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休假】2020版:28类假期的规定和待遇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共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第146号令实施,国务院第174号令修改)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因此,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后,首先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
02、法定休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即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法定休假日是带薪假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因此,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应以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法定休假日适逢休息日,则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03、事假
劳动法对事假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事假的天数应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确定不同的天数,一般来说,事假属于无薪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对事假工资支付有专门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其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04、病假(疾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方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通过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婚假一般需要在领取了结婚证之后才可以休,从给单位请假后开始算。需要注意的是,婚假只能连续的休,不能拆分开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84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员工再婚,也可享受带薪婚假,其与初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并无不同。
各地婚假规定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婚假10天
天津:婚假3天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
福建:婚假15天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广东:婚假3天
广西:婚假3天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婚假3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西:婚假3天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婚假3天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山东:婚假3天
山西:婚假30天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婚假3天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浙江:婚假3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06、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所享受生育津贴,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产假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支付生育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本人月补贴或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补足差额部分。 生育津贴计发天数:(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生育津贴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2)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 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划转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至参保女职工。特殊情形下的产假: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产假,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国家对“三期”女职工实施特别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各地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天数规定地区 | 产假、陪产假(护理假)规定 |
国家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
北京 | 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上海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一条 |
广东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
浙江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
江苏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
天津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
湖北 |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
四川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条 |
山东 |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
福建 |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第四十一条 |
山西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
宁夏 |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
广西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
江西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条 |
重庆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六条 |
海南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内蒙古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
安徽 |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
云南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
湖南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条 |
甘肃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十九条 |
吉林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
河北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条 |
辽宁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条 |
贵州 | 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五条 |
陕西 |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八条 |
河南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
黑龙江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
青海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 |
07、产前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四)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注意,怀孕女职工需要休息的,需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才准予休息。
08、护理假(男方享受)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因此,山西省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第十七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山西、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规定: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12、保胎假
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对保胎假作出明确规定。“保胎”一词见于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该复函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该复函指出: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目前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可参照该复函执行,即如果怀孕女职工提交医院开具的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应予批准,并可按病假处理。13、计划生育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休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14、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15、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带薪年休假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第十条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条七条均明确,未休年休假300%的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二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6、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7、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8、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19、寒、暑假
作为最受教师和学生欢迎的寒暑假,已经陪伴我们很多年了,我们享受着寒暑假带来的惬意,时刻期盼着它的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对于女教师,产假与寒暑假交叉重叠的,教育部给予了明确回复,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文件规定: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各地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
20、春、秋假
2013年,国务院《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0号)提出,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安排中小学放春假或秋假。 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要求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为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创造条件。2019年12月12日,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9〕1822号)重申,在保证完成正常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各地可以结合气候环境等情况统筹寒暑假时间,制定出台中小学放春假或秋假的办法,引导职工家庭在适宜出行季节带薪休假。
浙江省杭州市自2014年起,已在全国率先进行中小学春、秋假试点。由于学校假期调整涉及社会、家庭等方方面面,从探索情况看,大部分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均持积极而谨慎的态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春秋假,还需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研究,深入评估。
21、社会活动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22、部分公民休假日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了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时,劳动者应当服从,单位也无需支付加班费的。
23、少数民族节日假
我国各民族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各不相同,形成了众多的民族节日,我国政府尊重并照顾少数民族的节日习惯,少数民族群众可自由按照本民族传统欢度节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1993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确定了法定民族节日以及放假办法,比如藏族的“藏历新年、雪顿节”、壮族的“三月三”、傣族、德昂族的泼水节、景颇族的目瑙纵歌节、彝族的火把节、苗族的花山节、阿昌族的阿露窝罗节、傈僳族的阔时节等少数民族自己的节日,当地政府都会在举行活动的期间,给本民族及其聚居区干部职工群众放假几天。24、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国函〔2018〕80号)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这是第一个在国家层面专门为农民设立的节日。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第三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是2020年09月22日(庚子鼠年八月初六)。农业农村部确定2020年中国农民丰收节的主题为“庆丰收、迎小康”,农业农村部强调,要进一步推动丰收节下基层,成风化俗。同时要求每个县都要选择一个村举办庆祝活动。25、纪念日临时性休假
纪念日按照国家规定是不放假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五条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但也有特殊情况,在特定纪念日,国家决定临时调休放假。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纪念活动,方便公众安排假日期间生产生活,国务院于2015年5月13日发布《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国发明电〔2015〕1号),安排2015年9月3日全国调休放假1天。
9月3日放假是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但却属于临时性的,未列入国家法定休假日,所以应当做休息日对待。人社部在8月18日发布通知: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9月3日是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但不是每年都能放假的,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所以国家才临时安排放假。下一次想要在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放假,或许要等到2025年80周年纪念日。26、公司经营性放假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产假,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对职工可实行有限期的放假,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规定:按照《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发给职工的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7、甲类传染病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非典型肺炎(SARS)2002年底在中国广东发生,并迅速扩散至东南亚乃至全球,在2003年上半年,非典肺炎疫情肆虐,全球一片白色恐怖,亚洲尤其严重,以中国、新加坡、越南为甚。中国媒体普遍简称之为“非典”。 2003年5月10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发明电[2003]1号),第四条规定: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做好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非典”病人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的规定执行。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是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出勤照发。 2019年岁末,武汉爆发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突如其来、来势汹汹、扩散迅速,全国各地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1日凌晨,国家卫健委以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印发《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安排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三天,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各地陆续出台延迟企业复工的决定,最晚的开工时间延迟到了3月中旬。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8、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中国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的当下,独生子女面临的父母照料、养老压力愈发明显,为应对这一问题,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地政府近年来密集制定政策,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规定。
2018年9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92号),意见规定:(十九)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对于父母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子女照料陪护,并给予每年不超过15天的照料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在其他一些省、市、区,也作出了类似的政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至少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等16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各地的护理假时长有所区别,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此外,在湖北、黑龙江、四川、宁夏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享受这一待遇。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份的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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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牛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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