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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历程、运行机制、当前困境与未来出路 | IIR Highlights
文 | 罗志恒编辑 | 白曼出处 | 粤开证券
机构投资者评论转载,略有调整作者
引导基金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由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达到优化社会资本配置、发挥财务资金的杠杆效应、提高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目的。
2. 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是指其他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创业企业或政府重点扶持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时,政府投资基金可按适当比例向该目标企业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与共同投资机构享有同等权益,并委托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进行管理,按投资收益一定比例向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
3. 融资担保。融资担保模式,是指引导基金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提高其债券融资能力。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引导基金并不直接出资,并不增加额外的财政负担。2018 年 3 月,国常会决定由中央财政及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的形式支持各省区市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1. 募资困境:前期隐性担保问题遗留,资管新规后社会资本缺位政府引导基金中社会资本的主要出资人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募资对象较为单一。前期本着不与市场争利、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的理念,政府引导基金通过直接让利和优先回购来满足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收益需求。这种地方政府直接背书,对未来的基金股份回购资金来源做出连带担保的承诺,增加了地方的隐性债务。2018年4月,资管新规要求去通道、破刚兑下,银行、非银机构投资受限,导致社会资本募资不足,政府引导基金又通常作为最后的出资人,没法完成出资,导致许多政府引导基金无法如期设立。
2. 投资困境:投资限制较为严苛,实际执行可能流于形式政府引导基金的核心诉求在于促进地方产业发展,因此政府引导基金在投资地区与领域上面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最为常见的是通过设置返投比例限制引导基金的投资与本地区的投资额。
因此政府性引导基金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容忍大幅亏损。因此大部分政府引导基金实际投资于成熟期等偏后期项目,或直接购买理财产品,甚至直接闲置,没有达到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引导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目标。
1. 实现社会资本来源从传统到新型、从境内到境外的多元化发展。以往政府引导基金的募资对象主要是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虽然资金量充足,但风险承担能力弱,更倾向于固定的投资回报率,与政府引导基金回收期长、回报率不稳定的特质不符。往后引导基金的募资对象可转向 PE/VC 投资机构、主权财富基金、高净值个人等风险承担能力与投资项目更匹配的投资主体。同时,募集资金的范围也不应局限于国内,在金融大开放的背景下,引导基金可以尝试与境外金融机构联合设立基金,广泛吸收海外资本,再返投于国内。
2. 适当放宽返投比例、注册地限制等诸多限制,逐步放权给市场。实践证明,政府对引导基金限制种种限制并未达到促进本地区产业发展的初衷,反而产生无法吸引优秀基金管理人、扭曲管理人投资动作、基金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不如适当放开返投比例、注册地等限制,让基金按照市场化有原则运行。近几年来已有多支资金开始返款返投比例、准入门槛与注册地要求、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等限制。
3. 落实尽职尽责容错机制,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主观能动性。为了让基金管理人敢于按照真实的意愿进行投资,引导基金必须完善容错机制。一方面,对已尽职履行的投资决策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的投资损失,不追究受托管理机构责任。另一方面,按照引导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的盈亏进行考核。早在 2019 年 1 月,国务院在《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中就指出要“以地方立法形式建立推动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推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错机制”,目前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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