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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征 |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发明点”与等同判定——兼评广东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目次
· 引言一、案件事实(一)关于涉案专利(二)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二、法院判旨三、案件评析(一)关于一审判决(二)关于二审判决(三)讨论及思考四、建议暨结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的内容”界定的。权利要求的本质属性是一种“披上法律外衣”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程序就是“披上法律外衣”的过程。在申请专利阶段,发明人应指明其发明创造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或发明点,但发明点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较而言,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发明点具有相对性。而在发明侵权纠纷时,法院依据权利要求界定的保护范围,按照全面覆盖原则审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覆盖”了原告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凡是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理解为专利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必须加以考虑。”[1]因此,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无需再使用必要技术特征或发明点的概念。 在广东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中(以下称“本案”),一审法院分析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属于发明点特征),认定被控侵权的模具没有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在指出一审发明点认定有误的基础上,得出等同侵权成立的结论。其中,关于发明点特征与适用等同原则的关系,是该案的最大看点,具有研究价值。
(一)关于涉案专利
(二)关于被控侵权产品
(一)关于一审判决
(二)关于二审判决
(三)讨论及思考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6】参见最高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该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王永昌、审判员李剑、代理审判员吴蓉。【7】“整体等同”理论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种理论。也就是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或某些特征时,如果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分别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并进行分析对比,认为两者总的功能、效果或实现方式都基本相同,则仍然可以得出等同侵权的结论。----以上内容出自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一书,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433页。
【8】所谓技术手段,可以是若干技术特征的协同集合。【9】例如在“电动绿篱机案”和“仪表壳体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要旨都涉及可预见性规则。
【10】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 0021号民事判决、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790号民事裁定书。该案为最高法公报案例,发表在2014年第7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11】二审法院是以磁通管作为计算实际损失的依据的。二审判决书写道:“考虑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置目标、铆盖模具是制造磁控管产品所需的必要生产工具,将磁控管这一体现市场利益的最直接环节中的产品作为计算格兰仕公司实际损失的依据是合理的。”【12】本文认为,“发明构思”与“发明实质”两术语的内涵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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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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