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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争一个讲理的法庭——全国优秀公诉人的死磕式辩护?!

春秋吕释 gh_0f66da7a46d0 2023-02-09


【辩护的技术与喊冤的艺术】


除了法院里的“审判法庭”,其实还有“社会法庭”与“历史法庭”。

“讲理的法庭”对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这位“全国优秀公诉人”的公开喊冤,生动而深刻地印证着本文最后笔者多次在刑事法庭上强调指出的那番话......

——题记





一、“全国优秀公诉人网络喊冤”与曾经的“死磕式辩护”

近来,因自己孩子的父亲(此前为执业律师)因十多年前代理的民事案件被打为黑社会分子,担任市级检察机关中层干部的某“全国优秀公诉人”公然到中院举牌喊冤,同时开通微信、微博等各种网络自媒体平台,痛陈该案程序与实体的违法裁判之处。而有律师则指出该检察官曾在公众瞩目的“钥匙扣枪案”中担任检察官,当事者亦反思并坦陈自己此前确有“机械执法”的错误本能。有感慨报应不爽的,有支持检察官依法维权的,有如最高法院前刑事法官黄应生兄般审视枪支认定标准问题的。

显然,如果不是“走投无路”当事者不可能采取此等“极端方式”。而“全国优秀检察官”的此等行为,也无法不让人想起曾经备受关注的“律师死磕”现象。所谓“死磕”其实有三重含义:一是较真精神;二是某类律师;三是某种辩护方式:关注程序问题,关注法官检察官行为可能的失范,吸引眼球的行为艺术,媒体自媒体的网络发声乃至相互声援。

律师为何要“死磕”?某位知名律师(笔者相识多年的好友,当年他把我从法院忽悠来北京做律师而我将他从报社和高校忽悠出来做律师,只是曾经因为文章中出现该律师名字多次被要求删帖故本文不标明他的名字,当然不说大家也知道此公姓甚名谁——笔者注)流传甚广的一则微博似乎道出了个中原委:【值得检讨的刑辩经验与刑辩技术】蒙郑川家属信任,给了我大量郑川案的材料,供我研究这个全国劳模的案件。我研究发现,这是一个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无罪辩护条件非常好,无罪理由非常充分,依法就应该判无罪的案件!一审辩护人、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及同为京都所律师的邹佳铭,以及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二审的多位律师均为郑川作无罪辩护,结果当事人仍然被判重刑。其他律师不说,田文昌老师刑辩经验算丰富、刑辩技术算高明了吧!可辩护效果还是如此!不知那些四处传授刑辩经验和刑辩技术的大咖们,作何感想?会不会感觉自己讲的那些刑辩经验和刑辩技术有点自欺欺人?——归纳起来一句话:如果法庭不讲理,律师再有技术也白搭!同时也在某种意义上奉劝诸位大佬们莫要再去做“大家看兄弟我多么牛逼”式的授课与营销吧。


二、当下时代的三种法庭与三类博弈

那么,法庭不讲理,律师怎么办?或者说律师及当事人该如何去争一个“讲理的法庭”?前面提到的那位律师兄弟的一贯主张和做法便是“有冤就要大声喊出来”!那么,有冤可以在哪喊出来,如何才能喊得出来?——其实,当下中国面临着三种法庭与三类博弈:


一是在法院里的“审判法庭”,进行法律博弈

以当年的薄王重庆时期的李庄案为例,便是重庆的法院审判李庄的那一整套机制与“司法”活动:包括相当程度上“秉承上意”主持庭审并进行裁决的法官们,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与斯伟江、杨学林律师们,以及以么宁为代表的公诉人,乃至各种形形色色的证人、受害人及其他参与者们。——法庭上控辩审各方进行的是法律博弈,在审判独立、法庭讲理的情况下,这种博弈是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审判”,尽可能避免冤案的发生。


