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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聪 | 也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标题 | 也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兼与张伟君教授商榷
作者 | 熊文聪,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 ”反法”第六条保护什么样的法益?
二、 “标识”可否作为保护对象的统称?
三、“反法”第六条是否仅限于规制混淆
四、《征求意见稿》的问题出在哪里?
五、结语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张伟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仿冒的对象不应局限于“标识”》载于
https://mp.weixin.qq.com/s/jf3rXRRuoPrMHqd63xHXtA,2021年8月25日最后访问。
[2]引注同上。
[3]参见熊文聪:《图片库对外展示、提供人像照片是否一律侵权?》载于
https://mp.weixin.qq.com/s/WS6GMTP8I9MtilXsIQoMYw,2021年8月25日最后访问。
[4]参见张伟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保护不应仅限于制止混淆》载于
https://mp.weixin.qq.com/s/3A7Kfyv6993Q4pjGdgp2qA,2021年8月25日最后访问。
[5]参见熊文聪:《论商标法中的“第二含义”》,载于《知识产权》2019年第4期。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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