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政策参考】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两个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晋人社厅发〔2015〕 51 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5日
附件:
山西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年/元
年度 | 金额 |
1992 年 | 2530 |
1993 年 | 3025 |
1994 年 | 3997 |
1995年 | 4721 |
1996年 | 5183 |
1997 年 | 5320 |
1998 年 | 5641 |
1999 年 | 6065 |
2000 年 | 6918 |
2001 年 | 8122 |
2002 年 | 9357 |
2003 年 | 10730 |
2004 年 | 12943 |
2005 年 | 15645 |
2006 年 | 18300 |
2007 年 | 21525 |
2008 年 | 25828 |
2009 年 | 28469 |
2010 年 | 33544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晋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5〕51号)下发后,有单位和职工以及经办机构就一些具体问题来文来电咨询,为进一步做好补缴工作,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现就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51号文件第一条“中断缴费”,既包括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也包括参保前应缴未缴。劳动年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参未参、应缴未缴企业职工,也可以按照51号文件补缴办法,办理参保补缴手续。二、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86年10月至1991年12月期间费用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附)的6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并加收滞纳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省劳动合同制试行期间招用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之日至1986年9月,按视同缴费年限处理,不再补缴。三、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他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四、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从1998年7月起按补缴办法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五、曾经为企业职工,现在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如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补齐欠费。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个人申请要求按补缴办法补缴的,可以受理补缴。六、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单位已经按实际工资收入进行过扣缴,但没有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造成中断缴费的,如扣缴原始材料完备可查,也可以按原实际工资收入补缴。七、职工工作流动,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工作,在原单位造成的中断缴费,原则上按“谁欠费,谁补缴”处理。经协商同意的,也可以由现工作单位办理补缴。八、按规定办理了补缴的人员,遇有跨省转移的,其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11%后,办理转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畅通参保补缴渠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妥善处理和解决问题,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应保尽保。附件:山西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附件:
山西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年/元
年 度 | 金 额 |
1985年 | 1122 |
1986年 | 1299 |
1987年 | 1427 |
1988年 | 1661 |
1989年 | 1902 |
1990年 | 2111 |
1991年 | 2267 |
1992年 | 2530 |
(来源:省人社厅官网)
【老牛问答】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各是多少?
【工伤保险】收藏!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
谢谢阅读!觉得不错,请您转载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