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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 | 审理谈话、归档、申诉受理问题

钟纪晟 纪法思享
2024-09-10


文章要旨

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审理谈话,对审查调查和内部审理形成的案卷材料负责保管,可以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权威答疑

派驻审理谈话、归档、申诉受理相关问题

Q&A

问: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的案件,由哪个部门负责审理谈话?

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也即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审理时应当进行审理谈话,并承担第一责任。《中共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应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时,一般应当移送的材料包括“审理谈话记录或者特殊情况下未进行审理谈话的审批材料”。

问:哪个部门负责案卷材料归档保管?

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审查调查和内部审理形成的案卷材料负责保管,纪检监察工委对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负责立卷归档。

问:哪个部门负责受理申诉?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不服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鉴于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的司局级干部均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名义作出,相应由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受理申诉;同时,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交派驻组提出办理意见后,再由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作出决定。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五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第七十五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2.《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试行)》

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经集体研究,提出党纪、政务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一般应当移送以下材料:

(八)审理谈话记录或者特殊情况下未进行审理谈话的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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