占比14.7%)、浙江省(97件,占比9.32%)、河南省(91件,占比8.74%)。


广东涉童工地区分布


广东省的案件共计153件。从其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城市及其占比分别为:东莞市(27件,占比2.59%)、广州市(18件,占比1.73%)、深圳市(17件,占比1.63%)。


可见,案件地区分布规律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有一定关联。


(三)

审理程序案件分布情况

从案件数来看,一审程序的案件有609件,占比58.5%、二审程序的案件有416件,占比39.96%,再审程序的案件有7件,占比0.67%。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的案件共计416件。维持原判的案件数最多,共有381件,占全部二审案件的83.19%,二审改判的案件数有77件,占比16.81%。其中,改判的77件案件中,部分变更、部分维持原判的案件有47件。


可见,虽然非法雇佣童工类案件上诉率高,但多以原审裁判结果为终审判决。


(四)

案件类型统计

民事的案件数最多,占比86.94%。从案件数来看,案件类型及其占比分别为:民事(905件,占比86.94%)、行政(123件,占比11.82%)、刑事(11件,占比1.06%)。


1、民事案件统计

案件类型关键词为民事的案件共计914件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最多,共有175件,占比26.72%。上图民事案件类型,根据主要适用的法律,可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在民事案件中排名第二,该纠纷主要内容为:童工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时引发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以及童工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误工费等费用是否支持等。


2、刑事案件统计

案件类型为刑事的案件共计11件。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案件数最多,占比18.18%。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九的案由及其占比分别为:过失致人重伤罪(2件,占比18.18%)、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件,占比18.18%)、玩忽职守罪(1件,占比9.0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件,占比9.09%)、单位受贿罪(1件,占比9.0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件,占比9.0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件,占比9.09%)、非法拘禁罪(1件,占比9.09%)、故意伤害罪(1件,占比9.09%)。


我国《刑法》与雇佣童工直接相关的罪名为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但在实践中,企业违法雇佣童工的行为所涉及的罪名多样。例如:


1、被告人在工作过程中过失致童工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2015)阿中刑再字第3号);


2、被告人在主管劳动检查工作期间,未按照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检查,致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导致童工死亡,构成玩忽职守罪((2012)鸡刑初字第23号)。这也说明,劳动保障、公安、工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非法雇佣童工现象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3、被告人在某职业技术学校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劳务公司安排该校学生实习务工,为他人获取利益,并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他人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川1521刑初474号)。


从现有公开的裁判文书看,用人单位非法雇佣童工的刑事案件数量较少。


3、行政案件统计

 案件类型关键词为行政的案件共计123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案件数最多,占比40.74%。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十的案由及其占比分别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44件,占比40.74%)、行政处罚(14件,占比12.96%)、行政监督(13件,占比12.04%)、其他行政行为(7件,占比6.48%)、行政确认(7件,占比6.48%)、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7件,占比6.48%)、行政复议(7件,占比6.48%)、行政给付(4件,占比3.7%)、行政受理(3件,占比2.78%)、行政命令(2件,占比1.85%)。


(五)

工种统计

修理机器的案件数最多,占比14.7%。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十的童工工种及其占比分别为:修理机器(56件,占比14.7%)、销售(43件,占比11.29%)、服务员(40件,占比10.5%)、安保(40件,占比10.5%)、操作工(33件,占比8.66%)、汽修(29件,占比7.61%)、送货(20件,占比5.25%)、搬运(17件,占比4.46%)、印刷(11件,占比2.89%)、清洁(11件,占比2.89%)。


从裁判文书上看,上述童工从事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一些小规模或中等规模的工厂或车间,以及个体工商户。


劳动争议领域的司法认定研究


从上述可知,雇佣童工多发于劳动争议案件,以175份劳动争议裁判文书为样本,研究雇佣童工行为在劳动争议领域的司法认定现状。


研究劳动争议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105件);2、工资如何支付(59件);3、若童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死亡,赔偿项目与计算方式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27件);4、童工因工受伤或死亡,赔偿主体如何确定,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9件)。可见,劳动争议领域涉及童工问题的司法认定核心,在于判断雇佣童工的行为性质,以及童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划分与承担。


