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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镝 | 为父奔丧遭辞退,企业怎能如此刻薄?


编辑 | 林芽
图源 | 网络 幸好有法律主持公道。 近日一则“男子因父亲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退”的新闻受到大众热议。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消息,2020年1月6日,在上海打工的陆某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陆某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
2020年1月14日,陆某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陆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陆某“旷工3天以上”,因此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2020年3月27日,陆某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漠视员工权益寒了人心

 严格来说,这是个“旧案”,但判决文书被爆出后,依旧引发了社会热议。从网上舆情看,此事触及了许多上班族的痛点。
在此案中,陆某因父去世回老家,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其次,陆某缺勤期间涉及6个应出勤日,扣除3天丧假,1天缺勤(公司原因未及时审批),实际只无故旷工2天,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累积三天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为父奔丧在情理之中,公司应具备最基本的同理心,理解和支持员工履行孝敬父母的义务,而非将情感全部排除掉,做一个冰冷无情的“工作机器”。如果用人单位打着“规章制度”的旗号,就能要求员工弃父子亲情于不顾,为了工作牺牲给亡父发丧的机会,如此不近人情,如此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令人气愤,更是让人寒心。 该案件并非孤例,企业漠视员工权益的案例并不少见,诸如企业限制员工上厕所次数和时间;员工不参加同事生日宴被辞退;女子晚上9时下班后不想为年会排练跳舞被辞退等等,每一件都会引发诸多共鸣。 近年来,还有一些公司被曝出各种奇葩管理事件,诸如超长加班、另类惩罚、恶意罚款、花样裁人、PUA员工等,让人大开眼界。这些用人单位都犯了相似的错误,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违反劳动法规,侵犯了员工合法权益,亦遭到了社会舆论和大众的强烈批评。 对上述现象,当事人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这不仅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效应,让更多人关注到类似事件。此外,它还能让这样的企业认识到自身问题,继而进行反思。 
“为父奔丧遭辞退”案件中,当地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定就“引起舒适”: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尊严外,法院还一针见血地指出涉事公司“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强调用人单位应“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让人倍感“解气”。 

“制度至上”,更要以人为本

 法院的判决是社会风气的风向标。这也再次给某些“任性”的企业敲醒了警钟:要“制度至上”,更要以人为本,否则不仅会让员工寒心,还要承担法律风险。
正如审理此案的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
企业管理,需要有刚性执行的力度,也需有人性化的温度。把规章制度变成苛责员工的冰冷戒尺,对这种不良现象绝不能听之任之。
(参考:新京报、中青评论微信公号、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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