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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牛问答】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吗?
问: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吗?
答:
实践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们先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年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只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就不存在最高“3倍”和最长“12年”的封顶限制,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于第1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和第3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而对其他3种情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的计算年限上不封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还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可兼得,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者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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