(一)

雇佣童工的行为关系性质认定


1、否定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非法用工关系成通识。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多数原告基于确认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或者工伤赔偿,故判断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本前提。研究此类案件发现,法院裁判思路则是根据适用法律依据的不同来采取否定关系与肯定关系的表述。


在童工请求支付工资类案件中,法院裁判以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为主。而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童工须符合规定。可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如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勤工俭学等无损于身心健康、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童工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在童工因工伤亡赔偿类案件中,法院裁判以认定童工与用人单位构成非法用工关系为主。明确使用非法用工概念的,源于部门规章《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对于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造成童工伤亡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童工与用人单位构成非法用工关系。童工因工伤亡应依据《办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适用赔偿方法。


2、雇佣在校生是否构成使用童工,从而认定属于非法用工,应从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进行判断。


《劳动法》以及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均是对用人单位作出的限制,但并未禁止未成年人通过劳作的形式获得报酬。例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不视为就业。”但对于在校生利用寒暑假打工过程中伤亡,是否构成非法用工关系,应从劳动关系本质特征进行判断。


法院认为,童工与用人单位构成非法用工关系时,同时也应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2020)云06民终1233号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详细说明了上述二者的关系。即:(1)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一种用工关系,而非委托、承揽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即这种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实质内容上虽然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该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有一方或双方不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或劳动者为法律禁止招用的童工。


此外,其他案件也印证了以上观点:


(2019)冀0229民初1514号案件中,法院查明:原告系在校学生,利用暑假业余时间到被告处工作,负责月饼生产,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交纳工伤保险。被告雇佣原告工作时,原告未满十六周岁,属童工,原、被告之间存在非法用工关系。


(2018)鲁0102民初7194号案件中,刘某事发时仅15岁并是在校学生。庭审中刘某无法说清自己的用工时间,也没有到被告应聘的初步证据,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刘某与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足以证明被告非法用工,本院亦不认可原告刘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可见,原告若无法证明与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者在被告单位工作的情形时,则不能认定构成非法用工关系。


(二)

童工“冒名”入职,后因工受伤,是否应承担部分责任,存在司法分歧。


多数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非法雇佣童工是客观事实,童工是否“冒名”与童工在用人单位处受伤无因果关系。而且,雇佣童工,用人单位应尽审查身份信息的义务(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即使童工隐瞒实际年龄,用人单位未核实身份状况,致使童工因工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2017)粤1971民初16737号案件,法院认为“原告以“卿瑞琪”之名入职被告处,这与原告在被告处受到伤害一事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院不采纳被告关于原告应当自行承担损失的主张,但本院亦认为原告以“卿瑞琪”之名入职被告是不诚信的行为。”


(2019)沪0116民初1447号,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未尽到其应尽的审查义务,且其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隐瞒真实年龄的事实,故对被告主张原告存在过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童工伤残的法律适用可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而在工伤事故中并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赔偿前提,退一步讲,原告即便存在故意隐瞒年龄的事实,亦与其伤残事实无关联性,故对被告主张要求原告承担部分一次性赔偿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016)浙0381民初5751号,2015年被告林某某聘用后在工作时受伤,被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相关规定承担使用童工造成其伤残的民事责任。被告对原告的伤残承担严格责任而非过错侵权责任,不因原告谎报年龄或者存在一般过错而减免被告的民事责任。


但也有个别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工作,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例如:(2017)浙0603民初2234号案件,法院认为“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时未满16周岁用工年龄,其身心尚不成熟,不可从事被告单位的劳动,但原告在明知年龄未到的情况下仍借用他人身份证以冒用的身份入职工作,未成年人参加体力劳动更易引发事故,原告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结语


用人单位违法雇佣童工并造成童工伤亡是此类案件多发的情形,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合法权益。研究其现状及司法认定,对加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和具体案件办理有必要性。


编辑 石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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