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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盘腿坐”、跟律师“吵架”而且“不能输”,颠覆了很多人的认知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烟语法明 Author 烟语法


 第一法商观察

9.29 2020



导读

近日,一检察官在自己微信公众号发表的《辩护人,你够了!》文章火了。尽管作者已经删除了文章,并申请注销了该公众号,但包括留言区跟律师互怼的完整文章截图,已经并且正在各个社交网路上流传着。


文章以第一视角感述的方式,讲了自己刚刚作为公诉人参加完一起刑事案件法院庭审的所感所想,表达了对被告人辩护律师不同意自己公诉意见的不满,多次用“表演”来形容辩护律师的作为,用“害惨”、“把你的当事人带沟里”等来评价律师行为的影响,提出了“耍我们,不能忍。反正庭上我盯牢,你反复无常这个问题,量刑我也是要盯牢的!”的办案思想,而在文章的开头,作者将这场庭审控辩定义为,自己是跟“和十几个人吵架(辩护律师有十一名)”、“国家不允许妈妈输”。
文章引来不少律师的撰文批驳,甚至有人直接翻出了作者的身份及以往的任职经历,指名道姓的质问。(据说,这场庭审历时五个多小时的视频录像,网上可以搜索查看,烟语君没有查看)不得不承认,文章反映的,是作者作为公诉人的真实感受和办案的指导思想,文章的一些观点,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从文章两千多的浏览量却收获了38个“赞”,就可以看出。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原则,烟语君仅对文章提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双腿盘坐在法庭上不是“奔放”,而是藐视法庭的违法行为。

文章提到,六个小时的庭审,让作者身心疲惫,最后自己索性“双腿盘上来坐了”,尽管身边同事进行了提醒,可她认为“不怕”,自己对“这些细节不在意”,“奔放也是我庭上的风格之一”。这种“奔放”不是个性,而是违反法庭纪律的违法行为,是应该受到处罚的。

2019年12月,南通市中级法院发布《情况通报》,认为该院2019年11月5日开庭审理的原告纪爱美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纪爱美坚持戴帽子出庭,违反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实质是以这种方式挑衅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法院依法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
在法庭上端坐五六个小时,法官不累,还是辩护律师不累,可别人为什么不盘坐在审判庭上休息一会呢? 因为《法庭规则》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检察官出席法庭审理活动,应当尊重庭审法官,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律师、法官及其他人员都端坐着参加庭审,公诉人却盘坐着,这是何等的场景?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应该按撤诉处理?《法庭规则》规定,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律师提出不同的辩护意见,不是违反认罪认罚的“反复无常”。

文章中提到,五名被告人签了认罪认罚告知书和具结书后,辩护律师“今天全翻了”,这是“耍我们”,继而指出这是律师“浪费司法资源”、“把当事人带沟里”,自己要““不能忍。反正庭上我盯牢,你反复无常这个问题,量刑我也是要盯牢的!”。问题是,即使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也是有独立的辩护权的。认罪认罚中即使律师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法庭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这不是烟语君的个人理解,而是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威解读。
今年的4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在《法制日报》发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指出:在少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但辩护律师并不认可,此时辩护律师在场,更多的是见证作用,当然也包括释明具结书内容并监督签署过程。如果律师认为法律适用和重大证据上存在问题,则可以依法提出法律上的辩护意见。若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即使律师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正确的,仍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按照审查起诉阶段即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从宽处罚。
按照以上的理解,何来文章中提到的,辩护律师不同意认罪认罚的法律意见,就是“你当时认了,现在为什么又翻了?你被律师带歪了,你耍我们玩吗?你在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能忍!”?这种法律理解是错误的!

三、公诉人不能输,是因为国家不允许?

文章提到,作者告诉自己的孩子,尽管自己开庭是“和十几个人吵架,身心惧疲”,但“国家不允许妈妈输!”有律师怼这段话时写到,按此逻辑,如果国家不允许公诉人输,那么,聂树斌、赵作海、呼格、念斌、任艳红、张玉环......他们这些冤案的受害者,应该怎么办?公诉意见不容质疑、不容推翻,那还要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控辩审三方缺一不可干什么?没有了法院的独立审判以及律师的有效辩护,只有检察院一方在玩,这还是刑事诉讼吗?
公诉人,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公正全面审理案件,让被告人罪得其罚,也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可见,公诉人仅是代表本院提出公诉意见,什么时候成了不容置疑的“国家指令”?
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得被宣告有罪。《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五种情形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有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之分,何来“公诉人不能输”一说?
不过,《辩护人,你够了!》中,也说了一点司法现实中的实情,那就是在司法考核制度下,公诉人怕输。上级检察机关要考核公诉人承办案件的认罪认罚率、精准量刑建议的法院采纳率,到了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也就出现了公诉人反感被告人当庭翻供、辩护律师提出不同意见,加大自己的公诉意见不被采纳的风险,而采取加重刑期,甚至“你反复无常这个问题,量刑我也是要盯牢的!”的办案思想。这个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有网友查出,撰写文章的检察官,此前还是律师出身,后来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了司法队伍。文章的字里行间及留言区里跟律师的互动,并没有看出作者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理解和尊敬。抛开宏观上的法律共同体不讲,同为法律业者,起码应该追求共同的法律知识和精神的共同理念吧?动辄挥舞量刑建议的职权和轻慢诛心的文风,以“正义的情绪”名义,看似贬斥了对方,实则显薄了自己。
最后,很希望,作为一名中国的法律人,能够抛却成见,少些司法功利,能够在法律和规则让别人遵守的同时自己首先遵守的框架内,为和谐理性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出自己的一份积极力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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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烟雨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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