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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3781份判决书实证研究违约金调整规则

小包公 小包公 2023-10-09

前言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依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金额,若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衡量实际损失后并不符合公平等原则,法院会对违约金金额本身进行调整。而这一调整规则具体表现为什么?本期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结合3781个样本案例,对违约金调整规则进行实证分析。


样本来源和样本对象设定


1、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来源裁判文书。


2、本报告在150075734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性质:判决书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该条具体规定为: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20-02-02 至 2021-10-14 的案件为3781个。


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案件概况


(一)案由数量分布

信用卡纠纷的案件数最多,占比34.49%。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案由及其占比分别为:信用卡纠纷(1304件,占比34.49%)、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303件,占比8.01%)、买卖合同纠纷(264件,占比6.98%)。


(二)原、被告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整体情况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均可请求予以适当调整。在3781个案例样本中,原、被告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具体表现为:被告抗辩约定违约金过高(1425件,占比85.33%)、原告在起诉时主动调低违约金(199件,占比11.92%)、原告认为违约金过低(46件,占比2.75)。可见,司法实践中请求调高的情形较少,争议最大的是是否应该调低、如何调低违约金。


(三)法院对当事人调整违约金请求支持程度统计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且没有对数额调整的案件共有1505件,占比39.8%;然而,法院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数额进行司法调整的案件有2276件,占比达60.2%。可见,法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时,也兼顾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裁判。


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的情形

在样本中,法院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理由主要有:原告未提供或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损失(70件,占比38.04%),原告主张的利息利率超过了LPR的四倍(81件,占比44.02%),约定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33件,占比17.42%)。可见,损失的范围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法院判断是否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的关键所在。


首先,非违约方的损失是法院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违约金的基础。而关于损失的赔偿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同时包括了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而在所研究的案例样本中,实际损失通常表现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90件);预期利益损失主要适用于提前解除合同和预期违约的情况,表现为利润损失(7件)和另行寻租空置期间租金利益损失(5件)(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1)苏0508民初507号)。


其次,在判断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是否过高时,法院通常采取的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上限。该标准的适用常见于下图所统计的案由,以信用卡纠纷(55件,占比71.43%)和民间借贷纠纷(7件,,占比9.09%)为典型。例如,在信用卡纠纷中,原告信用卡中心通常要求被告一次性同时偿还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和违约金,而法院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则会以上述费用总和是否超过LPR的四倍为衡量标准,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图为利息超过LPR四倍的案件适用案由统计


再者,关于损失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以下相关规定:《九民会议纪要》第五十条规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以及《民法典会议纪要》第十一条均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在研究的案例样本中,在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时,法院认为原告应承担违约金合理的举证责任(共有70件案件),若原告未能证明实际损失发生,则要承担违约金过高被司法调低的风险。


违约金调整规则要点分析


(一)律师费损失是否纳入损失赔偿范围案件的统计

在3781个案例样本中,原告主张赔偿律师费损失的案件共计305件。法院支持律师费损失的案件有221件,占比72.46%;不支持律师费损失的案件共有84件,占比27.54%。法院在判断律师费是否属于损失赔偿范围时,裁判规则表现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原则上不支持。但也仍需注意:律师费需已实际发生且符合律师收费的相关标准。对于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用,法院不予支持。例如(2019)冀1003民初468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对于原告已实际支付的前期律师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剩余律师费,因双方附有执行完毕并结合最终结案情况结算的条件,该条件尚未成就,故对该部分律师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违约时长作为违约金调整考量因素的占比

 法院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除了判断损失范围时,根据有关规定,还应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约定违约金的目的等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司法实践中,当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日或按月计算时,共有59件案件,法院还会考量违约方的违约时长,来判断违约金总额是否过高。


(三)格式条款中违约金效力的认定

图为格式条款中涉违约金的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如上图所示,样本中共有26个案件其格式条款中涉及违约金的约定,其中案由数量占比最大的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含商品房买卖和商品房预售)共有20件。


在以上26个案件中进行筛选,共筛选出6个案件法院认定涉及违约金的格式条款无效。详情见下表(同一被告以及案情相同的案件合并展示案情):

6个案件均涉房屋预售或买卖。在房屋预售的案件中,争议点聚焦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上限约定。法院在案件中均支持买受方(原告)的违约金诉请,并认定对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上限约定条款无效。在序号1房屋买卖的案件中,法院考虑违约时间过长,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过高,遂在诉请基础上酌情调低。


序号7-11的案件为格式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有效,不支持原告超出最高限额部分的违约金的诉请。对于这部分认定的理由,法院未作过多陈述。仅针对原告主张的“按照该条‘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而对于该条‘卖受人支付给买受人的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约定却主张系格式条款,被告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原告注意,该约定无效”意见作出回应“原告的该项诉讼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逾期办证违约金设定最高限额的格式条款在实践中通常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结语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违约金的调整既要考虑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又要考虑违约方的利益。合同主体置于司法天秤两端时,维持天秤的平衡有助于维持交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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