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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医保局推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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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医保体系,提高居民门诊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要求,近日,济宁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印发了《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推进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

     主要规定

一、基金筹集。门诊统筹所需基金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二、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为10元,每日负担一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卫生室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签约家庭医生的基金支付50%,未签约的基金支付40%。一个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元。

三、定点医院管理。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起步阶段,参保居民以参保地乡镇为主,在医保信息系统自动默认签约,如需选择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可自行签约。高等院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工院校的学生选择本学校卫生室(所)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实施居民门诊统筹后,一是能够真正实现门诊医保基金互助共济的功能,推进建立风险分散机制;二是由原来的个人账户70元标准提升到最高支付限额200元标准,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提高了居民医保待遇;三是引导、规范参保人员就医秩序,引导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推动分级诊疗秩序建立,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供稿:待遇保障科

编辑:机关党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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