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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团机动车道被撞,悲剧要怎样避免?

2017-07-13 真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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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团又一次成了社会焦点。


7月8日上午5时20左右,山东临沂一支晨练的暴走团队走在机动车快车道上,被一辆疏于观察的出租车撞了上去,事故直接造成1死2伤,驾驶员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已被刑事拘留。



多数人关心的是,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真强·普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行人与车辆相撞的责任划分,第76条第1款第2项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轿车司机从暴走团后方冲入,显然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而司机本身也承认自己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而且,司机董某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此看来,司机董某对本次事件至少负主要责任。而且,除了刑事处罚,董某还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要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为基础。


此外,暴走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占据机动车主路内侧车道行驶,也应对本次事件负一定责任。尤其是暴走团的组织者.


真强·普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暴走活动的组织者在线路选择、安全提示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无论这件事由谁来买单,鲜活的生命都无法挽回。锻炼身体本是一件好事,但却不该发生在机动车道上。一些暴走团这种无视交通秩序的锻炼,事实上是一种将自己置身险恶的行为,若锻炼身体本是为了健康安全,但脱离了安全,锻炼行为又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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