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冯超 廖正源 森康晃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目次
一、形象和模型抄袭的风险二、玩法机制抄袭的风险三、不正当竞争四、总结2024年1月19日,Pocket Pair旗下的一款颇具创新意味的“究极缝合怪”游戏《幻兽帕鲁》(Palworld)正式在Steam等平台登陆。这款游戏以开放世界生存冒险为主题,将引领玩家踏足充满奇异生物的“Palworld”奇幻世界。在游戏过程中,玩家不仅可以捕捉并驯服被称为“Pals”的生物,还将借助它们进行战斗、打造基地以及探索未知领域。《幻兽帕鲁》自公布以来,一直备受广大玩家热议。这主要是因为该款游戏巧妙地将市面上众多热门游戏的特点和机制融为一体:既有《宝可梦》的宠物培养与育成,也有《方舟:进化》的生存挑战和策略,同时还融入了常见射击游戏的射击元素等。这一创新举措使得《幻兽帕鲁》在上线之际,便引发了玩家们的广泛关注与期待。经过玩家在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的广泛讨论和宣传,《幻兽帕鲁》这款备受瞩目的游戏上线后,因其丰富的游戏元素和极高的可玩性,迅速获得了广大玩家的认可。该游戏的销量在短短一周内便达到了700万份,销售额高达1.89亿美元,创下了新的销售记录。据游戏数据库SteamDB网站数据显示,该游戏在1月24日的24小时峰值在线人数突破了200万人,这一数字不仅在当时位居所有游戏之首,更是成为了Steam平台历史上的第二高峰,仅次于数年前的现象级游戏《绝地求生》。关于《幻兽帕鲁》的讨论,目前主要集中在该游戏是否侵犯了其他游戏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对于被公认为“东半球最强法务部”的任天堂公司所拥有的《宝可梦》系列游戏的侵权问题。目前的讨论焦点也在于,《幻兽帕鲁》中的帕鲁形象与《宝可梦》中的宝可梦是否存在相似性,是否构成了对《宝可梦》的知识产权侵犯。同时,《幻兽帕鲁》所采用的宠物养成机制以及生存挑战模式是否侵犯了相关游戏的权益,也是当前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针对上述问题,需要进行调查和评估。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日本著作权法和日本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幻兽帕鲁》所面临的著作权竞争和不正当竞争风险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有益的参考。法律依据:日本《著作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美术作品”,包括美术工艺品。第十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大致可举例如下:(四) 绘画、版画、雕刻和其他美术作品。第二十一条 作者专有复制其作品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作者专有翻译、编曲、改变、编剧、制作成电影等改编其作品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二条 作者、著作权者、出版权者、表演者或著作邻接权者,可以请求侵害作者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表演者人格权或著作邻接权者或可能进行侵害者停止或预防该侵害。第一百一十四条 著作权者等,对故意或因过失侵害自己的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邻接权者要求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失的,如其将通过侵害的行为制作的物品进行转让,或进行组成其侵害行为的公众传播(对于自动公众传播,包括传播可能化。)的,可以将按照其转让的物品的数量,或该公众传播被公众接收而制作的作品或表演等的复制物(本项下称“接收复制物”。)的数量(本项下称“转让等数量”。),乘以著作权者等如无该侵害行为则可进行销售的物品(包括接收复制物。)的单位数量的利益的金额,在不超过著作权者等实施该物品涉及的销售等其他行为的能力相应的数额内,作为著作权者等受到的损害的数额。但是,如著作权者等因故无法将相当于转让等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进行销售的,应从该数额中减去该情形相当的数量对应的数额。本章节重点探讨的是《幻兽帕鲁》中帕鲁形象与游戏模型对《宝可梦》中宝可梦形象与游戏模型的著作权侵权风险。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宝可梦》中的宝可梦形象与游戏模型应当被视为美术作品。这些宝可梦形象在展现创作者的艺术选择与思想的同时,还应具备独创性,从而构成受法律保护的美术作品。