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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900元/kW•宿迁市2019年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补贴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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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等文件精神,为稳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2019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19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此页无正文)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24日

 

 附件全文:

 

2019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指地方财政补贴包含省以下财政补贴。

一、补贴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宿迁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在宿迁市范围内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各种类型汽车技术要求符合当年度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不予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及充电设施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标准

2019年1月1日-5月7日,购置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给予补助。

2019年5月8日-8月7日,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 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1倍补助;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给予补助。

2019年8月8日起,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补助。

2.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助标准

2019年购置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并办齐相关手续的,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给予补助。

3.其他车型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标准

2019年1月1日-3月25日,购置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给予补助。

2019年3月26日-6月25日,购置车辆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1倍给予补助;购置的车辆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补助。

从2019年6月26日起,除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公交车外,不再对车辆购置给予补助。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资金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2.运营补贴。依据省、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统计,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的全部充电桩年度充电量在本市范围内达到1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给予社会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15元/千瓦时、公交场站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05元/千瓦时。

三、补贴条件和方式

1.补贴条件

(1)车辆补贴条件。新能源汽车运营里程需达到2万公里(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不作里程要求)。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条件。单个充电桩充电量不低于100度,且于2020年3月份前通过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或委托专业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验收。

2.补贴方式

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

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方式

(一)三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承担方式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新能源汽车购置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 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承担方式

1.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1)市直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属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所在区财政全额承担。

(2)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与消费者身份证登记住址(非本市住址的按工作单位)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非本市住址消费者在市级部门单位工作的,由市财政全部承担。

2.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充电设施建设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一)沭阳、泗阳、泗洪三县负责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根据省、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调取的充电量数据核定补贴金额。

(二)市区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资金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消费者:属市级消费者的,直接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属区级消费者的,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会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2新能源汽车乘用车消费者:由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私人消费者身份证登记住址(或工作单位)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会区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3.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充电设施在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后,由建设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根据省、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调取的充电量数据核定补贴金额。

2019年度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车辆及充电设施建设补贴)采取集中申报,对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但暂未达到里程及充电量要求(2万公里运营里程/100度充电量)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由各区-并申报,市财政采取预拨方式下达补贴资金。待达到里程及充电量要求后,由各区拨付至申报主体。

(三)市区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各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向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提交本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1、2-2、2-3)、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市财政根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审核(核定)意见拨付市财政承担补贴资金。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将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

六、资金管理与监督

1.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私人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充电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录入信用管理档案,并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登记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本市身份证登记住址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提供在本市缴纳-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证明或满-年以上本地暂住证证明。

3.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不得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

4.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运行,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5.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均须纳入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管理。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标准

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补贴)

2-2.新能源汽车推广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2-3.新能源汽车推广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来源: 宿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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