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认定的实证分析
前言
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同时严厉打击以食用为目的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以食用为目的的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强化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6日发布,并于2022年4月9日实施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野生动物犯罪具体罪名的适用,并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之构成要件要素作了具体释明。
一系列政策、法律的发布实施,既是依法治理环境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践中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现状是什么?可通过实证研究呈现。一方面能够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宣传,另一方面也可以展示当前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取得的成果。基于此,本文通过司法大数据实证研究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的案件基本特征、司法认定等情形。
一
数据来源
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
2、检索关键词:
全文:野生动物
文书性质:判决书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结合上述维度,再进行无关案件筛除,剩余目标案例为7342个 2020-02-24 至 2022-05-31 的刑事案件。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7342个。
二
危害野生动物类犯罪的数据分析
一
案件数量年份趋势
从上图可以发现,总体上,危害野生动物类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20年的5356件案件下降为95件。从数据来看,我国自疫情以来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取得显著成效,法律规范的实践价值凸显。
二
案由案件分布
从上图可以看到,涉嫌非法狩猎罪的案件数最多,共3844件,占比52.36%。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案由及其占比分别为:非法狩猎罪(3844件,占比52.3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49件,占比27.9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905件,占比12.33%)。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狩猎罪的数量之所以最多,是因为疫情期间各省响应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有关,疫情后各省纷纷设置禁猎区,并设置期限不等的禁猎期,对非法狩猎行为展现出严厉打击的态势。
三
被告人年龄分布
从上图可以看出,被告人年龄段在50岁-60岁的案件数最多,占比22.84%。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被告人年龄段及其占比分别为:50岁-60岁(1677件,占比22.84%)、30岁-40岁(1641件,占比22.35%)、40岁-50岁(1561件,占比21.26%)。总体来看,危害野生动物类案件的被告人年龄集中在30岁以上、60岁以下;且被告人六十岁以上的案件数量非常多,但30岁以下年轻人犯罪数量较少。这说明,大部分年轻人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观念有较强的认同感,而在中老年人群体中,狩猎、买卖、运输野生动物的陋习依然存在,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仍需要重视该群体。
四
被告人文化程度统计
从上图可知,被告人文化程度为初中的案件数最多,占比37.22%。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被告人文化程度及其占比分别为:初中(2733件,占比37.22%)、小学(2662件,占比36.26%)、文盲(652件,占比8.88%)。从数据看来,文化程度较低的犯罪嫌疑人较多,这与年龄群体一道显示,法制宣传应不断强化,并设置符合该类人群的宣传模式、治理方案,使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更容易被接受;确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罚当其罪,得到有效治理。
五
被告人身份统计
从上图可以看到,被告人身份为农民的案件数最多,占比43.08%。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被告人身份及其占比分别为:农民(3163件,占比43.08%)、无业(803件,占比10.94%)、个体(504件,占比6.86%)。可见,危害野生动物类案件的被告人多以农民、无业人员为主。这需要提高该类群体的法治意识,仍需要强化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制的宣传力度,说明野生动物的重要价值,提高其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认同感。
六
法院所在地(省份)案件分布情况
从上图可以发现,危害野生动物类案件在云南省的案件数最多,占比9.68%。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省份及其占比分别为:云南省(711件,占比9.68%)、河南省(624件,占比8.5%)、广东省(561件,占比7.64%)。可见,危害野生动物类案件与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储备情况有关,该部分省份可以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优化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但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七
动物类型统计
上图显示,野生动物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案件数最多,占比51.73%。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动物类型及其占比分别为:陆生野生动物(3798件,占比51.73%)、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569件,占比34.99%)、动物制品(1054件,占比14.36%)。可见,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较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更容易被侵害,需要在《解释》的指引下,保持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等陆生野生动物的高压打击态势,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八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物种
从上图可知,被害物种为野猪的案件数最多,占比8.23%。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三有动物种类及其占比分别为:野猪(604件,占比8.23%)、珠颈斑鸠(162件,占比2.21%)、雉鸡(150件,占比2.04%)。此外,蛙类如黑斑蛙、中华蟾蜍数量均为80,同样是易被侵害的野生动物。这为制定具体保护策略提供了指引,可以根据侵害物种的具体种类,设置符合野生动物生存等方面的具体保护细则。
九
对野生动物的动态保护情况
涉案动物为画眉的案由统计
以画眉为例,人类社会在不断开发自然的过程中,动物是否濒危的情况也在改变。2021年,国家将画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在疫情期间,涉及画眉的案件共计339件。其中非法狩猎罪的案件数最多,共233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57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49件。这在司法适用中,需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等认定涉案动物的濒危情况。
十
主观目的统计
从上图可知,为饲养而实施危害野生动物的狩猎、收购、出卖、运输等行为的案件最多,共1419件,占比46.8%;为食用而实施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的案件次之,共1136件,占比37.47%;为因动物侵扰而捕猎,共261件,占比8.61%;用于药用和娱乐表演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72件和44件。
从被告人实施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主观目的可以看出,实施危害野生动物的主观目的多为饲养、食用、药用、娱乐等。依然将野生动物作为工具看待,并未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未来还需要在法制宣传与保护理念等方面提供针对主观性目的的解决策略。
十一
狩猎行为类型统计
从上图可以看到,非法狩猎罪是自《决定》颁布以来,涉及被告人人数最多的案由。