然而,关于《幻兽帕鲁》是否抄袭《宝可梦》的争论,已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广泛热议。相关人士也找出疑似抄袭《宝可梦》宝可梦形象的帕鲁形象,本章节将节选部分相似的形象进行深入评述,以供业界参考。日本法院在判定游戏中形象等作品是否构成复制和改编等著作权侵权,主要依据游戏的类型、作品本身的性质以及玩家的知识与习惯,判定该形象表达的基本特征/本质特征。在平成26年(ネ)第10004号案中,法院认定为了展现选手激烈的竞技场面,选手的姿态和构图成为关键要素。同时,为凸显战斗力和独特性,背景描绘方式与配色在玩家心中占据重要地位。具体而言,在选手的姿态与构图方面,选手在比赛中的姿势和卡牌布局至关重要。背景则需展现选手动作,强调表情,以及选手重影效果的有无及位置。为了强调选手的强度和战斗力,配色成为关键因素。这些元素的综合呈现,构成了选手卡牌表达的本质特征。[2]另一方面,鉴于玩家具备一定的职业棒球知识,若可通过照片识别运动员,玩家通常可知其所属队伍、姓名及号码等详细信息。因此,玩家卡牌上信息的展示方式并非关键,也不应视为表达的基本特征。”[3]根据《幻兽帕鲁》和《宝可梦》对比,可以发现帕鲁形象的基本特征/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其外观、身体构造、结构、颜色以及具体部位形态等方面。在帕鲁的形象设计与《宝可梦》中宝可梦的形象设计的比对中,可以看到两者在整体印象上具有较高的相似性,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这种差异并未达到实质性的程度,不足以形成明显的整体视觉差异。因此,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经许可改编《宝可梦》中宝可梦的形象设计,侵犯了《宝可梦》作品的改编权。当然,某些元素的近似可能属于公有领域或限制性创作范畴,例如尾巴的设计取自现实世界动物的尾巴等。然而,目前看来这些公有领域或限制性创作范畴内的元素尚不足以合理解释两者整体视觉上的实质性近似。综上所述,《幻兽帕鲁》存在侵犯《宝可梦》作品改编权的可能性。[4]而关于游戏模型的抄袭或侵权,也有玩家通过专业软件比对二者的游戏模型,并声称《幻兽帕鲁》的游戏模型直接盗用了《宝可梦》的游戏模型,例如两只生物的模型能够完全重合等。但是该对比也被另一名玩家指出并不是正常的模型比对,系使用经过非均匀缩放的模型进行的比对,不足以证明《幻兽帕鲁》直接盗用了《宝可梦》的游戏模型。在难以证明二者模型相同的情况下,证明游戏模型抄袭或侵权,可能需要更多在“根据性”进行证明,即证明《幻兽帕鲁》获得《宝可梦》的模型并进行改编。而目前可以公开的数据和信息较少,较难认定《幻兽帕鲁》对《宝可梦》的模型进行了抄袭和侵权。法律依据:日本《著作权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影作品”,包括使用可以产生类似电影效果的视觉或视听觉效果的方法展现,且固定于物品上的作品。在上一章节中,探讨了《幻兽帕鲁》中帕鲁的设计和模型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即对游戏构成要素进行了详细评估。本章节将聚焦于《幻兽帕鲁》游戏整体,或其内在的游戏机制,探讨其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现代电子游戏由外在表现部分(如游戏画面、音乐、图片等)和内在游戏机制(如游戏规则、玩法、系统等)构成。在判断游戏整体保护时,日本法院通常首先确定游戏是否构成“类电作品”,然后评估其内容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表达是否相同或近似。
关于表达要件,日本司法实践认为:
(1)表现对象不必真实存在,可以是虚拟的。表现形式不限于银幕,其他具备显示影像功能的媒介亦可。对于电子游戏而言,关键在于能否产生动态影像效果,而不必关注是否由玩家操控。
(2)表现手法所传达的作者思想与情感须贯穿整个作品,否则无法构成“电影或类电影作品”的表现方法。换言之,游戏作为类电作品,其思想和感情可以通过可视媒介呈现即可满足表达要件,即游戏机制可以在游戏的画面等呈现出来。
(3)存在形式要件方面,关注的是人工选择的情节、场景和角色,这些通过人工编程程序经一定条件调用而产生,并内化于程序的承载介质之中,确保其具备重现的可能性。在内容要件方面,实质上是对游戏所传达的思想或情感进行独创性评估的过程。在判断内容要件时,应全面考量公知及生活常识。[5]
在“GREE诉DeNA钓鱼游戏侵权”一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其画面设置及顺序表现形式的著作权。原告与被告的作品均包含首页画面、选择垂钓场所画面、角色分配画面、将鱼拉至近旁画面、成功垂钓结果画面以及失败垂钓结果画面。游戏开始时,这些画面会根据用户的操作按照特定的顺序进行切换;对于希望重复进行游戏的用户,无需返回首页画面,可直接进入角色分配画面。唯一的区别在于,被告作品在角色分配画面前增加了决定画面。