二是“社会法庭”的审视之下,进行法治博弈

面对李庄案出现的各种非正常情况,媒体、学界、律师界都保持着密切关注与高度警惕。面对重庆法庭里的种种不讲理,尤其当么宁抛出所谓“李庄嫖娼”论时,社会哗然。公众对李庄案件进行关注使其成为某种“公共事件”,公众持续的关注与发声引起更高层的重视,在体制内外各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之下,重庆方面公共权力的滥用受到相当程度的有效制约——最终在李庄案第二季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这便是通过媒体集合公众声音形成公众意志,从而约束权力的法治博弈——这便是周泽们有效喊冤的另一个舆论阵地,也是有司越来越严格限制律师进行此类公共表达原因。而当事人往往不到别无他途都不太愿意采取此种做法,骨子里还是生怕因此得罪权力。


三是社会发展的“历史法庭”当中,进行历史博弈

典型者如李庄案不仅影响着李庄本人及相关人员的命运,甚至改变着薄王等人的ZZ命运,深刻影响着历史的进程。呼格案、聂树斌案,尤其张文中案的彻底平反与顾雏军案的部分改判,当年的“反右”、“严打”与事后的平反,甚至包括当下的扫黑除恶与未来可能的重新审视,其实也都属于不同历史条件之下的需要与博弈。

 

三、“法庭讲理”、辩护有效需要三个基本条件

有效辩护不等于无罪判决,更不等于替当事人开脱罪责。有效辩护可以概括为:通过辩护使无罪之人获得清白;罪轻之人依法减轻罪责;确有重罪的人罚当其罪;同时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护,司法廉洁高效有效辩护绝非仅限于程序问题,而是包括程序性保障、科学性辩护以及司法权受到有效制约三个层面的法律性问题、法治性问题。“讲理的法庭”需要司法的D立、中立与权威与法官的睿智、专业与廉洁,在此不赘,仅探讨保障有效辩护的以下三个因素:


一是“有话可以说”的程序性保障

即当事人及律师的辩护权利受到公检法应有之尊重与保障。具体则表现为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会见权;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阅卷权、表达权;审判阶段的审判公开权、律师辩护权......依法接受公开的审判,是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侦查的依法进行和审判的依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当下各地以疫情之名对律师会见和开庭审理的种种限制,暴露出太多问题。


二是“有话好好说”的科学性辩护

即律师的工作涵盖刑事诉讼全过程,内容要精准科学。具体表现为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刑事风险的预警与防范,即所谓防患于未然;表现为侦查阶段辩护人对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护,无论是心理上的抚慰、知识上的帮助还是合法权利的有效维护,例如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对刑讯逼供进行有效的制止与控告;表现为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的充分沟通,对有利于当事人证据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关注;表现为审判阶段法庭上有理有据有节的辩护,法庭外为制止司法权滥用的必要努力。有效辩护还表现为辩护律师化解当事人刑事风险的多元视角与解决方案。


三是“说了不白说”的制度性约束

即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证据、意见不被漠视或“贪污”,防止司法权力滥用——这需要平衡独立审判与体制内的权力制约、体制外的民权制约。当下“司法专横”有三个基本成因:一是司法权受其他权力干扰缺乏应有之独立性;二是司法体系内部运行的不合理和司法人员的素质堪忧;三是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乃至媒体、民众等对司法专横缺乏有效的制约。——真正的有效辩护必须是在权力受到有效制约的司法环境下方才可能实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庭审直播、法律文书上网等司法公开措施格外重要。毫不夸张地说:能否充分保障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执业权利,是衡量司法改革成功与否的最核心标准。因为权力来源于民众,服务于民众,受制于民众,不受民众及其代理人、代言人有效制约的公共权力都是耍流氓。


 

结语:“讲理的法庭”对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

职业原因,笔者曾经接触过多位“蒙受冤屈”的前官员——当然,他们还在台上的时候是很难体会到此后的感受的。而此番这位“全国优秀公诉人”公开喊冤,更是生动而深刻地印证着笔者多次在刑事法庭上强调指出的那番话:

法治不彰,司法不公,任何人都不会安全。诚如先贤所说:对一个人(包括本案被告人)的不公,便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这种不公所体现的是制度的逻辑,而制度的逻辑完全可能适用在任何一个人(包括各位法官、检察官)身上。——当下时代,在座诸位,谁敢确保自己一定可以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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