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瑞恒泰】成立不足一个季度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如何享受免征?(网上答疑6)
网友问:我们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0日成立,3月份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30.285万元,4月按季申报增值税时能享受免征吗?
浩瑞恒泰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您公司价税合计金额需进行价格分离后判断,销售额=30.285/(1+1%)=29.9万,即使3%发票,也不超29.9万,未超过30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及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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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浩瑞恒泰会计师事务所、吉林浩瑞恒泰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董红岩,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个人微信号:dhy15704423555,添加可互动交流,并可申请加入“浩瑞恒泰财税交流群”,每天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