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辉 | 主题名称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到底有没有关系?——与魏征老师商榷
前言/PREFACE 2023年8月1日,“知产前沿”微信号发表了署名魏征的文章《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关系吗?——以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厦欣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为研究对象》(可点击查阅魏老师文章)(以下简称魏文)。魏文逻辑严谨,推演周密,案例详实,一看就是大家之作。但是,笔者对该文核心观点无法苟同,本着争鸣的精神,不揣浅陋,特撰此文,与魏征老师商榷。
一、魏文的基本观点:主题名称与专利保护范围没有关系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主题名称。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示例
“一种触摸屏,包括红外发射管、红外接收管、触摸检测区、第一级处理电路及第二级处理电路,至少有两个红外接收管同时接收来自同一红外发射管发射的红外光,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级处理电路与所述至少两个红外接收管数量相同且一一对应,所述至少两个红外接收管将所获取的接收信号经所述第一级处理电路同时过滤干扰光信号后,由多路转一路的多选开关输出至所述第二级处理电路进行处理。”
上述权利要求中的触摸屏是主题名称,主题名称之后的内容是技术特征。
魏文的核心观点是,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具体技术方案的构成,其紧跟在主题名称之后,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的内容的关系,是“表”与“里”的关系;主题名称是对权利要求的内容的高度凝练与映射,主题名称的作用仅仅体现在对权利要求内容的约束,在主题名称的约束下,权利要求的内容必须忠诚于主题名称给出的具体类型,须给出实现主题名称具体指向的相应功能的具体结构组成或方法步骤。因此,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的内容的关系限定仅体现在表里关系上,否则会导致“文不对题”。故其影响体现在定性方面,是间接的。
至于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法明确规定是由权利要求的内容来决定的,即由权利要求的内容中技术特征的多寡来决定保护范围的大小,因此,主题名称与专利保护范围没有关系。
我们必须承认,魏文的观点完全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因为,该项规定明确说了“特征部分”的特征和“前序部分”中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要求保护的范围,明确排除了“主题名称”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因此,从该项规定来分析,魏文提出的“主题名称与专利保护范围没有关系”的观点是成立的。
二、法规范分析:主题名称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系
法律人作业,首要的是进行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分析。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什么是权利要求的内容?我们看下面的示例。
示例
“一种触摸屏,包括红外发射管、红外接收管、触摸检测区、第一级处理电路及第二级处理电路,至少有两个红外接收管同时接收来自同一红外发射管发射的红外光,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级处理电路与所述至少两个红外接收管数量相同且一一对应,所述至少两个红外接收管将所获取的接收信号经所述第一级处理电路同时过滤干扰光信号后,由多路转一路的多选开关输出至所述第二级处理电路进行处理。”
上述示例引号内的内容都是权利要求的内容,即写入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都属于权利要求的内容,具体包括:
前序部分:“一种触摸屏,包括红外发射管、红外接收管、触摸检测区、第一级处理电路及第二级处理电路,至少有两个红外接收管同时接收来自同一红外发射管发射的红外光”
特征部分:“所述第一级处理电路与所述至少两个红外接收管数量相同且一一对应,所述至少两个红外接收管将所获取的接收信号经所述第一级处理电路同时过滤干扰光信号后,由多路转一路的多选开关输出至所述第二级处理电路进行处理。”
主题名称“触摸屏”属于“前序部分”中的内容。
鉴于权利要求的内容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从语义上进行分析,即指以“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构成的总和为准,而主题名称又属于“前序部分”的内容,故主题名称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有关系的。
我们再来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据此,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有限定作用。前序部分包括主题名称,可见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关系。
有人可能会说,主题名称和主题名称之后的技术特征是“表”与“里”的关系,实际上是一回事,用技术特征足以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再用主题名称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当于重复限定,没有意义。这种观点不能成立,下面第三节中所举的案例足以反驳。
上文表明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均认为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主题名称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关系。但是,如前文所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却明确排除了“主题名称”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显矛盾,但均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理解和适用呢?本文认为:
第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准,而不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为准。这是因为,根据立法旨意,《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位于“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中,是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位于“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中,是关于如何撰写权利要求的规定。
第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说明性的规定,仅具有说明或提示性的意义,目的是说明为什么要写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因此,不能用该项规定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第三,《专利法》是上位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下位法,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上位法为准,即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适用《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而不应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与《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应当予以修改,与《专利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
三、案例观察:主题名称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系
案例1:
案例2:
四、小结
作者简介
刘庆辉,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庆辉博士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十年,审理了2000余件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他精通司法运作程序,熟悉法官审判思维,善于运用有效的诉讼策略和技巧帮助客户取得有利结果。
刘庆辉博士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市法院处理过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和商事纠纷案件,其中5个案件分别入选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2020)、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8,202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和《商法》 “杰出交易和案例”(20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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