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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超等 | 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与新进展

冯超 陆益凡 薛莲 知产前沿
2024-08-26

文 | 冯超 陆益凡 薛莲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目次

    一、《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内容及重点 1. 总则 2. 数据知识产权创造 3. 数据知识产权运用 4. 数据知识产权管理 5.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6. 涉外数据知识产权二、强化企业使用存证技术在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中的重要意义三、数据知识产权流通增速明显

数据产权制度以数据要素为起点,以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建立为发展的第一步。自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围绕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明确了我国数据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

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省市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后,深圳首先于2022年11月29日上线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信息化系统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并随后颁发国内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同时期基于此背景,北京市作为试点城市也从制度建设和登记实践等方面展开探索,2023年5月1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内容及相关程序纳入规范,并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信息平台和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等机构落实数据产权的登记实践以及数据要素的交易流通。  

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北京市既在立法上不断完善、建章立制,也在产权登记中逐渐深入,甚至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等机构联合,探索建立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流通、纠纷解决、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多领域协同合作。

‍我们从近日出台的《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为基础,概览北京作为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这一年来在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新进展以及可见的新特点,方便企业在建立、推进其数据产权资产化工作中纳入参考。


《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内容及重点



2023年12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专门从企业视角基于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各流程向企业指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通及资产化等内容,虽非为强制性规定,但在助力企业完善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起到指导工具的作用。

《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定位服务于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旨在通过企业这一掌握着数据及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的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充分发挥创新性、积极性,丰富企业选择性,促进数据要素的产生、流通、交易与使用,活跃经济市场。作为《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北京办法》)的延伸,《指引》与之具有一致的原则和逻辑,又为企业落实《北京办法》提供提示与指导,“既可有效补强《北京办法》又与之相得益彰”。

《指引》主体部分共五章,包括数据知识产权创造、数据知识产权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管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涉外数据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 总则

《指引》以保护“数据持有者”“数据处理者”权益为目的,引导企业可以凭借“数据持有者、处理者”身份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数据知识产权,旨在激励企业不断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活跃市场。与《北京办法》一致,《指引》规范依法依规收集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经过一定规则(通常是算法)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所享有的权益,凸显当前制度中普遍将数据及数据集合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性,有利于激励企业重视并在数据经济活动中积极将数据转化为企业资产或资源的主动性。

2. 数据知识产权创造

《指引》要求企业通过全市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数据资产登记、注销、变更登记等。同时为促进数据知识产权形成数据资产,尤其发挥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中心设立的北京社会数据资产登记中心的作用,明确了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中心在规范数据知识产权中扮演重要角色,鼓励企业在其上进行数据资产登记。此外,该部分还提倡企业提高数据产品服务供给能力,增进数据知识产权价值,培育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

3. 数据知识产权运用

数据作为一项有价值的资源,一旦投入创新和应用领域可计入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确立可推动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进而促进数据资产化、资本化运作,并进一步反哺数据流通市场的繁荣,因而《指引》倡导企业积极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带动提升企业价值和竞争力。

数据要素构成企业一项新型资产尚在发展初期,《指引》鼓励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在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和数据要素流通使用方面积极示范,探索大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模式,乃至构建全社会开放共享的数据创新生态。并通过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等交易平台进行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将数据知识产权不仅应用于经济领域,更在数据合规审查、资产定价、标准合约、争议仲裁、场景落地、交易追溯及监管等领域发挥数据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此外,企业在数据知识产权运用上的积极参与还将促进该领域国际、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诞生。

4. 数据知识产权管理

在数据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指引》针对企业提出具体的要求,包括企业应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管理体系,增强数据管理能力,支撑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结合数据运营管理需求,健全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管理,把数据知识产权合规纳入数据合规和知识产权合规绩效评价体系中。