《解释》规定了“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三种情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这表明,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是非法狩猎罪的主要打击对象。从上图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的案件数可知,网捕的案件数最多,占比16.0%。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违禁工具类型及其占比分别为:网捕(1175件,占比16.0%)、地枪(655件,占比8.92%)、猎夹(622件,占比8.47%)。可见,被告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时,虽然使用的方法较为传统,但危害性依然较大;随着科技发展,使用夜间照明、设置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电击方式进行狩猎的案件同样不少。这需要执法部门联动治理,加大查处力度。
十二
非法狩猎罪中狩猎其他陆生动物
非法狩猎罪保护的动物既包括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也包括该类保护动物以外的所有未被国家认定需要进行保护的野生动物。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狩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案件共1012件(占所有案件的13.78%),体现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
十三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在司法实践有11个案件适用该罪名进行起诉,其中7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该罪名。
《解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该罪的“情节严重”。其中,《解释》第11条规定了该罪入罪门槛“以食用为目的”。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一方面,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以食用为目的”,另一方面,案件数量较少也说明疫情期间的查处力度较大,民众对食用野生动物陋习有了积极的认识,这无疑提高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共识。
三
对危害野生动物类犯罪特殊情况的数据分析
一
饲养野生动物
饲养动物类型
从上图可知,购买野生动物用于饲养的案件共计1419件。其中,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饲养的案件共1005件,占比70.82%;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用于饲养的案件共283件,占比19.94%);购买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饲养的案件共136件,占比9.585%。这说明,饲养野生动物作为宠物等陋习依然存在,且具有一定的市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需要多部门联动,共同治理,及时有效地打击饲养野生动物。
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罚
饲养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刑罚
对比饲养野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饲养人工繁育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罚种类,可以看出,两类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比例大致相同,而饲养野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之所以会出现单处罚金的刑罚,是因为被告人为单位犯罪。
饲养野生动物被判缓刑的比例
饲养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被判缓刑的数量
对比饲养野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饲养人工繁育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缓刑情况,可以看出,两类案件被告人被缓刑的比例大致相同。实践中暂未详细区分饲养的对象。
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罚与饲养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有期徒刑对比
对比饲养野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饲养人工繁育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有期徒刑刑期,可以看出,饲养野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高于饲养人工繁育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饲养人工繁育的珍贵、濒危动物的被告人较少被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其中,28件案件被判处了三到五年的有期徒刑;而饲养野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被告人虽然大部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判处三年以上的案件占据了12.43%。
一定程度上而言,司法实践中,对购买人工繁育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饲养的,刑罚较为轻缓。
二
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殊情形
1. 居间介绍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会被认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狩猎、购买、出售、运输、杀害行为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客观行为,但在有效样本中,共有99件案件因居间介绍买卖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被判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例如,在(2021)甘7508刑初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居中介绍他人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麝香260余克,进而认定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为买卖珍贵、珍稀野生动物居间介绍,同样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加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会被认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解释》第5条中规定,“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共155件案件涉及加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该类案件分为两类,第一种为加工野生动物制品,例如,在(2020)粤2072刑初239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帮助他人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龟死体制作成标本或制品,从中收取加工费用,认定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二种为加工野生动物肉用于食用,例如,在(2020)琼01刑初4号判决书中,被告人莫某某在文昌市蓬莱镇以40元每斤的价格收购的四条舟山眼镜蛇和三条水律蛇,并加工给郑某等人食用,被认定为具有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
但需要注意,只有在加工行为具有营利目的的时候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例如,在(2020)闽0881刑初197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一只穿山甲冻体等野生动物制品,并在叶某与李某合股经营的漳平湘满楼饭店加工,用于李某某宴请他人食用,该案件法院仅认定被告人具有购买行为,而未构成出售行为。
四
结语
自疫情以来,我国迅速发布《决定》,修订刑法并制定《解释》,使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犯罪有法可依。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了公共卫生安全,也有效地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
后疫情时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仍是重要的话题,但通过实证分析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实践情况,这一理念的有效落实,仍需要多部门联动,从提高法制宣传、强化执法力度等多维度有针对性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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