法院经过审慎评估,认为从其他垂钓手游的画面设置以及现实生活中垂钓的实际过程来看,按照上述顺序排列画面是相当普遍的,属于生活常识和公知设计,缺乏创造性,因此,原告作品中画面选择和顺序设置的创造性不能得到认可,不能被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类电影作品”。即使被告作品与这种缺乏创造性的画面选择和顺序设置相似,也不能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从而不构成侵权。
根据日本司法先例以及著作权法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对比《幻兽帕鲁》与《宝可梦》、《方舟:进化》等游戏的实际游戏机制。目前来看,《幻兽帕鲁》在游戏机制和游戏玩法上对上述游戏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性较低。单纯从目前的“玩家感觉”和体现在“思想”层面的游戏机制的近似,还未能从具体表达的方面证明《幻兽帕鲁》在具体表达层面的游戏规则和游戏机制对前述游戏构成著作权侵权。并且,《幻兽帕鲁》在具体的游戏机制上也存在较多的差异点,这也使得认定实质性相似的难度进一步增加。
具体来说,虽然《宝可梦》和《幻兽帕鲁》均有关于生物特性并可以遗传至下一只宝可梦/帕鲁中、帕鲁/宝可梦具有不同的属性,并且属性直接具有克制关系等机制。但是二者在这些游戏机制上有着较大的差异,例如《宝可梦》中有18种的属性,并且有大量克制关系,而《幻兽帕鲁》中仅有9种属性,并且在属性上也有一定差异;在特性方面,《幻兽帕鲁》与《宝可梦》不同,有相当大量的“工作特性”,而《宝可梦》中特性主要是战斗属性。在培育方面,《宝可梦》中决定下一代宝可梦种类的是雌性宝可梦的种类,而《幻兽帕鲁》培育具有一定的公式,2只不同的帕鲁配种可能产生第3种帕鲁。
另外,上述游戏机制若落入公共知识领域,将较难认定其受著作权法保护。《幻兽帕鲁》中的游戏机制,尽管在玩家和业界人士看来与先前知名游戏类似,但我们不能忽视游戏创作与其他作品创作的基本共性,即它们都基于公有领域的知识进行再创作。仅因游戏机制与知名游戏相似而认定其构成著作权侵权是片面的,还应考虑公共知识和表达限制等因素。
实际上,《幻兽帕鲁》的争议焦点在于生物的培育养成和生存策略挑战,这些方面受到游戏题材的限制。在创作生物对战等游戏时,必须设置生物的血量、不同技能和等级等;在创作生存策略挑战游戏时,必须考虑生物在现实生活中的基本需求,如睡眠、食物、水源和住所等游戏内容。因此,在评价《幻兽帕鲁》的游戏机制时,应全面考虑其独特性和创新性,而非简单地将其与在先知名游戏进行比较。
综上所述,当前《幻兽帕鲁》所涉及的游戏机制在著作权保护性认定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还无法确切地认定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商品或服务中,或在任何广告中,或在商业过程中使用的任何文件或通讯中,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内容、制造方法、使用或数量,或对于服务的质量、内容、使用或数量,作出任何误导性陈述,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接受日本媒体Automaton采访时,Pocketpari社长对《幻兽帕鲁》的创作理念进行了说明。他表示,《宝可梦》是他们敬仰的作品,其30年来深受全球玩家喜爱的成就堪称辉煌。他强调,《幻兽帕鲁》并无与《宝可梦》相提并论之意,而是视其为"伟大的前辈",从中汲取了宝贵的创作灵感。在玩法机制方面,《幻兽帕鲁》更倾向于《方舟:生存进化》的风格。根据当前的情况,虽然《幻兽帕鲁》在游戏机制和形象上存在较大的相似性,并在宣传过程中与《宝可梦》《方舟:生产进化》等游戏有所关联,但目前的行为尚不足以判定其是否构成第二条所述的“误认引起行为”等相关行为。关于游戏机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幻兽帕鲁》的侵权认定存在一定难度。然而,在形象设计等方面,《幻兽帕鲁》确实存在一定的著作权侵权风险,需要引起重视。在1月25日,宝可梦公司也发布了关于《幻兽帕鲁》声明,宝可梦公司收到了许多关于另一家公司于2024年1月发布的游戏的询问。宝可梦公司尚未授予在该游戏中使用宝可梦知识产权或资产的任何许可。宝可梦公司打算调查并采取适当措施来处理任何侵犯与宝可梦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宝可梦公司也针对网络上流传的玩家制作的《幻兽帕鲁》游戏模组(将帕鲁替换成宝可梦的模组)展开了维权行动,并向相关视频网站提出了删除涉及侵权内容的视频的要求。这一行动表明,宝可梦公司对于任何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坚决采取法律措施。此举也提醒业界各方在创作过程中应重视知识产权问题,以避免陷入侵权风险。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并及时发布最新动态。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https://zhuanlan.zhihu.com/p/679434428【2】https://mp.weixin.qq.com/s/g1uZYutkwM6XLZIEh-UexQ【3】https://mp.weixin.qq.com/s/g1uZYutkwM6XLZIEh-UexQ【4】https://weibo.com/1969176463/ND4BP43nB; https://www.gamersky.com/news/202401/1701412.shtml【5】https://mp.weixin.qq.com/s/se31PGuwpCOboqS_EvA9eA
