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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于经济补偿,这些问题你懂吗?

老牛工作室 老牛工作室 2022-12-06

      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一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焦点问题。

2008年1月1日前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是不一样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已于2017年11月24日经人社部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宣布废止。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文中,笔者汇总了2008年前后经济补偿不同的计算年限和标准,以及关于经济补偿的一些常见问题,快来看看吧——

经济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没有明确经济补偿的标准。


1994年12月3日,原劳动部印发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金有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只有在劳动者月工资标准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才有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2008年1月1日之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01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1995年2月15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号)进一步明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该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月工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相比之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月平均工资的规定更加明确,而且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正常生产情况下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的规定更具人性化、更有操作性。


01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经济补偿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01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有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月工资标准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才有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02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被解除,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百分之五十百分之百的医疗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医疗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已经废止,但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02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1995年2月15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号)进一步明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该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04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了2008年1月1日该法实施以前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补偿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工资标准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02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995年2月15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号)进一步明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该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达不成协议解除,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02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995年2月15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号)进一步明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该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性裁员解除,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发给相当于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之一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且在裁员程序上,也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02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995年2月15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号)进一步明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该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确定?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均明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还明确,由于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分立、组织委派、劳动合同主体改变等原因,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0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

     二、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


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来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四、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做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出规定。

案 例



最后,请点击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481号文件废止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和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老牛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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