5.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指引》鼓励企业定期分析经营产品、软硬件设施及业务流程中可能涉及他人数据知识产权的情况,同时避免违法违规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数据滥采滥用、不当使用及其他不当数据处理,利用算法、平台或其他规则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数据垄断、数据霸权,以及其他涉数据不正当竞争,非法数据交易或非法数据知识产权交易等。此外,企业也需加强自身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预先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采购、研发、生产、营销以及技术转让(许可)与合作、数据交易、委托加工、进出口贸易、资产评估、投资并购、上市等环节中可能涉及的数据知识产权风险制定合理的保护举措。


6. 涉外数据知识产权

《指引》提醒企业在开展国际数字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业务时及时关注目标市场的数据保护与知识产权执法、司法环境变化,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数据政策与行业知识产权状况,积极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的海外风险预警和纠纷解决机制,增强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竞争力。

强化企业使用存证技术在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中的重要意义



当前数据知识产权的发展还体现在,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中,存证技术往往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浙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与6家存证平台确保存证、登记、交易转让全流程可以有机衔接协同办理。《指引》既肯定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价值,也明确了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存证技术使用的重要意义。在先发布的《北京办法》规定,登记申请必须包含数据来源、数据集合的形成时间及相关的存证公证情况,表明了存证在整个流程中的重要性。与之相一致,《指引》第二十条倡议企业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来加强数据监测、分析和存证能力,显示出区块链存证技术在数据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关键角色。第三十条指出在处理数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企业可以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权益的法律凭证这一特性,确认了数据产权登记证书在法律层面的重要性,即它可为企业在维护数据资产权益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未经存证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企业需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才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凸显出登记时完成存证程序的必要性。

数据知识产权流通增速明显



在2023年11月举行的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启动会议上,有关专家指出,希望北京市在数据“三权”分置制度落地、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持续探索、先行先试,推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多层次数据流通交易体系,让更多数据“活”起来,让数据安全“动”起来。

通过《指引》及其解读可以看出,北京市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与数据资产交易、数据要素司法保护有效衔接的立意,强化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创新与实践。伴随北京市采取的一系列试点措施,数据知识产权流通增速明显上升,数据要素市场日益活跃。

自2023年6月北京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以来,至2023年10月北京已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近三十件,并开展多部门协同机制,通过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合作,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效力在司法审判、法律监督中获得认定。至2023年12月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平台上线的数据产品达770余个,涉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IT、电子、通信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及邮政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诸多领域。这些数据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后,截至2023年10月获取到的数据,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中心今年累计交易合约7901笔,交易金额超过15亿元,流通速度明显增强。

11月23日,在《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中,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支持北京积极创建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并推动各项制度建设已写入工作方案中,具体包括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壮大北京国际数据交易联盟,推动完善数据权属登记和数据资产评估机制,探索将数据资产纳入资产管理体系,制定数据交易标准合同指引;扩大面向北京市具备数据加工处理和分析能力的经营主体范围,免费提供知识产权标准化数据,降低数据再加工成本,助力建设世界一流知识产权数据库等。

此外,北京市还落实企业鼓励措施,例如根据《2023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三批)》,对首次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进行数据资产登记并获得证书的企业提供补贴,同时对首次将数据资源入表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经济激励。我们可以预见推动企业数据知识产权规范工作的措施将进一步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法规与政策也不断优化,企业在上述数据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大的开发空间,伴随数据要素创新与实践不断激发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活力,企业通过数据要素获得新的交易机会并转化出新的企业资产将为企业发展带来巨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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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超,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冯超律师毕业于美国杜克大学和中国外交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曾在知名国际和国内律所执业。过去二十年里,冯律师代理了大量知识产权申请案件、知识产权侵权、确权诉讼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案件,参与了大量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的起草、谈判和执行。同时,冯律师在网络安全、数据保护和数据合规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是较早关注并从事企业数据安全与保护、数据跨境传输相关法律业务的律师之一,并获得ALB、MIP、WTR、Legal band、AsiaIP等国内外权威评级机构的认可和推荐。

    冯超律师团队由十余名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的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组成,团队成员均具有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可用中、英、日、法、马来语等向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数据保护、外商投资、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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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超 陆益凡 薛莲

编辑: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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