【6】凌相权、刘剑文:《略论专利侵权赔偿责任》,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7】凌相权、刘剑文:《略论专利侵权赔偿责任》,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
【8】[苏]B·A·鲍加特赫等《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国家的专利法》,载《国外专利法介绍》,知识产权出版社1980年版,第12页。【9】参见《中国专利法问答》,专利文献出版社1985 年1月第1版,第6页。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主编:《经济审判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568页。【1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杨金琪1997年5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研讨会上的讲话。【12】蒋志培:《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展望》,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7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212页。【13】汤宗舜:《关于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中几个规定的思考》,载《专利法研究(2001)》,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14】陈耀忠:《完善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经济利益》,载中国专利局专利法研究所编《专利法研究(1996)》,专利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14页。【15】郑成思:《专利法在理论上的几点进步》,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9月2日,第3版。【16】张晓霞:《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双刃作用》,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5期。冯超
资深知识产权和数据保护律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数字经济法律中心主负责人。
冯超律师毕业于美国杜克大学和中国外交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曾在知名国际和国内律所执业。过去二十年里,冯律师代理了大量知识产权申请案件、知识产权侵权、确权诉讼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案件,参与了大量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的起草、谈判和执行。同时,冯律师在网络安全、数据保护和数据合规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是较早关注并从事企业数据安全与保护、数据跨境传输相关法律业务的律师之一,并获得Chambers and Partners、ALB、MIP、WTR、Legal band、AsiaIP等国内外权威评级机构的认可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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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超 廖正源 薛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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