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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条例适用规则综述

纪法思享 纪法思享
2024-09-09



审理讲评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旧条例适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即“有利于被审查人”的准则。具体是指,除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法律法规不得有溯及即往的效力,即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

适用“从旧”原则的依据是,“法无明文不处罚”,公民有从事法律未禁止的行为的自由。如果公民(党员)在实施法律法规未被禁止的行为之后,国家(党组织)又制定法律(法规)把这些行为宣布成为应受惩罚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根据此对它惩罚,则法律(党纪)无安定性可言,公民(党员)也无安全性可倚。

“从轻”原则是在“从旧”原则基础上的发展,出发点是进一步的保护人权,如果修改后的法律(纪律)对一个行为时的法律(纪律)认为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做出了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评价,并相应的取消对这种行为的惩罚或做出较轻的惩罚的规定时,应适用新的法律(纪律)。“从旧”是基础规则,“从轻”是补充规则。

二、新旧条例适用规则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2018年10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二是对2018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三是对开始于2018年10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

另,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原则上仍然适用2003年《条例》,但在违纪行为分类和表述上不应适用旧条例,而应按新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总则部分适用问题。如需引用从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引用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相关条款。

2.从重处分适用问题。2015年《条例》新增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而2003年《条例》未将该情形规定为从重处分情节。经研究,对受处分党员又发现其之前违纪的,应根据第一次处分决定时间来确定新旧条例的适用。第一次处分决定在2016年1月1日以前作出的,不从重处分;第一次处分决定在2016年以后作出的,应从重处分。

3.纪法衔接适用问题。给予违法犯罪党员党纪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和第28条,鉴于这两条是实现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纪在法前的关键性实体条款,与从重、从轻、减轻等程序性、情节性条款完全不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违纪行为时的规定。

4.责任区分条款适用问题。虽然1997年《条例(试行)》第164条、2003年《条例》第38条、2015年《条例》第38条、2018年《条例》第37条关于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规定完全相同,但是鉴于违纪行为责任区分条款属实体性条款,宜适用当时的规定。

5.继续、连续行为的理解问题。应注意区分违纪行为的持续发生和违纪后果的持续存在。认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等问题时,只要被审查人的行为——在分配、购买住房中未如实报告住房情况而违规分得政策性住房,客观上侵犯了国家、集体利益即构成违纪。违规持有、使用住房只是违纪行为的客观后果,不能理解为违纪行为的持续发生。此时,应按照违纪行为发生时而不是行为后果延续时间来适用新旧条例。

6、新增违纪情形的处理问题。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的属于《条例》新增加条款对应的行为,虽然在2015年《条例》、2003《条例》和1997年《条例(试行)》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对应性条款,但不能因此认为此类行为一律不构成违纪。比如,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虽然2015年《条例》、2003《条例》和1997年《条例(试行)》均没有明确具体的对应条款,但鉴于该行为损害了职务廉洁性,属于违反廉洁纪律性质,可以依据2015年《条例》第104条、2003《条例》第82条和1997年《条例(试行)》第100条(兜底条款)之规定定性处理。

7.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的确定问题。2015年《条例》第9条规定,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而2003年《条例》第12条规定,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违纪行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对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在处分决定中明确表述“本处分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响期为一年或者一年半)”。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参考文献


1.钟纪晟:《关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问题》,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0月17日。

2.钟纪晟:《对受处分党员又发现其之前违纪的,是否应从重处分》,载《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16年第24期。

3.钟纪晟:《李某违纪行为如何适用新旧纪律处分条例》,载中纪委审理之窗,2018年9月4日。

4.钟纪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如何确定处分影响期》,载《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6年第8期。

5.钟纪晟:《关于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执纪审理有关问题研究》,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1月26日。

6.《纪检监察审理实务研究》相关问答。



延伸阅读



钟纪晟 | 如何规范适用新旧党纪处分条例

钟纪晟 | 如何对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和表述

钟纪晟 | 如何确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

讲评 | 适用新旧党纪处分条例存在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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