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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牛问答】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吗?

老牛工作室 老牛工作室 2022-12-06

问: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吗?


答:


实践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们先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年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可以看出,法律仅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即只有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只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就不存在最高“3倍”和最长“12年”的封顶限制,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施行以后,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2008年1月1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或终止的,则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即已于2017年11月24日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该规定对5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除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 医疗期满,无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 不胜任工作,无过失性解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对于第1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3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而对其他3种情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的计算年限上不封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还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可兼得,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者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老牛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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